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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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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是田赋丁银、关税、盐税和地方附捐。田赋按土地亩数交纳地税,丁银按在丁人口交纳徭役税。鸦片战争后,关税失掉,只能加重他税以应财政危机。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是田赋及商业行税。郯城县以田赋为财政大宗,课税尤重,且年年增加,目多项繁,民不聊生。1920年(民国9年),据县赋税征收统计表载,征收地丁银4.03万元,田赋附加税0.4万元,地方附捐0.51万元,课税0.8万元,烟税0.02万元,酒税0.9万元,烟酒特许牌照税0.11万元,总计征银6.73万元。而至1930年(民国19年)全县实征正税7.33万元,附加税7.81万元,两项相加实征15.14万元,再加其他税共计22.56万元,附加税比正税多0.48万元。总计征银比1920年增加2.35倍。
抗日战争时期,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发展经济,号召捐献和征收赋税等。发展经济有自办企业、农副业、贸易几项;征收赋税、含田赋、盐赋、货物税等几种。1943年,县麦季征收公粮331020.5公斤,秋季征405687.5公斤,合计736708公斤。全年每中亩征粮2.5公斤(小麦1公斤,秋粮1.5公斤),所征平均占全年财政收入37.6%,当年开征货物税,税率1%,凡出入境货物只征1次,其方法有集市征、进厂征、设站征等,约占全县财政收入25%左右。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为反击反动派的进攻,在“一切为了战争,一切为了前线”的口号下,全县民工、粮食大调动,财政大集中,对田赋、公粮合并征收粮食,以应前线之需。
建国后的财政收入以国营和集体经济为基础,随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年增加。来源主要有农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及其他服务部门。1949年,全县总收入115.3万元。1950~1952年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总收入336.2万元,年均收入112.1万元。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684万元,年均收入136.8万元。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3757.6万元,年均收入751.5万元。1963~1965年三年调整时期,总收入2063.7万元,年均收入687.9万元。1966~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3275.1万元,年均收入655.2万元。1971~1975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4456.7万元,年均收入891.3万元。1976~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5230.9万元,年均收入1046.2万元。1981~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实现总收入10283.1万元,年均收入2056.6万元,1986~1990年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15104万元,年均收入3020.8万元。1991~1995年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30253万元,年均收入6050.6万元。自1976~1995年,20年间变化很大,1976年县财政收入687.9万元,1995年为8423万元,增长1124%。1996~1999年总收入62985万元,年均收入15746.3万元,1999年实现财政收入18008万元。县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原称地方自筹资金。建国初期,郯城县预算外收入,只有农业税附加(又称乡村地方自筹经费)和工商税附加,由县自行管理,不入预算。自筹办法是以户为单位,按农业税征收额的比例,随同公粮一同入库,由粮食部门抵折人民币交银行,由银行划入县自筹经费帐户内专户储用。1962年,财政部发出《关于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一切预算外资金,包括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一律纳入各级财政总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但仍为地方机动财力,按国家规定平衡使用,并逐级汇总上报。此规定,有利于强化管理和综合平衡,后一直沿用。
至1989年,县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项目有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集中的企业收入、集中的事业收入等项。1989年预算外资金收入3701万元。1998年预算外资金收入5632万元,增长52%。1999年实现预算外资金收入52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