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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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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郯城县人行在辖内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配备了外汇专管员,按照外汇管理法规制度办法对全县的机关、企业、团体、个人的外汇收付、买卖、借贷转移、货币汇价以及外汇市场活动实行管理。
1986~1988年上半年,实行外汇分成制度,对企业外汇留成实行额度管理,对各单位外汇额度的使用实行用汇指标控制。地方和企业使用留成的外汇额度必须有国家计划委下达的用汇指标。
1988年7月至1993年12月,国家实行扩大对外开放政策,取消用汇指标,允许企业外汇余缺调剂,对外商投资企业允许保留现汇。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新外汇管理体制,取消转让额度,实行银行收、售制度。全县有外商投资企业14家,利用外资232.54万美元,企业自营业务不断增加,出口外汇核销额逐年上升。1996年全县4家自营出口企业实现出口收汇240万美元,开立外汇帐户11个。1997年实现出口创汇460万美元,至1998年底外商投资企业已发展到17家,自营出口企业7家,合同利用外资额2670.14万美元,实现出口创汇619.8万美元,外汇结算帐户11个,资本金帐户13个。
1994年4月,中国银行郯城县支行经外汇局批准开办代理外汇业务。1998年1月,郯城农行郯中路储蓄所、郯城工行县行所,经外汇局批准分别开办了外汇储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