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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国前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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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通币 初,沿清制,境内通使铜钱(“制钱”、铜元)和银锭。稍后,又流通“光绪元宝”、“光绪通宝”等铜板及银元。纪念辛亥革命成功而铸造的“开国纪念币”(上印孙中山头像,县俗称“孙头”)和印有袁世凯头像的“袁大头”银元在境最为通行。此外,“龙洋”、“鹰洋”、“站人”等亦多见。至20世纪30年代中期,银元在县为主要之流通货币。“银角”、“铜板”、“制钱”为辅币。
1935年(民国24年),国民政府币制改革,禁止银元流通,以中国、中央、交通、农民银行发行纸币为本位币。嗣后,此类“中央票”便通行境内。同期,山东民生银行所发行“民生票”在县亦多见。县还发行“地方流通券”,城镇大小商号亦争出“门头票”。一时,市场上各“票”充斥,货币陷于混乱。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30年代后期在县流通之各种货币职能票券达127种之多。稍后,汪伪政府又发行“储备票”,国民政府推出“关金券”,特别是1948年发行的“金元券”,因无黄金储备,更加速物价飞涨。至解放前夕,所谓“中央票”已形同废纸。
金属铸币 元宝,清末民初,货币本位取银、钱平行,二者均无限使用。但域内通常巨额交易用银,小额买卖用钱。时银在民间信用最高,故百姓完粮纳赋,官军薪俸兵饷,多以银两充任支付。县内流通最广的为“宝银”(俗称“元宝”)。就其重量、形态大小而言,时大者为“元宝”(又称“马蹄宝”或“两头翘”),重量一般为50两;中者为“中锭”(小元宝),重约10两;小者为“小锭”(小锞子、锞子),重1~5两。1两以下称“散银”(滴珠、福珠)。县内流通元宝多为上海银炉铸造,每枚重量以漕平49两8钱为标准,成色较好纹银可高出5.5%。
银元,在县称“洋钱”、“洋锭”或“大头”、“花边钱”等。明万历年间(1573~1620年)流入县境。1910年(宣统二年),颁布《币制则例》定为本位币后,遂为县之主币。时定每枚重库平7钱2分,含纯银9成。1933年(民国22年)国民政府“废两改元”,颁布《银本位币铸造条例》,定银元为本位币,限每枚重26.697克,含纯银23.493克,并铸帆船图案“船洋”。1935年(民国24年)币制改革,禁止银元流通。但后因物价飞涨,通货膨胀严重,银元在县境实际仍广为流通。
“标金”,为“标准金条”之简称。“标金”为长方形,状如小砖,故亦称“金砖”。多铸有制炼金铺名称、重量、熔造日期和“标金”字样。有上海、天津、北平标金种种,成色重量各不相同。如上海标金每条重为漕平10两,谓之“小金砖”,成色978‰,故又有“978标金”之称。熔7小条为1大条,重漕平70两,称为“平”,亦即“大金砖”,县人有之则视为巨富。
纹银,为标准银,亦称“足纹”。明清至民国初,县民间交易均沿用,但实际成色低于宝银。以“十成足纹”即最好纹银为例,验证成色只有935.37‰,较之宝银成色仍低。故宝银折成纹银须“升水”,即升值。如上海“二七元宝”每枚重漕平50两,折成纹银,可升2两7钱,即可折成纹银52两7钱。
银角、镍币。清末民初,县市场流通之银角,亦称“角子”、“毫子”、“小洋”等,为银辅币通称。始用广东银角,为1890年(光绪十六年)铸币,面额分5角、2角、1角和5分4种,成色为82%,10角为1元。后各省滥铸,成色降低而贬值,需11~12角方可兑换银元1元。民国年间,县市场流通镍币,为1935年(民国24年)国民政府币制改革后采用之辅币,有5分、10分、20分3种。正面为孙中山像,反面为古代布币图案。
铜元。至清末民初,域内民间交易所用铜元多系各种新式铜币,与传统圆形方孔制钱不同,中间无孔,故谓“铜板”。始用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所铸之“光绪元宝”,背有盘龙纹,枚重库平2钱,当制钱10文;百枚换银元1元。此外尚有面额1文、2文、5文和20文等类,但以“光绪元宝”在县流通最广,俗称“单铜板”。其次是20文铜元,称之“双铜板”。北洋军阀间,县铜元种类很多,有当50元者,亦有当100和200元者。因制造过滥,致使铜元贬值,每枚银元兑换铜元数远超过面额,同时行情多变,铜元信誉日跌。1935年(民国24年)后,国民政府亦曾发行新铜辅币,有1分、半分2种,在县流传不广,后与旧铜元和制钱一起,多被手工业者收购熔化成铜,作工业原料或铜材出售。
