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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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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税 以货物的产制购运为纳税义务人。1949年,郯城按照华东军政委员会税务管理的通知,统一境内税种征收的其中一个税种为货物税,其最高税率为100%,如烟、酒等,最低税率为2.5%,如粮食、土特产等;1950年,按照政务院《货物税暂行条例》和中财委指示精神征收。1953年货物税税目税率调整,部分原为货物税的品目改征商品流通税。1954年,货物税品目存12个,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1日开征,它是从货物税征收范围中析出的部分产品,税率高者为50%,低者为7%,如卷烟、皮毛、元木、酒。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郯城县税收征解表
表 13-2 195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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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项目 ┃ 征收款 ┃ 解交款 ┃ 退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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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项 ┃ 名 称 ┃ (元)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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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商品流通税 ┃ 241456 ┃ 241321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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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卷烟 ┃ 672 ┃ 3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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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酒 ┃ 229746 ┃ 229611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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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皮毛 ┃ 1209 ┃ 1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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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原木 ┃ 1129 ┃ 11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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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货物税 ┃ 241962 ┃ 241611 ┃ 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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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烟叶 ┃ 1069 ┃ 10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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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土烟 ┃ 2533 ┃ 25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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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化妆品 ┃ 29137 ┃ 291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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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鞭炮 ┃ 4227 ┃ 42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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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糖果 ┃ 648 ┃ 6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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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生蒜 ┃ 756 ┃ 7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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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土布 ┃ 7694 ┃ 76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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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 砖瓦 ┃ 1027 ┃ 10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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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 纸张 ┃ 4053 ┃ 40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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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 笔墨 ┃ 28 ┃ 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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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 植物油 ┃ 4633 ┃ 4633 ┃ 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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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 粮食 ┃ 144461 ┃ 1444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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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1949年,依据《山东省征收管理税暂行条例》复征,征收范围只限于大集镇工商业和农村较大作坊,税率为5~35%。
1953年1月,执行国家营业税修正税率,将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内,税率较前有所提高。1955年营业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9月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将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重新开征,以商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分为3%、5%、10%、15%四个等级。1991年1月起对经营房地产业的单位征收营业税。1994年后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1997年1月1日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5%的税率提高到8%,其中3%部分属中央财政收入,并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始于1947年,税率为3%,1951年改为5%。1951年开征粮食交易税,税率为2%,1953年停征。1962年初,集市交易税,在郯城县试点征收,同年7月在全国推开,主要征收家畜、肉、干鲜果蔬、蛋等,税率为10%、15%,1966年停征。1983年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税率为5%,1994年1月停征。
工商统一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四税合一而成的一种税。税目、税率分工农业产品和商品零售两大部分。工农业产品为24个税目,其中酒类税率最高为60%,日用必需品最低税率为1.5%,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等5个税目、税率为3%。1973年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合并为工商税。
工商税 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国营企业缴纳的屠宰税合并为一税种,按其流转额计算,分44个税目82个税率,最高为66%,最低为3%。1984年10月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开征。以从事生产和进口规定应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分24类、270个税目,税率最高为55%,最低为3%。1994年1月停止征收。
增值税 系参照国际税收标准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税,1984年开征,共5类,11个税目,税率为6%到25%。同年10月扩大征收范围,对汽车、机动船舶、轴承、钢坯、钢材、印染机织丝织品、西药等类产品征收增值税。1986年,国家再次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原属产品税征收范围的纺织品、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玻璃纤维制品、食品饮料、建筑材料、有色金属矿选产品等改为增值税。1989年1月1日起,又对原属营业税范围的从事工业性加工修配业务和销售原材料的企业征收增值税,并调整了税率。1994年1月起扩大征收范围,将原征收产品税的工业品和原征收营业税的商品批发、零售及公用事业中的水、电、热、气的税目并入增值税,实行价外征税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税金的价格为计税依据。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13%、零税率3种,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的简易税率。原执行的增值税率、产品税率同时废止。
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确定了11个征收税目,包括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鞭炮、焰火等。消费税采取从价征收及从量征收两种方法。税率或税额划分为14个档次,最高税率为45%,最低税率为3%。
