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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农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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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农民叫公粮,往古称田赋,为县主要财政收入之一。1949年占全县总收入72.6%,1985年仍占37.1%;之后因工商业发展等由,1989年下降为13.9%。
县农业税征收,多年均由县财政局农财股办理。按“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原则,始终以支农为上,故建国后该项工作一直进展较好。
农税制度 县新型农业税制,是在革命战争年代由征收公粮发展而成。初为“有地纳粮,无地豁免”;实行“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累进税制。至建国前夕,始发展为比例法,方初具新型比例税制雏形。
建国后,依中央政务院1950年9月所颁之《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县实行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计税制,税率为40级。规定按农业收入计算,以土地常年产量为标准,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15%。税收以征实物为主,实物则以粮食为主,并有相应减免优待等政策配套。
1952~1953年间,改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制度,税率定为24级。改制体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公平合理负担政策。依据农户种田多寡好坏,定出当年产粮数额,依此征收,三年不变。1958年,继续执行稳定负担、公平合理、鼓励增产政策;废除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据自然条件、经营状况和正常年景年量等评定计税产量、按率计算征收;平均税率则由省确定。
县内农业税征收,大致经历如下几个阶段:
①查田定产,即统一核实土地面积,评定产量税额。郯城县自1951年4月30日起,依省政府指示展开此项工作,半月完成。开始,先在一区湖里乡搞评产试点,取得经验,再扩至全县。经测算得出常年产量77公斤为县中亩产量,再以5公斤为1级,77公斤定为15.4级。全县最高为35级,最低为6级。
②固定产量始于1954年5月8日。据省“一般不动,个别调整”指示,县政府首先在六区试点。对该区涝沟、大辛、三堂等乡作土质、地等、产量调查,并参考以上“查田定产”资料,将全区分为3种类型:一是上等黄土地,有樊村、梁海、杨集、程集4乡;二是黑老土有孔圩、官集、高瓦房3乡;三是沙碱薄地有大辛、三堂、大埠子3乡。全区评定常年产量为150公斤,分5公斤为1等级,最高36等,最低6等。将六区樊村乡与四区归昌乡连边地对照,大辛乡与七区红花乡连边地对照。六区地级均高出邻区2~3级。据此,县批准六区30级以上降2~3级;30级以下高者降1~2级。之后,全县推广六区经验,详细核定查验地级,此项工作进展顺利。
③改进税制始自1955年2月2日。遵临沂专署指示,农业税以“小改、大不改”方针,郯城县实行累进与比例两税制通行方法。对个体农民,仍行累进税制。依一区湖里乡袁庄试点。将每人由75公斤为起征点,改为50公斤做起征点,该村全年计征7963.5公斤,征收量比1954年增加12.5%。此行既合形势要求,亦与群众负担能力相适。对农业合作社以社为单位,按比例税制征收。社会减免归个人享受,灾情减免归社会共有。以社为单位计征,减产不足二成者不在减免税列,但原低于每人50公斤起征点者扣除,该类农户不承担税务;以户为单位计征,除分散征集再由社统计交纳外,余之均按社为单位方式执行。
④提高产量税率,1958年2~3月,专署两次指示郯城县改定计税产量、提高税率指标。一是在原计税产量基础上提高6.4%;二是把农税率增加到15.5%,超过省税率0.5%。自2月21日始,至6月底,全县齐动员,终于完成此任务。
开始,在朱村、珩头试点,摸索经验,继之调查研究,分析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安排工作。当时全县共有19区,年中又改为19乡,计有耕地176.3万亩,常产量1.15亿公斤。其中809处农业合作社,有耕地169.2万亩,常产量1.11亿公斤;7329家个体农户,有耕地717万亩,常产量0.045亿公斤。
按自然条件,全县丘陵约40万亩,占总面积23%;涝洼地35万亩,占20%;平原地110万亩,占57%。将全县以乡为单位按自然条件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沃野平川4乡,有马头、房庄、重坊、港上;二是丘陵薄地4乡,有石门、观堂、店头、大兴;余之11乡为中间类型。
1958年3月16日,县人委召开乡长会议,布置税改任务,划片分批落实。之后,上门过拨,了解产量,核实地亩,查出漏报土地8000余亩。再据各乡自然条件、经营状况,拟定常产意见,定出可增税率。4月26日,召开全县财税干部会议,将分配指标安排到社。29日散会回乡,各乡研究调整落实。5月10日县召开乡党委书记扩大会议,将各乡指标略加调整,即拍板定案。6月底造册填串,此工作即告结束。之后,执行40余年,随农村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有相应修改补充,更趋完善合理,但整体内容依旧。
1985年后变征实物为代金,直至1999年无甚大变更。
税率税额 1949年,郯城县制订《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为简政便民,将公粮、田赋、柴草等负担合一并征,以户为单位征收;以中亩为负担标准,每中亩产量75公斤执行税率;每人扣除7分免征地后,每亩全年负担公粮15公斤、田赋2.5公斤、柴草2.5公斤;附征乡村经费3公斤;总计全年每中亩负担粮食23公斤。全县共有计税面积429962.6中亩,依率计征税额9591815.9公斤,实征8634778公斤。
