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管理 建国前,县级没有建立总预算。1953年,成立县级总预算后,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以自上而下为主,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预算收支指标,由县直各单位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县财政局根据郯城县财力,编制县级总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变化、自然灾害侵袭实况调整。编制与调整,均报县政府审核,再报省财政厅批准,最后由省下达命令执行。总决算的编制,是由执行预算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开始,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编制的。决算基础数字,来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郯城县财政总决算,主要列报如下内容:①收支决算,主要反映财政收支预算执行结果的合计数字,包括收支决算决算总表、收支明细表、资金活动情况表;②基础数字,主要反映人员、机构和事业成果的基础数字表;③附表,由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特点和决算分析的需要制定。包括地方财政预算外收支决算表、调整预算支出情况表、支出结余转下年度使用数字计算表等。县级财政决算起止期,按国家规定均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财政决算年度,一切收入和支出均以12月31日为截止期。按照预算科目之款、项、目编制财政收支决算。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后,郯城县认真贯彻执行,更新预算管理观念,健全预算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预算管理的枢纽作用,严格按规定实施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划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类。前者指人员工资福利费等,其中工资比重最大;后者指公务经常性开支和临时开支等各项。对工资费用,县财政局历为重视,严格控制增长幅度和人员编制,历行节约,精兵简政。1953年前,实行供给制。1955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郯城县最高执行14级,月工资106元,最低28级,月工资22元。之后随经济发展,工资逐渐提高,工作人员也大幅度增加。对公用经费,1960年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1960年后,县对行政事业财务实行“总额控制,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1971年,对公用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县直按人月12元,公社为9元。1977年对公用经费分三种情况管理:一是纯行政单位由财政按指标包干拨付;二是行政与事业合一单位,财政只拨负责人的工资费用;三是行政有收入单位,财政只管行政人员工资,其他费用从收入中解决。1984年,县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额管理,预算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调动了各单位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的积极性,减少了损失浪费,保证了正常需要,促进了事业发展。1985年后,政策性增支因素很多,财政支出增长很快,而财政收入增长相对缓慢,资金供求矛盾突出,财政困难很大。县财政局根据实有财力,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财政支出的重点是保人头费、保各项改革的支出,压缩行政经费,压缩预算外基建,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适当增加教育经费和支农资金。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包干,即全年预算经费年初一次核定,按季调度,按月拨付,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财务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县长、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财务管理,审批支出计划,签批报销凭证,以保证经费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对人员经费支出,实行定员全额管理,建立人员工资卡,严格核拨经费。对公用经费实行全额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根据有时收入进度缓慢的情况,将年初分配给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压缩10%供应,以缓解资金调度困难状况。
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不断改革公费医疗费用使用办法。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建档立卡,变过去的全部由国家负担为国家、个人共同负担。1995年8月实施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基金由县财政、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筹集,以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的10%为筹集标准,全额单位由县财政负担5%,单位缴纳3%,职工个人缴纳2%。职工必须在指定的医疗单位就医,其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内据实支付,超过个人帐户后按比例报销。改变了公费医疗完全由国家承担下来的弊端,体现了费用共济、风险共担的社会公平原则,建立了多方参与管理的约束机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严格“社控”管理,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1959年,下达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紧急通知,分配压缩任务11万元,要求各单位加强经费管理,节约开支。1961年,县对集团购买实行凭票供应。1972年,按中央规定,社会集团控购商品由原来22种增加到30种。1985年,对17种控购商品规定审批手续。随着经济的发展,专控商品品目几经变动,县控办严把计划关、审批关、供货关、结算关和报销关,每年都要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有效地控制了消费基金的增长。
农业财务管理 农牧渔业事业费。1953年县设立农业科管理此项经费。1961年,对农业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系,对农业事业费实行“定员、定额、定任务”的管理方法,一直沿用多年未变。1980年,县对农业事业费除灾害救济和沼气推广补助费外,均实行包干管理。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补助、结余留用”方式。1981年,对县种子公司、淡水养殖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之后,相继推行到县农场、园艺场、种畜场、良种场等。
