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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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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税务登记 凡须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的,将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 凡应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帐簿。
凭证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在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税款缴纳 纳税人必须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需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还要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除以上五项内容外,另外还有以下十七项内容:税收政策管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税务行政赔偿、税收计划管理、税收会计管理、税收统计管理、税收票证管理、税收电子化管理、税收业务技能管理、税收服务、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