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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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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1年起,国家为了调整和稳定国民经济,适当集中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决定发行国库券。
1981年,临沂行署分给郯城县的指标是60.6万元,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实际完成61.5万元,占分配数101.5%。国库券票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100元、1万元、10万元、100万元8种,并规定当年1月1日开始发行,6月30日交款结束,7月1日起计息。利息为年息4厘,自发行后第6年起,一次抽签,分作5次偿还本金,每次偿还总额的20%,利息在还本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发行范围是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农村富裕社队;个人也可自愿认购。
1982年继续发行国库券,上级分给郯城县发行指标是99万元,实际完成102.9万元,占分配数的104%,发行范围和1981年一样。不同的是,单位认购年息按4%,个人认购年息按8%。单位认购,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自发行后第6年起,按单位认购总额分5年5次偿还,不举行抽签。个人认购的,发给国库券,票面额分为1元、5元、50元、100元、1000元6种。自发行第6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5年5次偿还,每次偿还20%。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均从当年1月1日起开始发行,单位交款截止期6月30日,个人交款截止期为9月30日。
1983年上级分给郯城县发行指标100.3万元,实际完成100.8万元,占分配数的100.5%。发行范围、交款期限、还本付息办法与1982年一样。
1984年,上级分给郯城县发行指标106.1万元,实际完成114.5万元,占分配数的108%,发行手续和其他事项均与上年一样。
1985年,全国发行国库券总额60亿元,比上年增加20亿元,增加数额全部分给个人认购,总额分配量为单位认购18亿元,个人认购42亿元。为了提高认购的积极性,单位购买年息由4%改为5%,个人认购年息由8%改为9%,偿还期由10年缩短为5年。可在银行贴现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1000元以上者可以记名和挂失。1985年上级分配给郯城县发行指标159万元,其中集体20万元,实际完成165.5万元,占分配数的104%。
1986~1994年,上级共分配给郯城县发行指标2684.86万元,全部完成任务。此外,1987~1989年,郯城县还认购保值建设债券296.85万元;1988~1991年,认购特种国债142.8万元;1993~1994年,认购特种定向债券(向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发行)424万元。
从1981~1994年14年间,郯城县共接受各种债券认购任务4073.51万元,实际完成4115.06万元,占分配指标数的101%。1995年,财政部与金融部门签订协议,国库券发行全部由金融部门承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