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为迅速恢复国民经济,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1953年,在税收的征收管理上本着“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进行。1958年再次简化税制,扩大地方的管理权限。1979年工商税制改革,县级掌握管理减免税的权力进一步扩大。1983~1984年企业实行利改税,在税收管理工作上力求系统化、条理化。1985年实行岗位责任制,各项任务层层落实到人,同时,全县各乡镇以税务机关为主,乡镇长任主要领导,各有关部门配合,都成立了“税收管理委员会”,领导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法宣传工作。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按照条例规定县采取了对个体工商业户分组管理,自行申报、民主评议、按季核定、按月征收的办法;对国营、集体企业采取自行申报、查帐征收、所得税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交的办法;对集市征管,县采取报验盖戳、按市口分工、个别扣压保证金、征查并举的办法;对农村税收管理,全县普遍实施专管员制度,采取分片包干、服务上门、各税统管、按月征收、集中清理的办法。与此同时全县开展了公开办税制度,增加了税务执法透明度,县税收征管工作成效显著。
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从1993年1月1日施行。它涉及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使税收管理有法可依,增强了依法征税的力度,变过去上门收税为纳税人自行申报、到税务机关缴纳,使税收工作又上新台阶。
1994年,为确保中央和地方财力,实行分税制。县于同年8月17日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税局负责6个税种的征收,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1997年开征的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3%部分、1999年11月1日开征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996年1月,县国税局设立“征收服务大厅”,1998年改名为“办税服务厅”,建立了一个以申报纳税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在此期间实现了利用微机选案,加强了稽查力度,仅1998~1999年就选案36起,稽查应补税876万元,实际入库833万元。此外,县在税收管理上还采取了开据“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制度、以“发票领用控制缴纳税款”的制度。
第四节 税收管理
建国初期,为迅速恢复国民经济,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1953年,在税收的征收管理上本着“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进行。1958年再次简化税制,扩大地方的管理权限。1979年工商税制改革,县级掌握管理减免税的权力进一步扩大。1983~1984年企业实行利改税,在税收管理工作上力求系统化、条理化。1985年实行岗位责任制,各项任务层层落实到人,同时,全县各乡镇以税务机关为主,乡镇长任主要领导,各有关部门配合,都成立了“税收管理委员会”,领导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法宣传工作。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按照条例规定县采取了对个体工商业户分组管理,自行申报、民主评议、按季核定、按月征收的办法;对国营、集体企业采取自行申报、查帐征收、所得税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交的办法;对集市征管,县采取报验盖戳、按市口分工、个别扣压保证金、征查并举的办法;对农村税收管理,全县普遍实施专管员制度,采取分片包干、服务上门、各税统管、按月征收、集中清理的办法。与此同时全县开展了公开办税制度,增加了税务执法透明度,县税收征管工作成效显著。
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从1993年1月1日施行。它涉及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使税收管理有法可依,增强了依法征税的力度,变过去上门收税为纳税人自行申报、到税务机关缴纳,使税收工作又上新台阶。
1994年,为确保中央和地方财力,实行分税制。县于同年8月17日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税局负责6个税种的征收,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1997年开征的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3%部分、1999年11月1日开征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996年1月,县国税局设立“征收服务大厅”,1998年改名为“办税服务厅”,建立了一个以申报纳税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在此期间实现了利用微机选案,加强了稽查力度,仅1998~1999年就选案36起,稽查应补税876万元,实际入库833万元。此外,县在税收管理上还采取了开据“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制度、以“发票领用控制缴纳税款”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