商标管理 1904年(光绪三十年),清政府发布了我国第一个由英国人赫德起草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24年(民国13年),国民党政府公布《商标法》,1930年(民国19年),又重新公布《商标法》,并于1935年(民国24年)加以修订。
因受历史发展和经济发展等社会客观条件的影响,郯城县商标注册工作起步较晚,建国后至1965年一直未能开展。1966年5月15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并入县供销联合社时,首次为郯城县酒厂办理了“采莲湖”牌白酒商标。“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注册工作又陷入瘫痪状态,名存实亡。
1979年,县工商局增设工商股,1981年更名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股,具体负责商标注册的管理工作。工商股成立后,首先对“文化大革命”前的部分商标注册进行认真清理,并组织工商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商标注册学习。1980年4月郯城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关于加强商标管理的通知》。6月,县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商标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纳入了正常轨道,商标注册工作开始在各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1989年10月,县工商局设立商标广告管理股,具体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商标广告管理股成立后,重点抓了商标注册的登记和宣传工作,先后对2100家工商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了《商标法》的培训,并印制商标法规学习手册10000份,培训人员达4000人次。截止1991年底,郯城县共有17家企业203份商标注册。1992年9月,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要求,县工商局商标广告科对全县范围内1983年以前注册的商标进行续展工作。同年11月,根据省局指示,郯城县的商标注册、变更等业务由新成立的山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1994年,根据国家商标局的要求,对全县的注册商标进行验证,此后,商标验证形成定制。同年,机构改革,商标广告股并入工商股。
1995年11月,县工商局对商标印制定点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换发新证。商标印制点由原来的4家发展到7家。1997年9月,重新设立商标广告科。
1998年,为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新注册的11件商标中,个体私营占8件。另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件。至1999年底,郯城县注册商标总数154件,使用商标的企业达108家,商标验证率89%。
郯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加强对商标印制管理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商标使用的管理工作,对擅自制造、印刷和假冒他人商标的不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1980年4月,郯城县工商局在对商标使用管理检查中发现,国营山东郯城酒厂擅自将经过批准注册的“采莲湖”牌白酒商标改为未经批准注册的“皇亭”商标,严重违反了商标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县工商局依法对国营山东郯城酒厂做出了处罚。1990年,县工商局还先后对胜利乡沙沃印刷厂、郯城镇南关印刷厂等印刷厂家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有效地遏制了假冒行为。1992年,郯城县工商局加强了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查处,对县烟酒公司销售假冒“五粮液”等6起商标案件进行了查处,没收非法商标标识6000套,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4万元,上缴国库。1995年10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商标违法的专项治理工作,仅11月就查处案件12起,没收非法商标标识17万套(个),罚款9.2万元,上缴国库。1996年5月,按省局指示,清理非法使用中国石化服务商标的单位,对全县20余家非法使用中国石化服务商标的加油站予以查处。
1997年12月,抽调专人,对6起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了查处,共收缴假冒侵权商标标识2500套,罚没款1.6万元。对原有的7家商标印制定点单位进行了整顿,对不符合定点要求的1家企业予以取缔。
广告管理 县广告管理工作始自1980年。初,重点抓了广告管理学习宣传工作,使许多工商企业提高了对广告管理工作的认识,1980~1985年,郯城县共办理广告业务675次,其中招生广告213次,戏曲广告24次,推销货物广告268次,收购广告69次,公告28次。1989年10月,郯城县工商局增设商标广告管理股,具体负责郯城县广告管理工作业务。同年,在县城的各主要交通要道共为企业设立了路灯广告牌79个,专用大型广告牌17块,计3100平方米,帮助企业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扩大了产品销售渠道。到1999年底,广告经营单位已发展到9家,其中个体、私营企业8家,从业人员40余人,年经营额36万元。
1993年下半年,县工商局组织人员对非法设置有碍市容的户外广告进行了彻底清理。1994年,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工商局在郯东路设置商标广告一条街,长约4000米。1995年7月,对郯城县科技学校刊登虚假广告一案进行查处。1997年后,加强了对户外、印刷品及店堂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严格上述广告发布前的审查登记。至1999年底,共办理广告登记审查122家,其中户外广告67家,印刷品广告42家,其他14家,查处吴乃华非法张贴虚假行医广告等案件2起,罚款1.2万元。为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省、地以上级报纸电台办理广告1800次,在县级广播、电视台办理广告4600次,查处各类违法侵权广告案件37件。
第五节 商标广告管理
