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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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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县工商局业务股改称经济合同管理股,配备股长、办事员各1人。同年,各公社工商所亦均配备兼职合同管理员;县直各大单位亦多组建相应机构,初步形成覆盖全县的合同管理网络。此间合同仍由工商局、法院、银行等部门会同各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直到1982年才按国务院文件精神,明确规定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由县工商局专办。
1984年1月,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配备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3人,专职经济合同纠纷裁决。1986年5月,又成立了“郯城县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一副县长兼职主任,配副主任2人,委员12人,下设办公室为常务机构,该会成立,标志全县此项工作进入新阶段。
1988年6月24日,“郯城县清理经济合同纠纷领导小组”成立,配组长1人,副组长4人,成员16人。组长由一分管副县长兼任,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同年7月,县工商局经济合同管理股配专职仲裁员3人,书记员1人;同时,成立马头、李庄、店子3个派出仲裁庭。至此,县经济合同管理、仲裁工作方入正轨。
之前,全县此项工作虽开展甚早,甚至清末民初即有文载,但解放前多是徒有虚名。解放后1950年即告展开,但因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而时废时兴。20世纪50年代初兴起一时,1958年“大跃进”弃置不用,60年代初再告时兴,“文化大革命”一场风暴又名存实亡,直到进入80年代,方扎实开展,稳步前进兴盛。
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配套,因时制宜,县首先开展以农副产品为主的购销合同管理。1982年,全县共鉴证银杏购销合同448份,金额96万元,履约率100%。次年,全县即签订各类经济合同8050份,总金额达54444万元;鉴证63份,金额132万元;调解纠纷5起,金额15万元;协助县外管理合同35份,金额34万元。
1984年6月10日,县工商局与商业局、粮食局、经委、农牧渔业局、供销联社联合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通知》,在全面推广农商合同制同时,加强对购销矿产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以及借款、租赁等合同管理。
1985年冬,开展“重合同、守信用”先进企业评选活动,意在深化《合同法》宣传,鼓励企业自尊自爱,提高履约率,减少纠纷,全县358家企业参加考察评选,县酒厂、农机公司、百货公司等17家当选。
为适应经济合同制度发展,1988年,全县22处乡镇工商所全部配备合同管理员;局合同股人员亦由2人增至5人;企业合同网点达120余处,合同管理员由1982年90人增至210人。同时有3000多人参加合同法培训学习。1990年3月,县工商局在店子乡召开由各所所长、合同管理员参加的经济合同专题会议,就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问题讨论研究。会后,各赴其职,一月中即解决纠纷16起,店子乡派出仲裁庭亦由此获地区处理经济合同纠纷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