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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票据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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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中期,县工行、农行均办贴现业务。其原则:①以合法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买空卖空;②贴现票据除向银行办理转帐“贴现”外,不得流通转让;③贴现资金纳入银行信贷计划,受银行管理监督。其范围,主要用于商品推销、赊销交易;用于批发业和零售业间因运输、仓储等需改期付款产品;用于某些高档耐用消费品或新产品推销分期收款等。
县办贴现期一般3~6月,最长不超过1年。破月按月计算。贴现起点为1000元,贴现率为国家规定,始为月息6厘6,后有升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