林业事业费,主要用于造林、育苗、采种、植保等,1955年由县林业科负责管理。1961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1973年,对国营林场实施“以林为主,多种经营”方针,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以多种经营利润抵补事业费支出,并逐步达到经费自给。1981年,按林业部、财政部《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国营苗圃定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实行经济核算,财务包干,以育苗为主,开展多种经营,此法在林业场站逐步推开,经济效益明显。
水利事业费,由县水利局管理使用。防汛经费主要用于汛期以前的防汛准备和汛期抢险堵口。岁修经费,重点用于沂沭河的堤防和水库闸坝的岁修。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用于举办灌溉配套、排灌机械、机井、排涝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1963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按核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经费拨交银行,设立专户,监督支付,施工中定期检查,完工后编制决算,坚持无计划不拨款,无决算不报销。1965年,根据水电部制定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县水利局管理的马头灌区、李庄灌区、尧上灌区(后更名为清泉寺灌区)开始征收水费,采取按亩收费,每年秋季征收,每亩粮田收费0.5元、秋粮1斤,由当地粮管所代收。1983年县政府调整水费征收标准,旱田每亩收3元,水田收6元,每年秋季征收一次。自1980年后对县水利局所属的机修厂、打井队、建筑队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进行管理。
财政支农资金。建国后,为发展农业生产,改变农村贫困面貌,县财政每年都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援农业。支农资金分为无偿投资、无息贷款和支农周转金等,主要用于扶持贫队,建立商品粮基地和发展乡村企业,扶持开发性、示范性和综合效益好的项目。1953~1985年,县财政对农业无偿投资1177.9万元。支农周转金,1981年开始发放,用于有偿扶持农村发展生产,有借有还,定期回收,期限不超过5年,单独设帐,及时检查,定期考核发放回收情况。1981年发放支农周转金126万元,1985年发放201万元。1986年乡镇财政所成立后,对支农资金采取县乡双层管理的办法。凡扶持的项目,必须有乡镇财政所的考察报告,经县财政局审查批准后,财政局农财股与乡镇财政所签订合同,财政所再与受援单位签订合同,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企业财务管理 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编制企业财务管理计划,按规定的来源取得资金,并按规定用途加以使用,及时完成上缴财政任务,正确地进行转帐结算,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建国初,郯城县无固定国营和集体企业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国营工商企业逐步建立、发展、壮大,企业财务管理由开始的利润监交、投资拨款等工作,扩展到清产核资、扭亏增盈、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管理等。20世纪60年代着重整顿财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0世纪70年代抓经济核算,实行民主理财,加强成本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展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利改税等工作。1962年对全县重点企业进行清仓核资对帐,摸清家底,处理积压,调正余缺,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厉行增产节约,加强成本核算,使全县企业财务管理步入正轨。1983年1月,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以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为中心,进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1984年10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由“税利并存”过渡到“以税代利”。国营企业按11个税种向国家纳税,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自主、自负盈亏。1987年,实行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年,商业、物资、粮食加工业等全部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1989年进一步得到完善,调动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经济效益越来越明显。1994年,郯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750人进行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这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从宣传发动、资产清查、所有权界定、价值评估、资金核实到1995年报表衔接、土地估价、建章建制,历时两年。全县参加清产核资企业77户,清查后国有资产总额71632万元,负债总额64916万元,所有者权益13787万元。在清查中清理出各项资金挂帐9966万元。
预算外资金管理 自1983年起开展预算外资金财政代管工作。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了预算外资金的流失。至1999年,经不断修改补充,逐步完善了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办法。一是财政局与物价部门密切配合,清理摸底,打好基础,搞好源头控制,加强收费及罚没票据的管理制度。二是各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当月实现的收入,必须按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及时全额交存财政专户,对收入出现坐支,未全额纳入财政代管的单位,财政局停拨其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经费。三是严格支出审批手续,控制预算外支出。四是严肃财政纪律,搞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进行严肃处理。1990年预算外资金代管123个单位,代管资金总额3385.9万元。1995年预算外资金代管147个单位,代管资金总额11090万元。1999年,预算外资金代管105个单位,代管资金总额15441.5万元。
