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始,县人行依《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金融管理制度,对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至1987年,对全县所有的金融机构补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按总行要求,次年1月,全县金融机构换发了总行统一印制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自此,县人行对全县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撤并等均进行严格审批。1995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相继公布,原有的国家专业银行逐渐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县人行开始按照金融市场准入的有关原则,严格依法审批各金融营业机构。1997年开始,对工、农、中、建四行及城市信用社、邮政储蓄设在农村代办机构,代办网点进行全面清理,县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步入有序和繁荣。1999年底,全县共有各类金融机构148家。
第一节 金融机构管理
1986年始,县人行依《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金融管理制度,对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至1987年,对全县所有的金融机构补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按总行要求,次年1月,全县金融机构换发了总行统一印制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自此,县人行对全县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撤并等均进行严格审批。1995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相继公布,原有的国家专业银行逐渐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县人行开始按照金融市场准入的有关原则,严格依法审批各金融营业机构。1997年开始,对工、农、中、建四行及城市信用社、邮政储蓄设在农村代办机构,代办网点进行全面清理,县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步入有序和繁荣。1999年底,全县共有各类金融机构148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