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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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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税率为:

营业税

共9个税目,设置两档比例税率,一档幅度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娱乐业为5~20%的幅度税率,郯城县娱乐业执行临沂市制定的标准,其税率为10%。1997年7月1日,金融业营业税税率从5%提高到8%,增加3%部分的收入,归中央财政收入。

资源税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类产品。其税目、税额见附表。

1999年8月1日,新开征了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和其他建筑石料四种资源税,其税额分别为:3元/吨、1元/立方米、1元/立方米、1元/立方米。

附录:资源税税目税费额表(摘录) 表 13-4

税目 备注 税额 课税数量
一、煤炭(统配)非统配临沂矿务局0.70元
山东1.20元
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一)宝石、宝石级金刚石10.00元克拉
(二)玉石、膨润土5.00元
(三)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沸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云母3.00元
(四)大理石、花岗石2.00元立方米
(五)石灰石、菱美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0.50元
(六)工业用金刚石2.00元克拉
(七)石棉(六等)0.50元
(八)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3.00元
三、黑色金属矿原矿
(一)铁矿石
①入选露天矿(非重点矿山六等)14.00元
②入选地下矿(非重点矿山六等)10.00元
③入炉露天矿(非重点矿山四等)21.00元
④入炉地下矿(非重点矿山四等)20.00元
四、有色金属矿原矿
(一)铜矿石(五等)1.20元
(二)铅锌矿石(五等)2.00元
(三)黄金矿
1、岩金矿沂南金矿(三矿)2.10元
沂南县龙头旺金矿(三等)2.10元
沂南金场金矿(四等)1.90元
其他未列举的各岩金矿1.30元
2、砂金矿(五等)1.20元50m3挖出量
(四)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0

企业所得税

1994年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固定比例税率,基本税率是33%。特殊照顾:①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②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

①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0
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1025
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15125
超过5000~20000元的部分20375
超过20000~40000元的部分251375
超过40000~60000元的部分303375
超过60000~80000元的部分356375
超过80000~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如下:

个体工商户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率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50
超过5000~10000元的部分10250
超过10000~30000元的部分201250
超过30000~50000元的部分30425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6750

③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均适用于20%的比例税率,但具体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费用标准不同。

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的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车船使用税

机动船按净吨位每吨年税额1.2~5元;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每吨年税额0.60~1.4元;乘人汽车每辆根据座数多少年税额108~24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年税额每吨42元;三轮摩托车每辆年税额48元;二轮摩托车每辆年税额36元;轻骑每辆年税额24元;非机动车年税额每辆2.4~6元。

1999年8月1日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调整后的车辆上税额为:小型客车每辆年税额260元,大型客车每辆年税额30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年税额60元,三轮摩托车每辆年税额72元,二轮摩托车每辆年税率56元;非机动车、人力车每辆年税额8元,畜力车每辆年税额12元,自行车每辆年税额4元。

房产税

依照房产税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屠宰税

生猪每头10元;牛、马、驴、骡每头(匹)20元;羊每只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建制镇每平方米0.20~4.00元。1998年7月1日,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郯城县土地被划为一级土地,税额为县城每平方米1.20元,建制镇和工矿区每平方米0.50元。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其税率分别为0%、5%、10%、15%、30%。1999年7月调整固调税的征收标准,对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实现的固调税,减半征收,到2000年取消固调税。

印花税

税率为0.3/10000、0.5/10000、3/10000、5/10000、10‰;权利许可证照及部分营业帐簿按件贴花5元。

土地增值税

税率分别为30%、40%、50%和60%。

教育费附加

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的附加征收率计算。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1994年1月1日开征,分别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或2‰征收,1999年7月1日停征。

社会治安费

1994年1月1日开征,按生产经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1996年5月1日停征。

发展旅游事业费

1997年8月1日开征,按计税营业收入的1%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7年7月1日开征,按娱乐业、广告业营业额的3%征收。

郯城县1994~1999年地方税收收入表 13-5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合计 工商税 国企税 教育费附加
19942335.11563.7746.025.2
19953213.52007.81190.515.2
19966539.52844.63538.6156.3
19978615.13634.74807.4173.0
19986803.04553.32028.9220.8
19996994.25252.31493.42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