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委托代理 资料库: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郯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article/34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article/34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委托放款 愿委单位可将各种自有资金先存入信托部作保证金,该部按委托单位指定用途、期限、项目、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委托投资及以下各项委托,亦均按委托人意向,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予以办理,信托部只收手续费。1985年,建行信贷体制改革,委托业务日渐红火,开办有中央委托、省筹委托、省财政小贷、县计委委托等业务。1985年,省基建基金委托县建行向黄山煤矿放款1450万元;1988年又委托向供电局放款350万元。 代理业务 县办有代理发行债券、代理集资、代理收付款和代为清理债权、债务等项。与委托同,均按代理人意向。代理手续费据情由双方协定。1988年,县啤酒厂建设由县农行代理发行集资债券,成效颇佳。1992年7月16日,县建行代理黄山煤矿大坝水泥发行企业债券2000万元,次日又为县酒厂3500吨粮香酒技改项目代理发行企业债券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