第五节 财政管理
预算管理 建国前,县级没有建立总预算。1953年,成立县级总预算后,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以自上而下为主,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预算收支指标,由县直各单位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县财政局根据郯城县财力,编制县级总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变化、自然灾害侵袭实况调整。编制与调整,均报县政府审核,再报省财政厅批准,最后由省下达命令执行。总决算的编制,是由执行预算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开始,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编制的。决算基础数字,来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郯城县财政总决算,主要列报如下内容:①收支决算,主要反映财政收支预算执行结果的合计数字,包括收支决算决算总表、收支明细表、资金活动情况表;②基础数字,主要反映人员、机构和事业成果的基础数字表;③附表,由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特点和决算分析的需要制定。包括地方财政预算外收支决算表、调整预算支出情况表、支出结余转下年度使用数字计算表等。县级财政决算起止期,按国家规定均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财政决算年度,一切收入和支出均以12月31日为截止期。按照预算科目之款、项、目编制财政收支决算。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后,郯城县认真贯彻执行,更新预算管理观念,健全预算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预算管理的枢纽作用,严格按规定实施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划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类。前者指人员工资福利费等,其中工资比重最大;后者指公务经常性开支和临时开支等各项。对工资费用,县财政局历为重视,严格控制增长幅度和人员编制,历行节约,精兵简政。1953年前,实行供给制。1955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郯城县最高执行14级,月工资106元,最低28级,月工资22元。之后随经济发展,工资逐渐提高,工作人员也大幅度增加。对公用经费,1960年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1960年后,县对行政事业财务实行“总额控制,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1971年,对公用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县直按人月12元,公社为9元。1977年对公用经费分三种情况管理:一是纯行政单位由财政按指标包干拨付;二是行政与事业合一单位,财政只拨负责人的工资费用;三是行政有收入单位,财政只管行政人员工资,其他费用从收入中解决。1984年,县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额管理,预算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调动了各单位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的积极性,减少了损失浪费,保证了正常需要,促进了事业发展。1985年后,政策性增支因素很多,财政支出增长很快,而财政收入增长相对缓慢,资金供求矛盾突出,财政困难很大。县财政局根据实有财力,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财政支出的重点是保人头费、保各项改革的支出,压缩行政经费,压缩预算外基建,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适当增加教育经费和支农资金。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包干,即全年预算经费年初一次核定,按季调度,按月拨付,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财务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县长、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财务管理,审批支出计划,签批报销凭证,以保证经费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对人员经费支出,实行定员全额管理,建立人员工资卡,严格核拨经费。对公用经费实行全额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根据有时收入进度缓慢的情况,将年初分配给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压缩10%供应,以缓解资金调度困难状况。
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不断改革公费医疗费用使用办法。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建档立卡,变过去的全部由国家负担为国家、个人共同负担。1995年8月实施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基金由县财政、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筹集,以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的10%为筹集标准,全额单位由县财政负担5%,单位缴纳3%,职工个人缴纳2%。职工必须在指定的医疗单位就医,其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内据实支付,超过个人帐户后按比例报销。改变了公费医疗完全由国家承担下来的弊端,体现了费用共济、风险共担的社会公平原则,建立了多方参与管理的约束机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严格“社控”管理,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1959年,下达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紧急通知,分配压缩任务11万元,要求各单位加强经费管理,节约开支。1961年,县对集团购买实行凭票供应。1972年,按中央规定,社会集团控购商品由原来22种增加到30种。1985年,对17种控购商品规定审批手续。随着经济的发展,专控商品品目几经变动,县控办严把计划关、审批关、供货关、结算关和报销关,每年都要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有效地控制了消费基金的增长。
农业财务管理 农牧渔业事业费。1953年县设立农业科管理此项经费。1961年,对农业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系,对农业事业费实行“定员、定额、定任务”的管理方法,一直沿用多年未变。1980年,县对农业事业费除灾害救济和沼气推广补助费外,均实行包干管理。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补助、结余留用”方式。1981年,对县种子公司、淡水养殖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之后,相继推行到县农场、园艺场、种畜场、良种场等。