商标管理 1904年(光绪三十年),清政府发布了我国第一个由英国人赫德起草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24年(民国13年),国民党政府公布《商标法》,1930年(民国19年),又重新公布《商标法》,并于1935年(民国24年)加以修订。
因受历史发展和经济发展等社会客观条件的影响,郯城县商标注册工作起步较晚,建国后至1965年一直未能开展。1966年5月15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并入县供销联合社时,首次为郯城县酒厂办理了“采莲湖”牌白酒商标。“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注册工作又陷入瘫痪状态,名存实亡。
1979年,县工商局增设工商股,1981年更名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股,具体负责商标注册的管理工作。工商股成立后,首先对“文化大革命”前的部分商标注册进行认真清理,并组织工商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商标注册学习。1980年4月郯城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关于加强商标管理的通知》。6月,县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商标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纳入了正常轨道,商标注册工作开始在各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1989年10月,县工商局设立商标广告管理股,具体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商标广告管理股成立后,重点抓了商标注册的登记和宣传工作,先后对2100家工商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了《商标法》的培训,并印制商标法规学习手册10000份,培训人员达4000人次。截止1991年底,郯城县共有17家企业203份商标注册。1992年9月,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要求,县工商局商标广告科对全县范围内1983年以前注册的商标进行续展工作。同年11月,根据省局指示,郯城县的商标注册、变更等业务由新成立的山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1994年,根据国家商标局的要求,对全县的注册商标进行验证,此后,商标验证形成定制。同年,机构改革,商标广告股并入工商股。
1995年11月,县工商局对商标印制定点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换发新证。商标印制点由原来的4家发展到7家。1997年9月,重新设立商标广告科。
1998年,为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新注册的11件商标中,个体私营占8件。另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件。至1999年底,郯城县注册商标总数154件,使用商标的企业达108家,商标验证率89%。
郯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加强对商标印制管理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商标使用的管理工作,对擅自制造、印刷和假冒他人商标的不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1980年4月,郯城县工商局在对商标使用管理检查中发现,国营山东郯城酒厂擅自将经过批准注册的“采莲湖”牌白酒商标改为未经批准注册的“皇亭”商标,严重违反了商标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县工商局依法对国营山东郯城酒厂做出了处罚。1990年,县工商局还先后对胜利乡沙沃印刷厂、郯城镇南关印刷厂等印刷厂家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有效地遏制了假冒行为。1992年,郯城县工商局加强了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查处,对县烟酒公司销售假冒“五粮液”等6起商标案件进行了查处,没收非法商标标识6000套,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4万元,上缴国库。1995年10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商标违法的专项治理工作,仅11月就查处案件12起,没收非法商标标识17万套(个),罚款9.2万元,上缴国库。1996年5月,按省局指示,清理非法使用中国石化服务商标的单位,对全县20余家非法使用中国石化服务商标的加油站予以查处。
1997年12月,抽调专人,对6起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了查处,共收缴假冒侵权商标标识2500套,罚没款1.6万元。对原有的7家商标印制定点单位进行了整顿,对不符合定点要求的1家企业予以取缔。
广告管理 县广告管理工作始自1980年。初,重点抓了广告管理学习宣传工作,使许多工商企业提高了对广告管理工作的认识,1980~1985年,郯城县共办理广告业务675次,其中招生广告213次,戏曲广告24次,推销货物广告268次,收购广告69次,公告28次。1989年10月,郯城县工商局增设商标广告管理股,具体负责郯城县广告管理工作业务。同年,在县城的各主要交通要道共为企业设立了路灯广告牌79个,专用大型广告牌17块,计3100平方米,帮助企业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扩大了产品销售渠道。到1999年底,广告经营单位已发展到9家,其中个体、私营企业8家,从业人员40余人,年经营额36万元。
1993年下半年,县工商局组织人员对非法设置有碍市容的户外广告进行了彻底清理。1994年,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工商局在郯东路设置商标广告一条街,长约4000米。1995年7月,对郯城县科技学校刊登虚假广告一案进行查处。1997年后,加强了对户外、印刷品及店堂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严格上述广告发布前的审查登记。至1999年底,共办理广告登记审查122家,其中户外广告67家,印刷品广告42家,其他14家,查处吴乃华非法张贴虚假行医广告等案件2起,罚款1.2万元。为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省、地以上级报纸电台办理广告1800次,在县级广播、电视台办理广告4600次,查处各类违法侵权广告案件3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