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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间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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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 县称“当铺”,系以物品质押、权作信用之借贷形式,故又称“押当”,实为抵押贷款。据旧志载,早在1734年(雍正十二年),县境即有当铺9家。至清末民初,县城“庆丰典”、马头“丰盛永”、“祥聚”三当铺曾盛极一时。1925年(民国14年)后,相继关闭。
典当多以零星细小之物品作押取款,有衣服、首饰、古玩、器具等。放款抵押数量及其流通多寡,全以当铺“架本”(基金)为限。其消长兴衰,与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相关,尤其与农业丰歉相关,常年营业以春秋二季为旺,即所谓“春当、秋赎”。
典当期限,清末多为18~24个月,民国后改为1年左右,逾期宽限多为1月。届时,如当户仍不赎或转利即为满当,俗称“死当”。满当之物按约规定由当铺自由处理,多就地拍卖。典当手续有二,先将质物折成,即当户质物先由当铺估价折成。“庆丰典”按五折,即常说“当半”。折成不一,亦有发生争议,可协商上下浮动。后出据当票,即当铺收物后给予当户之赎物凭证。上写典当铺名称、质物名称、质当钱数额和利率、期限等。“庆丰典”当票系用木刻板印制。上填物品及金额均为形似秘码之象形字体,外人不识。赎取质物,全凭当票,如票遗失,即须挂失。挂失需有铺保,说明当票号码、日期等,方能补票或赎回;如挂失前质物被人冒赎,当铺不负责任。
利息收入为典当业主收入。利息在县均按月计算,名义上多“官二分”,实际上不止此。如“庆丰典”即加收保管费一分,与利息一并收取。
教育基金放款 1927年(民国16年),县设立教育基金委员会。该会由9人组成,设址于城隍庙张公祠内(今县面粉厂处)。用每年征收的地丁捐、呈文捐(行政状纸,每张征收1角)、契纸捐(契纸,每张征2角)、学田租等项2~3万元(银元)作放款基金,贷出获利。
该基金放款对象多为政府官员,平民很难企及。用款自填借约,找富户担保,期限最长不超1年,年息2分。并规定用户每季度缴利息1次,期满利随本清。届时无力偿还,经基金会同意,易以利加本金合为一起重立借约。再次无力偿还,由铺保负责结清(多空文规定,无法实施)。
放款审查时,多以“老同职”、“老同学”为对象,故信用无保证。如1937年(民国26年)徐兆敏、徐元敏兄弟借款1000元,和裁缝工人孙建章合开“德济永”服装店,后亏本无力偿还,基金会诉诸官司,亦只把孙作替罪羊拘留几天废债了事。因借款失信,相当款项放之无回。至1938年,已基本放空。又因日军侵占,用户潜逃,放者哄散,借贷停办,前放之款亦随时过境迁而弃免。
信用合作社 1933年(民国22年),苦于地主豪富高利贷盘剥之苦,县曾组建信用合作社3处,社员95人,股金497元(银元)。时省府实业厅亦曾号召,还派员专程指导工作,但不拨基金,只空头许愿。后因组织无力,资本甚少,业务无法展开,与当时强大高利贷资本相比不堪一击。故仅存月余,无疾而终。
印子钱 又称“折子钱”,为县最常见高利贷。其发放,清末以制钱为主,民国多为银元。期限有“朝发夕收”,也有以五日、十日、百日为限,每天或十日一还,本利合算。发放先收“截头息”,如小商贩借款5元,期限为5天,放债人先收1元所谓“鞋袜费”,实借4元,每天还本1.2元,5天还清。此高利盘剥,用者苦不堪言,故歌曰:“拉纤人来真可怜,绳子勒肉难周全;苦苦奔波有何利?还不尽的印子钱!”该类放贷在县利率月息不低于50%,即大五分。实为杀穷人而不见血之刀!
驴打滚 即利滚利,贷款以一月为限,利率4~5分,到期不还,利息加倍,即按8分到10分算。如此利上加利,越滚越多,谓之“驴打滚”。每借1元,月后还利8角,半年本利照复息计,即达33.98元。如此“高利”,惊人之极!亦有以集为期,每借10元,适集(县5日1集)还2元,6集还清本利,月息20%。
青麦帐 多在农村施行。麦前借高粱1斗,麦收后还小麦1斗;或春借小麦1斗,夏还小麦2斗。时间一般从三月春荒到麦收五、六月间,长不过二、三月,利则原本翻。此式在县极为风行。广大人民尤其农民深受其苦,谓之“阎王帐”、“死命帐”,谈之色变。
民间互利借贷 在县形式多样,有“灶王会”、“标会”、“助丧会”(又称“老人会”)等。一般因婚丧嫁娶、修盖房屋或经商缺本等,邀亲朋好友为“脚”起会。发起人称“会头”,约定每月、每季或年聚会一次,每次交定量会款或实物,轮流交由一人使用,借以互助。亦有不定日期者,如“助丧会”(“老人会”)以入会人员家中有老人亡故为日,会员凑集股份(粮食等实物或钱款),交该人家中“助丧”,此类方式繁杂,且在一些地方延续建国后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