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郯城县执行“整顿收支、稳定物价”方针,重点恢复和稳定市场。之后,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实行“在发展工农业生产的基础上,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之政策。
1949年11月12日,中央财委下达平抑物价指示要求“各地区11月25日起,大量抛售物资,一致行动平抑物价”。并指示“开始抛售时价格要依照市价。在大量抛售的情况下带动市价逐日下降”。“对投机商人应在此次行动中给以适当的教训。因此,①目前抢购风盛时,我应乘机将冷背货,呆滞货抛售给投机商,但不可给主要物资;②等到收缩银根与物价平稳,商人吐出主要物资时,我乘机买进”。
1950年3月,县市场物价已基本稳定。至1952年底,此间物价政策是:“不管是否合理,首先要求平衡;之后,从平稳基础上再对某些不合理价格调整”。中心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并颁发物价工作条例,制定物价调查统计报告制度,规定各种差价、比价计算原则和方法,强调物价管理集中统一。
1953年,结合对私商改造,县贯彻“城市微利,城乡合理”原则。在商品价格上,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缩小地区差价。
1954~1957年,新人民币发行,为防止提高工资后冲击市场,规定除残冷变质品、季差特大副食品和新商品外,余之物价一律冻结。
1958年6月,全国物价会议强调,稳定物价是指商品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以便使人民币能够保持一个固定的币值,并不是各种商品价格都要固定不变。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和由于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不合理的价格,应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调整。12月,郯城县农村贸易管理体制实行“两放”(下放人员、资金),“三统”(计划、政策和流动资金统一管理)和“一包”(包财政任务)。由于“共产风”、“浮夸风”盛行,再加一平二调和不等价交换等“跃进”之举。导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造成严重经济危机。
1960年开始,只得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政策,回笼货币。行之三年,1963年后逐步降价。次年适当取消。直到1965年,县经济状况真正好转,最终取消高价。此间,贯彻“在发展工农业生产基础上,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对物价不合理部分,分期分批慎重调整。一要稳定,二要合理。凡供不应求商品均不降价;畅销名牌货贯彻按质论价政策”。
“文化大革命”初,中央规定:“各地必须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切实加强市场管理。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各项收费标准,不得自行降低。对集市贸易价格,要认真加强管理;国家统购物资一律不准买卖和交换”。由此,全县市场物价冻结,调整停止。
到1970年,国务院在《关于不得自行调整商品价格的通知》中仍规定:“在商品价格政策尚未统一调整前,各地重要商品,可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报中央”,但不得自行调整。与“文化大革命”相始终,县物价基本处冻结状态。
1979年,据中央指示,全国范围大幅度提高粮、棉、油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价格,自11月1日起,郯城县遵照执行。
1982年7月,国务院公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郯城县组织专门宣传,并立即贯彻执行。之后,按上级指示,小商品等价格放开。到1985年,按中央《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村下达农产品统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粮棉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生猪、水产品逐步取消派购;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同年4月1日,县猪肉、羊肉、家禽、鲜蛋、水果等商品价格放开。
1987年,在继续放开多种物价的同时,仍贯彻前定总方针:“坚持改革、稳步前进、控制物价、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价格管理工作步入法制轨道。
1988~1991年,面对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及时作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决定,在管理上坚持“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宗旨,并围绕搞好企业、振兴经济、发展第三产业、大力推进价格改革方针,强化价格调控。
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颁布《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将收费管理纳入法制化。据此,县物价局为240个收费单位颁发了《收费许可证》,每5年一换证,之后定制。
1991年8月26日,临沂地区行政公署制定《临沂地区企业定价管理办法》,县遵照执行。
1992~1993年,由于前段治理整顿大见成效,价格逐渐回落。此间,本着优化产业、产品结构、理顺价格、放调结合的原则,继续稳妥地调整了部分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如定量供应城镇居民的粮油、棉花、自来水、电力、医疗费等,放开了51种商品价格和卷烟零售价格。
1994~1999年间,国家出台了近10部有关物价管理的法规,以清费、治乱、减负为重点,突出收费管理,监督调控市场物价,贯彻调放结合、以放为主的方针。