县币 民国年间,县国民政府所发行以代货币流通之“地方币”类,主要有“流通券”、“县票”、“县库条”等。
流通券,1927年(民国16年),县长陈长举为凑军饷,召集全县名流士绅合议,发行“县流通券”。并成立流通券发行董事会,由马头镇孙寿椿任董事长,44保之保长任董事,县财粮局具体负责经办。面额有红紫色1000文和绿色2000文2种。发放方法,以“流通券”充任军政人员工资和付给商号收购农副产品。县府明令全县商号、百姓不得拒收此券。因其放发无发行基金,为筹集收兑,随之又在财粮局成立“亩捐处”,由马头镇邓月楼任处长,郯城镇吴福配为主任,对全县田赋每亩加征“亩捐”1吊,共出11万吊,折银11000元。并通告纳税交捐可以“流通券”相抵。如此之下,方保“流通券”币值和信誉。次年,县钱粮局发布公告,限期将券收回。
县库条、县票 民国年间,有数任国民党县长以印发“县库条”来弥补亏空。该条春秋两季发行,票面额1000文,可在市场流通,待征收时回收。1935年(民国24年),梁钟亭任县长时,由于军政开支无着,发行票面额为2角绿色的“县票”,允许在市场作辅币流通使用。因无发行基金,不收兑,信用差,不久即废。
民国公债 1914年(民国3年)5月,国民政府发行“六厘公债”(即三年期公债)。次年,又发行“四年内公债”,即从第三年始还本,八年本息还清。上二种在县均有发行,数额不详。1935年(民国24年),国民政府又在县发行“水灾工赈公债”。1940年发行“建设公债”;1942年发行“国币公债”;1943~1947年,发行“同盟胜利美金公债”和“短期国库券”。以上债券,虽亦强调信用、管理、收兑等,但面对变幻无常之货币政策和一日千里之通货膨胀,根本无人乐意购买,于是多强硬推行之,具体数额不详。
商业“门头票” 清末民初,县较大商号有200余家,尤以马头镇最为繁盛集中,其经商足迹几遍全国。为其发展,1918年(民国7年),该镇“长发”杂货百货店经理皇甫辰首出“门头票”用以充实资本扩大营业。各商号见其有利可图,纷纷仿效。据不完全统计,至1933年(民国22年),出“门头票”商号,马头镇有43家,郯城镇21家,重坊、涝沟、红花埠亦有10~20家,甚至一些小商贩也效法印刷。
商号出“门头票”,须向当地商会注册登记,验讫发行。县城商号所出面额多为2000文,马头则大多为1000文。所发之票,用以收购农副产品,或以货币形式在市场兑换流通。一些资本雄厚、信誉较好者已流通省外,农民亦当货币储存。繁盛间县内“门头票”多至百余种,几有取代通币之势。但亦有商号为骗取资本,向商会谎报资金,超额数倍、甚至几十倍发行,以至无力收兑,信誉日落。加之商号间相互倾轧,以致“门头票”经营险象环生。1935年(民国24年),县城南关菜市街杨茂德杂货店,因生意萧条,无力收兑其票,全家弃店逃亡;同年县府门前“瑞丰永”金杂货店,亦因信誉低落,持票人蜂拥挤兑,店主吴绍瑞雇4名警察维持秩序,仍未免人群蜂拥而入,将店内货物哄抢一空,吴亦只好逃之夭夭。至后日军侵占,工商萧条,各店所出之票均成废纸弃市。
民主政府货币 1938年,山东解放区于胶东成立北海银行,并发行“北海票”以粉碎敌人经济掠夺与进攻。次年,该票流入县境。1942年底,省民主政府通令宣布以“北海票”为本位币后,境内流通日益广泛。直至建国前夕人民币发行以取代。同期,县内还流行少量“华中币”等,仅短期内见之于根据地间。至人民币发行,各民主政府所出货币一律收兑废止,唯人民币成域内唯一合法货币。
附:货币斗争
1938年,日军侵占郯城后,通过汪伪政权,大量强制发行伪储备票,以据点为基点向外层层扩展流通领域,以图在经济上扼杀抗日根据地。其主要方式:①先行法币登记,规定法币1元折换伪钞0.4元,强行收兑;②限定伪钞为唯一合法货币,见有持用它币者轻则撕毁、没收,重则毒打、逮捕;③实行并集,强将据点外集市迁入据点内合并,以便强制推行伪币;④征收捐税、筹集军饷等,以伪钞为算,它币拒收。
针对敌伪金融掠夺政策,根据地亦取相应对策:①由民主政府通令禁用伪钞;②动员群众设立分散小型集市;③发展根据地工商业,吸收法币,扩展北海票使用空间。
至1942年秋,马陵山区、沂河两岸根据地,伪钞已基本绝迹。
抗战胜利后,北海票在县内基本占领市场,由于解放区施行平抑物价等一系列措施,其信用日高。内战爆发后,人民政府公开宣布“蒋币”、“伪币”为非法,域内禁用。1947年国民党占县,强制推行法币,但信用极差,币值猛跌,很快崩溃。在解放区军民迅猛打击下,至1948年6月,万元以下“蒋币”人们已拒绝使用。时“关金券”在县币值是“一千、两千(元),吸支香烟;一万、两万(元),喝碗稀饭”,实已同于废纸。境内25万元面额一张之大票比比皆是,至县城解放。不少群众竟以此充纸糊墙或遗弃公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