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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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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县银行开始对各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各单位须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凡属国家计划的职工工资,统一由计委审批后,再由银行划拨,工资总额超计划者,银行不予付款。
1985年9月,国务院针对消费基金增长,超过经济发展速度的问题,颁发《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实施办法》。地区劳动局、人行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要求各专业银行加强对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并规定各企事业单位发工资提取现金必须携带《工资基金管理簿》,由开户银行根据劳动局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进行审查监督支付。
1989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县人行组织在全县实施,并启用中国人民银行和劳动部设计的《工资管理手册》,使现金管理运转正常。
1993年以后,随工资制度不断改革,工资基金管理基本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