1951年,据省指示,在全县普行统一土地面积(折合成市亩)和评定常产工作。当年全县常产量为0.7亿公斤,依率计征0.1亿公斤;除减免14万公斤,实征0.115亿公斤。其中地方附加粮0.02亿公斤。
1955年,县改以累进、比例两税并行。前者对个体农民施行,后者对农业合作社征收。当年全县以率计征农业税粮为0.145亿公斤;依法减免0.015亿公斤,实征0.125亿公斤。其中地方附加0.045亿公斤。
1958年,按省指示:“废除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继续执行稳定负担、公平合理、鼓励生产的政策”。该年全县实常产1.155亿公斤,依15.5%税率,计征粮0.18亿公斤。以粮折现金为132万元,之后10余年,除灾年减免有较大波动外,郯城县农税征收方式、数量大致无甚变更。
1971年,按中央规定,粮食征购任务从当年起,改为“一定五年不变”政策。县照此执行,夏季预征,全年统算,且农税仍征实物,品种以粮为主。当年全县计有纳税单位4072个,计税土地109万亩,常年产量0.755亿公斤,平均税率12.5%,依率计征额237.5万元,减免60万元,实征199.0万元。
1985年,为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活跃农村经济,按省、地指示,县农业税由过去30余年间通行的征收实物为主,改为折价征收代金。同时调整计征粮食价格,由过去平均斤价0.15元增为0.20元,此举深受农民欢迎,当年全县应征的395.8万元农税任务很快完成。
农税减免 县农税减免,按性质大致可分三类:一是社会减免;二是灾情减免;三是政策减免,如奖优、照顾等。为农税征收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即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又起到奖勤罚懒、支持新兴事业发展等作用。故历来郯城县对此相当重视。
1949年,按省《农业税灾情减免暂行办法》等文件,县规定:①受灾不足4成,不予减免;②受灾4~5成,减征2成;③受灾5~6成,减征4成;④受灾6~7成,减征7成;⑤受灾7成以上,全免;⑥贫苦、荣复户等参照此执行。依上述办法,当年秋共减免农税47.95万公斤,其中灾情减免13.7万公斤;贫苦无劳力户减免7.25万公斤;荣复军人户减免0.1万公斤,耕畜减免23.55万公斤,其它减免3.35万公斤。
1952年,执行政务院《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对“受灾农户依其受灾轻重,分列五等,减免农业税”,①欠收6成以上,免征全部税额;②欠收5~6成,减免7成;③欠收4~5成,减免5成;④欠收3~4成,减免3成半;⑤欠收2~3成,减免2成半。欠收不足2成,不减。据此,全县当年灾情减免农税粮16.75万公斤。
1953年,县春夏两季复受虫、冻、雹三灾。欠收粮食1850余万公斤。初春,黄金虫、红蜘蛛等虫害麦田,受灾5万余亩,减产2成以上;4月12月,天气突变,夜霜成冰,持续数日,小麦受冻近70万亩,平均减产6成左右;5月6日,忽降冰雹,全县受灾20万亩,其中5万余亩绝产,平均减产5~7成。依减免规定,1953年全县共减免农税粮319.8万公斤,占依率计征额51.09%。其中灾减179.5万公斤,社会减免42.55万公斤,老根据地11.2万公斤,其它86.15万公斤。
1954年,县继续执行“依法减免,实事求是”方针。对灾情划片分类,详细查证,民主评议,政府批准。以常产评灾情,从实计成,综合全户,照实减免。对烈、军、荣、工属和老弱病残、孤寡困难户,亦参照上法,详细查证,民主评议,照实减免。当年全县共减免农税粮49.7万公斤,占计征数额5.5%。其中灾情减免8万公斤,社会减免41.7万公斤。
1957年夏,县复遭特大洪涝灾害。据当年7月23日县人民委员会向专署报告载:“自7月1~22日连续下大暴雨,降雨量394公厘。李庄一带沂河水猛涨,水位已超过标准水位1720秒立方米,达6860秒立方米,为历年所罕见的最高洪峰,造成重坊区倪楼地段河埝溃决,该村房屋全部被冲毁。此时重北成了一片汪洋,有4个村347户全部覆没,全县58个乡遭受水淹50万亩”。
当年,全县共减免农业税粮457.15万公斤。其中灾情减免203.45万公斤,占计征数13.6%;社会减免48.6万公斤,占计征数3.0%。灾情最重之重坊区减免37.05万公斤;其中灾情减免30.65万公斤,占计征数33.1%;社会减免4.95万公斤,占计征数6.0%。
1962年,鉴于郯城县负担过重,5月19日专署通知将县农税负担由1328.25万公斤下调为1000万公斤(不包括地方附加)。同时还规定附加税征收不得超过10%。当年,县按7%征收地方附加。
1963年,县又遭水灾,受害粮田60余万亩,该年共减免农税粮265.3万公斤,占计征数26.7%。其中灾情减免256.55万公斤,占计征数25.8%;社会减免3.85万公斤,占计征数0.4%。
之后数年,县农业丰收,农税任务亦完成较好,但“文化大革命”爆发,生产失控,大好形势又得而复失。随农业生产状况欠佳,农税任务亦完成艰难。有些社队甚至出现“交完公粮,没有口粮”局面。1973年县财政局向地区请示减免农税指标报告说:“我县今年由于夏烂、秋旱,粮食减收1500万公斤,花生减产65万公斤。有216个大队仅有口粮、饲料,还有138个大队口粮、饲料都有困难。今年全县农业税任务274.9万元,虽经地区财税局核减40万元,但还完不成任务。经县委同意再申报减免10万元。”地区财税局同意该报告。
1970年后,特别20世纪80年代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县推开后,农村经济条件好转,农业税收减免工作日趋顺利。
农税附加 又称“地方附加税”,俗称“地方粮”,是随农业税正税附加的税粮。在财政部门则列为预算外资金。为减轻农民负担,制止随意摊派,国家历来对此严加控制。其征收比例、使用范围、管理方法等在不同时期均有具体明文规定。
1949年,据中央和省规定,郯城县随公粮征收16%乡村经费,次年,减为15%,再下年,复增为20%。1952~1954年,据中央指示,郯城县不征附加。
1955年,为支援国家建设和发展地方事业,再度征收地方附加。按省规定比例10%,县因受灾减为8%。次年,乡村小学经费半数改由地方附加解决,同时为发展县内其它事业之需,复增为按农税总额20%征收。其中7%划归乡村自筹经费3%作省附加,余之10%用于小学经费,由县统一掌握使用。