工商所得税 1950年开征,以国营企业外的公私合营、合作事业、私营工商业为纳税义务人。初时采取二十一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25%。1963年改为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采取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7%,最高为55%。对合作商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7%,最高为60%。1980年起,对个体经济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7%,最高为65%。1985年起,对所有独立核算的集体工商业统一实行国家制定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级为10%,最高级为55%。1988年起独立施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采用35%税率征收。1994年1月并入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开征。其税率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资薪金所得,按月收入扣除800元后,以5~45%的累进税率纳税;二类是除工资薪金之外其他所得以20%的比例税率征收,1994年以后,属地方税务局征收。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1月1日起,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对国营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企业试行利改税,凡大中型企业(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年利润25万元以上)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1994年并入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1年12月起开征,以境内外国企业为纳税义务人。税率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在境内设立机构和合作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20%,最高为40%;另一类是对境内未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内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所得税的外国企业公司,按20%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而成,按照33%的比例税率征收,国家税务局仅就金融、保险及中央级企业(如烟草、石油等)征收。
利息所得税 1999年1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税率为利息额的20%。
印花税 1950年复征。应贴花凭证分为比例贴花和按件贴花。比例贴花税率分别为1/10000、3/10000、3‰,按件定额贴花税率为200元(旧人民币)、500元、2000元、5000元。年底执行政务院《印花税暂行条例》,凡因商业所成立或使用的凭证皆依条例的规定交纳印花税,税率有3‰、3/10000,按件定额贴花1500元、5000元。1958年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税。1988年10月复征,对各类合同、产权书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比例贴花,税率最高1‰,最低为0.3/10000;对于权利许可证和其他帐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1994年1月1日后转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屠宰税 1950年屠宰税率为10%,从价计征,隐匿不纳者,处以三倍以下罚款。1957年,屠宰税按零售价的8%征收。1966年对农村生产队及农户宰杀的猪羊按头(只)征收,猪每头2元,绵羊0.4元,山羊0.2元。1973年经营屠宰业的国营食品公司应缴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1981年9月后对国营食品公司恢复征屠宰税,按采购环节3%的税率征收,对个体屠户每头猪征收2元,每头菜牛征屠宰税4元。1994年1月1日以后转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62年对自行车、机动车、船舶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自行车3元,机动车船按吨、趸征收。1967年自行车停征牌照税。1973年国营、集体机动车辆的牌照税并入工商税,1978年停征。1986年10月1日改征车船使用税,对船舶最低每吨每年税额1.2元,最高一万零一吨以上的,每年每吨税额为5元。对车辆执行山东省的规定:乘人汽车按座位每年分别按108~240元税额征收;拖拉机,郯城比照载货汽车50%税额征收,即按各种拖拉机标明的吨数,每年每吨按21元税额征收车船使用税;三轮摩托每辆年税额48元,二轮摩托车年税额30元,轻骑每辆年税额24元。1994年后转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建筑税 1983年10月起,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自筹资金施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的建设工程项目征税,税率分别为10%和20%。1991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税率起点为0,依次分为以5%、10%、15%、30%征收,同年4月原《建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994年1月1日后转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奖金税 1984年开征。纳税对象为国营企业,税率为全年发放资金达到2.5~4个月标准工资的,按30%征收;达4~6个月的,按100%征收;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以上部分,按300%。1985年起,对县属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亦开征奖金税,税率比照国营企业规定执行,1994年1月停征。
房产税 1986年10月1日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征。以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开征对象,税率采取比例税率每年以房产价值(房产原值的70%)1.2%征收;出租的房产,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1994年1月1日以后转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1日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对象,使用定额税率征收。郯城县按照县城每平方米0.25元,镇驻地每平方米0.2元税额征收,1994年1月1日以后转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由工商各税附加合并而来,1985年1月起开征。征收对象为凡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税率有3个级差,纳税地点在城市的按正税额的7%缴纳,在县城的按5%缴纳,在建制镇的按照5%缴纳,在乡村的按照1%缴纳。1994年1月1日后转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营业税附加 1952年1月开征,按营业税额的15%附征。1955年7月改名为地方自筹经费,按营业税额的6%附征,1958年后停征。
工商所得税附加 1952年开征,为缴纳所得税额的15%附征,1985年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
工商统一税附加 1962年开征,为缴纳工商统一税税额的1%,1985年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附加 1983年1月开征,为缴纳增值税税额的1%,1985年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
产品税附加 1983年开征,为缴纳产品税税额的1%,1985年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1989年开征,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正税额的1%交纳。1990年8月1日起,附征率提高到2%,1994年,取消产品税,新增消费税,附征率改为3%。
郯城县税收收入抽年表
表 13-3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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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征收数 ┃ 主要税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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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 ┃ 291496 ┃ 货物税、工商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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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 ┃ 810920 ┃ 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等10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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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1544583 ┃ 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等12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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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2533218 ┃ 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等9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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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 ┃ 2141299 ┃ 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等5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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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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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 ┃ 3292493 ┃ 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等5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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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 ┃ 6204157 ┃ 工商税、所得税、其它工商税3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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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8072479 ┃ 工商税、所得税、其它工商税3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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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22402700 ┃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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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69178300 ┃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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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88911000 ┃ 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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