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3月,县金融机构始行现金管理。时管理对象有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1959年又扩至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1961年4月根据中央指示,县人行制定了《对人民公社实行现金管理的试行规定》,对全县农村社队普行现金管理。之后,现金管理逐年加强。“二五”间,按中央指示,在扩大管理范围同时,对全县所有单位开始核定库存限额,并制定30元为结算起点,以堵住过量现金支付。
“文化大革命”间,该制破坏,一度出现“花钱无人管”现象。1977年,按国务院指示,郯城县又重行现金管理旧制,通告各单位所有现金,除核定库存限额外,其余必须存入银行。至1980年,特别1985年执行省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后,此工作在县复入正轨。
1979年,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企业坐支和腰缠万贯外出采购现象比较普遍,现金管理工作一度流于形式。1988年9月7日,国务院颁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县人行据此制定《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10月1日起在全县贯彻实施,现金管理逐步加强。
1993年始,随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货币化程度提高,现金流通范围扩大,流通量增长,但因受结算改革滞后因素影响,出现了“体外循环”问题。1993年8月由县公安局、人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6单位联合在全县开展现金管理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现金“体外循环”问题得以遏制。
1994年12月,省人行制定《大额现金提取管理办法》。1997年4月人行总行制定印发《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大额提现得到控制。1998年7月临沂市人行制定《临沂信用卡、支付卡、银行卡、现金支付管理办法》。同年11月市人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和《临沂市现金系统化监管方案》。据此县人行建立现金监管网络,严格控制不合理现金投放,使现金投放回笼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二节 现金管理
1951年3月,县金融机构始行现金管理。时管理对象有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1959年又扩至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1961年4月根据中央指示,县人行制定了《对人民公社实行现金管理的试行规定》,对全县农村社队普行现金管理。之后,现金管理逐年加强。“二五”间,按中央指示,在扩大管理范围同时,对全县所有单位开始核定库存限额,并制定30元为结算起点,以堵住过量现金支付。
“文化大革命”间,该制破坏,一度出现“花钱无人管”现象。1977年,按国务院指示,郯城县又重行现金管理旧制,通告各单位所有现金,除核定库存限额外,其余必须存入银行。至1980年,特别1985年执行省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后,此工作在县复入正轨。
1979年,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企业坐支和腰缠万贯外出采购现象比较普遍,现金管理工作一度流于形式。1988年9月7日,国务院颁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县人行据此制定《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10月1日起在全县贯彻实施,现金管理逐步加强。
1993年始,随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货币化程度提高,现金流通范围扩大,流通量增长,但因受结算改革滞后因素影响,出现了“体外循环”问题。1993年8月由县公安局、人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6单位联合在全县开展现金管理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现金“体外循环”问题得以遏制。
1994年12月,省人行制定《大额现金提取管理办法》。1997年4月人行总行制定印发《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大额提现得到控制。1998年7月临沂市人行制定《临沂信用卡、支付卡、银行卡、现金支付管理办法》。同年11月市人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和《临沂市现金系统化监管方案》。据此县人行建立现金监管网络,严格控制不合理现金投放,使现金投放回笼与经济发展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