林业事业费,主要用于造林、育苗、采种、植保等,1955年由县林业科负责管理。1961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1973年,对国营林场实施“以林为主,多种经营”方针,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以多种经营利润抵补事业费支出,并逐步达到经费自给。1981年,按林业部、财政部《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国营苗圃定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实行经济核算,财务包干,以育苗为主,开展多种经营,此法在林业场站逐步推开,经济效益明显。
水利事业费,由县水利局管理使用。防汛经费主要用于汛期以前的防汛准备和汛期抢险堵口。岁修经费,重点用于沂沭河的堤防和水库闸坝的岁修。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用于举办灌溉配套、排灌机械、机井、排涝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1963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按核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经费拨交银行,设立专户,监督支付,施工中定期检查,完工后编制决算,坚持无计划不拨款,无决算不报销。1965年,根据水电部制定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县水利局管理的马头灌区、李庄灌区、尧上灌区(后更名为清泉寺灌区)开始征收水费,采取按亩收费,每年秋季征收,每亩粮田收费0.5元、秋粮1斤,由当地粮管所代收。1983年县政府调整水费征收标准,旱田每亩收3元,水田收6元,每年秋季征收一次。自1980年后对县水利局所属的机修厂、打井队、建筑队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进行管理。
财政支农资金。建国后,为发展农业生产,改变农村贫困面貌,县财政每年都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援农业。支农资金分为无偿投资、无息贷款和支农周转金等,主要用于扶持贫队,建立商品粮基地和发展乡村企业,扶持开发性、示范性和综合效益好的项目。1953~1985年,县财政对农业无偿投资1177.9万元。支农周转金,1981年开始发放,用于有偿扶持农村发展生产,有借有还,定期回收,期限不超过5年,单独设帐,及时检查,定期考核发放回收情况。1981年发放支农周转金126万元,1985年发放201万元。1986年乡镇财政所成立后,对支农资金采取县乡双层管理的办法。凡扶持的项目,必须有乡镇财政所的考察报告,经县财政局审查批准后,财政局农财股与乡镇财政所签订合同,财政所再与受援单位签订合同,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企业财务管理 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编制企业财务管理计划,按规定的来源取得资金,并按规定用途加以使用,及时完成上缴财政任务,正确地进行转帐结算,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建国初,郯城县无固定国营和集体企业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国营工商企业逐步建立、发展、壮大,企业财务管理由开始的利润监交、投资拨款等工作,扩展到清产核资、扭亏增盈、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管理等。20世纪60年代着重整顿财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0世纪70年代抓经济核算,实行民主理财,加强成本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展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利改税等工作。1962年对全县重点企业进行清仓核资对帐,摸清家底,处理积压,调正余缺,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厉行增产节约,加强成本核算,使全县企业财务管理步入正轨。1983年1月,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以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为中心,进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1984年10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由“税利并存”过渡到“以税代利”。国营企业按11个税种向国家纳税,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自主、自负盈亏。1987年,实行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年,商业、物资、粮食加工业等全部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1989年进一步得到完善,调动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经济效益越来越明显。1994年,郯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750人进行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这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从宣传发动、资产清查、所有权界定、价值评估、资金核实到1995年报表衔接、土地估价、建章建制,历时两年。全县参加清产核资企业77户,清查后国有资产总额71632万元,负债总额64916万元,所有者权益13787万元。在清查中清理出各项资金挂帐9966万元。
预算外资金管理 自1983年起开展预算外资金财政代管工作。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了预算外资金的流失。至1999年,经不断修改补充,逐步完善了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办法。一是财政局与物价部门密切配合,清理摸底,打好基础,搞好源头控制,加强收费及罚没票据的管理制度。二是各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当月实现的收入,必须按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及时全额交存财政专户,对收入出现坐支,未全额纳入财政代管的单位,财政局停拨其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经费。三是严格支出审批手续,控制预算外支出。四是严肃财政纪律,搞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进行严肃处理。1990年预算外资金代管123个单位,代管资金总额3385.9万元。1995年预算外资金代管147个单位,代管资金总额11090万元。1999年,预算外资金代管105个单位,代管资金总额1544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