1957年,乡镇小学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县地方附加改征15%。其中7%作乡自筹经费,8%为省附加。1960年,农税附加改为省、县、公社各5%。
1961年6月23日,遵中发(61)441号文件,县地方附加降为10%。
1966年9月,经省批准用地方自筹资金,建年产3000吨化肥厂1处,计划投资200万元。为此,从1967年1月起,调增农业税附加等地方自筹资金比例,确定郯城县上调比例为30%。至1972年,县化肥厂转正常生产,农税附加复降到15%计征。其中省分成4%,地分成3%,县分成5%,社分成3%。此比例并税率一直执行到20世纪90年代初。
征解结算 此为农业税征收工作最后一环节。其目的既是检验落实国家农税政策是否贯彻执行,又是达到交收有据、相互制约,以防贪占挪用等弊端。
1949年,县农税征收系以村为单位,各税户按交纳日期将公粮送指定粮站。公粮入库后,开收据交村公所,再由村到区或县政府换取收粮证书;仓库以三联报查,每旬末送县财粮科总算。县初始仅设马头、郯城二粮站,后为便民,每区均设一粮油站收购点,统由县财粮科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农税征解支拨业务手续由县财粮科管粮会计办理。夏季预征,秋天统算,全年任务分夏、秋两季完成。此式沿袭之后40余年未变。
1951年,依财政部通知,县农税征解工作改由农税科册串室负责,并由区粮食助理协同征收。公粮入库业务办理则由县粮食局负责。
1953年,农税征收结算,县采用会计年度与农业税征收年度两种计算方法。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年度预算”;征收年度结束后,编制“年度决算”。夏征行“夏征计算”,秋征为“秋征决算”。征收年度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县一般到1月底即完成任务。
1956年合作化后,县征收以农业社和个体农户两种形式为计征单位。时全县初、高级社1205处,个体农户16211家。至1958年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户在县已基本不复存在,农税征收改为普行征购合一,由公社直接交售县分任务,其业务手续由社粮管理所办理。农业税改为全额计算,仍以征收实物为主。
1959年鉴于以社为单位征收弊端太多,县农税征解结算改以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大队)征收。并按当年6月19日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征解会计、统计工作的规定》要求,将农科征收年与财政预算年统一,均为1月1日至12月底止为一年度。
1961年,据中央指示,县农业税(包括附加)一律征收实物而不征代金。次年5月28日,省规定夏季征收期为1月1日至8月底,秋季征收期为9月1日至12月底,全县农税任务完成后,由县组织力量将各纳税单位交纳情况,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张榜公布。
1981年,全县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后,结算由大队为单位改以户、组为单位,即分户交纳并结算。至1983年,随农业包干到户在县普及,农税减免亦由队为单位改成分户为单位办理。同时,代金征收比例随之上升。
1985年,有鉴按户结算过于繁琐,复改以村为单位结算,时全县共有纳税单位889个,其中行政村871个、国营农场12个、其它6个。按农户交纳依然不变,但已由实物、代金同征过渡到实物抵交折合代金,并以金额结算。此式沿袭20世纪90年代初基本未变。
郯城县1986~1999年农业税征解年度结算报表
表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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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产地 ┃常产量 ┃平均税率 ┃ 依率计税额 ┃ 减免数 ┃ ┃ 农税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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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 ┃ ┃粮食 ┃折金额 ┃ ┃其中社 ┃实征数 ┃附加率 ┃ 粮食 ┃ 折金额 ┃
┃ ┃ (亩) ┃(公斤) ┃ (%) ┃ ┃ ┃ 合计 ┃ ┃ ┃ ┃ ┃ ┃
┃ ┃ ┃ ┃ ┃(公斤) ┃ (元) ┃ ┃会减免 ┃ ┃ (%) ┃ (公斤)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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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073038 ┃73712826 ┃ 12.15 ┃ 9224367 ┃ 3689000 ┃ 269000 ┃ 269000 ┃ 3420000 ┃ 15 ┃ ┃ 5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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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1072059 ┃ 73644061 ┃ 12.15 ┃ 9215733 ┃ 3807019 ┃ 250000 ┃ 250000 ┃ 3557019 ┃ 15 ┃ ┃ 533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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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1070649 ┃ 73594575 ┃ 12.15 ┃ 9209615 ┃ 3920533 ┃ 300000 ┃ 300000 ┃ 3620533 ┃ 15 ┃ ┃ 543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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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1068415 ┃ 73384626 ┃ 12.15 ┃ 9183492 ┃ 4156448 ┃ 688143 ┃ 506056 ┃ 3468305 ┃ 15 ┃ ┃ 520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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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1067383 ┃ 73311364 ┃ 12.15 ┃ 9174177 ┃ 4152233 ┃ 700000 ┃ 450000 ┃ 3452233 ┃ 15 ┃ ┃ 517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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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1066461 ┃ 73245478 ┃ 12.15 ┃ 9165709 ┃ 4148400 ┃ 500000 ┃ 440000 ┃ 3648400 ┃ 15 ┃ ┃ 621508 ┃
┣━━━━╋━━━━━╋━━━━━━╋━━━━━╋━━━━━╋━━━━━╋━━━━━╋━━━━╋━━━━━╋━━━━╋━━━━━━╋━━━━━┫
┃ 1992 ┃ 1065682 ┃ 73184147 ┃ 12.15 ┃ 9158011 ┃ 5220066 ┃ 1800000 ┃1770000 ┃ 3420066 ┃ 15 ┃ ┃ 513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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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1063120 ┃ 72981361 ┃ 12.15 ┃ 9132816 ┃ 6210315 ┃ 600000 ┃ 600000 ┃ 5610315 ┃ 15 ┃ ┃ 931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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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1062165 ┃ 72907699 ┃ 12.15 ┃ 9123790 ┃ 9123790 ┃ 500000 ┃ 500000 ┃ 8623790 ┃ 15 ┃ ┃ 1368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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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1061419 ┃ 72852803 ┃ 12.15 ┃ 9117184 ┃ 9117184 ┃ 100000 ┃ 100000 ┃ 9017184 ┃ 15 ┃ ┃ 1352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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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1060720 ┃ 72801630 ┃ 12.15 ┃ 9110737 ┃13301676 ┃ 500000 ┃ 500000 ┃12801676 ┃ 15 ┃ ┃ 1920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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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 1059217 ┃ 72697218 ┃ 12.15 ┃ 9097135 ┃13281817 ┃ 500000 ┃ 500000 ┃12781817 ┃ 15 ┃ ┃ 1917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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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 ┃ 1058948 ┃ 72677505 ┃ 12.15 ┃ 9094647 ┃13278185 ┃ ┃ ┃13278185 ┃ 15 ┃ ┃ 199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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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1058494 ┃ 72645581 ┃ 12.15 ┃ 9090594 ┃12363207 ┃ 200000 ┃ 200000 ┃12163207 ┃ 15 ┃ ┃ 1824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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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征与附加系决算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