第五节 物价政策
建国初,郯城县执行“整顿收支、稳定物价”方针,重点恢复和稳定市场。之后,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实行“在发展工农业生产的基础上,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之政策。
1949年11月12日,中央财委下达平抑物价指示要求“各地区11月25日起,大量抛售物资,一致行动平抑物价”。并指示“开始抛售时价格要依照市价。在大量抛售的情况下带动市价逐日下降”。“对投机商人应在此次行动中给以适当的教训。因此,①目前抢购风盛时,我应乘机将冷背货,呆滞货抛售给投机商,但不可给主要物资;②等到收缩银根与物价平稳,商人吐出主要物资时,我乘机买进”。
1950年3月,县市场物价已基本稳定。至1952年底,此间物价政策是:“不管是否合理,首先要求平衡;之后,从平稳基础上再对某些不合理价格调整”。中心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并颁发物价工作条例,制定物价调查统计报告制度,规定各种差价、比价计算原则和方法,强调物价管理集中统一。
1953年,结合对私商改造,县贯彻“城市微利,城乡合理”原则。在商品价格上,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缩小地区差价。
1954~1957年,新人民币发行,为防止提高工资后冲击市场,规定除残冷变质品、季差特大副食品和新商品外,余之物价一律冻结。
1958年6月,全国物价会议强调,稳定物价是指商品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以便使人民币能够保持一个固定的币值,并不是各种商品价格都要固定不变。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和由于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不合理的价格,应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调整。12月,郯城县农村贸易管理体制实行“两放”(下放人员、资金),“三统”(计划、政策和流动资金统一管理)和“一包”(包财政任务)。由于“共产风”、“浮夸风”盛行,再加一平二调和不等价交换等“跃进”之举。导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造成严重经济危机。
1960年开始,只得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政策,回笼货币。行之三年,1963年后逐步降价。次年适当取消。直到1965年,县经济状况真正好转,最终取消高价。此间,贯彻“在发展工农业生产基础上,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对物价不合理部分,分期分批慎重调整。一要稳定,二要合理。凡供不应求商品均不降价;畅销名牌货贯彻按质论价政策”。
“文化大革命”初,中央规定:“各地必须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切实加强市场管理。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各项收费标准,不得自行降低。对集市贸易价格,要认真加强管理;国家统购物资一律不准买卖和交换”。由此,全县市场物价冻结,调整停止。
到1970年,国务院在《关于不得自行调整商品价格的通知》中仍规定:“在商品价格政策尚未统一调整前,各地重要商品,可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报中央”,但不得自行调整。与“文化大革命”相始终,县物价基本处冻结状态。
1979年,据中央指示,全国范围大幅度提高粮、棉、油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价格,自11月1日起,郯城县遵照执行。
1982年7月,国务院公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郯城县组织专门宣传,并立即贯彻执行。之后,按上级指示,小商品等价格放开。到1985年,按中央《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村下达农产品统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粮棉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生猪、水产品逐步取消派购;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同年4月1日,县猪肉、羊肉、家禽、鲜蛋、水果等商品价格放开。
1987年,在继续放开多种物价的同时,仍贯彻前定总方针:“坚持改革、稳步前进、控制物价、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价格管理工作步入法制轨道。
1988~1991年,面对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及时作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决定,在管理上坚持“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宗旨,并围绕搞好企业、振兴经济、发展第三产业、大力推进价格改革方针,强化价格调控。
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颁布《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将收费管理纳入法制化。据此,县物价局为240个收费单位颁发了《收费许可证》,每5年一换证,之后定制。
1991年8月26日,临沂地区行政公署制定《临沂地区企业定价管理办法》,县遵照执行。
1992~1993年,由于前段治理整顿大见成效,价格逐渐回落。此间,本着优化产业、产品结构、理顺价格、放调结合的原则,继续稳妥地调整了部分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如定量供应城镇居民的粮油、棉花、自来水、电力、医疗费等,放开了51种商品价格和卷烟零售价格。
1994~1999年间,国家出台了近10部有关物价管理的法规,以清费、治乱、减负为重点,突出收费管理,监督调控市场物价,贯彻调放结合、以放为主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