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财政体制基本沿用明制,财权高度集中,县只管征收,行丁徭、赋税和军屯制,经费支出由国库。1853年(清咸丰三年),行地丁合一,正税附加等征免权限均在中央,仅杂税杂捐改由地方掌管。1912年(民国元年),临时政府定《国家地方政费标准》,以作编制预算之据,次年又定《国家税地方税草案》,规定国税17种,县税20种,名义划分为各自收支范围并授预决算之权,而郯城县由于连年战乱,基本未实行。1928年(民国17年),公布《划分国家收入与地方收入标准案》和《国家支出与地方支出标准案》,田赋、契税、牙贴、当税、屠宰税及各种杂捐划归地方,大致形成县内财政体制,但仍无具体明细法则。
1940年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战时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总方针,依战争之需,统一计划,分散经营,各自收支,又相应统收统支。1943年,郯城二次解放,根据地已基本巩固,建立起全县统一财政管理制度,其中心是统收统支,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拨款。当时县财政收入,主要是征收公粮、田赋,其方式是实行合理负担。1945年,执行滨海区《征收救国公粮办法》,基本内容是:按累进法征收,最高不得超过其产量的35%,以全年计算,以每人5分地为起征点,游击区均一律按官亩折合,按人口计算,按亩累进征收。1949年,全县实行“统一政策,分散经营,统一货币,各管收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各项收入集中上缴,支出按月编报经费决算书,报专署财政科核销,实行报帐制度。
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一切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除地方各种附加收入、自筹资金外,其他收入全部上解中央,支出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给。干部实行“实物供给制”,县区级属地方财政预算供给,县级统一向上级领报结算。乡镇干部由乡镇财政供给,不足部分由上级补助。1953年,供给财政转向建设财政。财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三级管理体制(即中央、大区、省)。县列入省级财政负责,省对县实行“固定比例,分成收支,支出包干”的管理体制,县则“定收定支,超收上解,结余留用”。1954年,按中央财经会议精神,县地方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印花税、屠宰税、契税等)、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工商所得税、营业税等)和调剂收入三类;其中农业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25%留地方,工商所得税、营业税按50-55%固定比例分成。1955年,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停止使用“供给制”。1958年,财政管理体制有较大改革,中央对地方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计划。省对县实行“固定收入,固定分成”和“调剂收入,以收定支”。固定比例收入,国营商业利润按20%;调剂收入,工商统一税按33%,工商营业税按44%,公债按60%,以此比例规定郯城县收入,并量入为支。1962年执行“核实比例,超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当年总额分成比例为44%。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收支大包干财政体制,全县超收上交17.7万元,分成比例为77.2%。1975年,执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奖励,支出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己”体制,总额分成比例为89.22%,全年地方财政分成收入17.4万元,留成收入11万元;超收分成收入6.4万元。1978年,又改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差额补助”,中心是改超额分成为增收分成,即以地方当年实际收入,按相同口径比上年增加部分来确定分成比例,计算应分数额。当年按规定补助170万元,增收分成19.1万元,县办企业分成19.5万元,总计分成208.6万元,比例为24.1%。
1980年,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财政体制改革加快步伐。地区对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办法,给郯城县划定收入任务485.2万元,支出指标为1193.1万元。并规定完成收入任务才能分配支出指标,如短收多少,支出就得压缩多少。这样,必须量收为支,将过去多年使用的“统收统支”、“吃大锅饭”办法革除,通常称为“分灶吃饭”。1985年继续改革,执行“收入三七分成,不足支出部分依1983年既有财力为基数定额补助,一定五年”的财政体制。1988年开始,地区对郯城县实行定额上缴的管理体制,并以8%的比例递增。1994年1月1日起改革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是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依此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包括分事、分税、分管三层含义。分事是在各级政府间划分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权,并依此为依据确定各级政府的预算支出范围;分税是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分管是在分事和分权的基础上实行分级财政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征管体系和金库体系。1999年,仍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第二节 财政体制
清代财政体制基本沿用明制,财权高度集中,县只管征收,行丁徭、赋税和军屯制,经费支出由国库。1853年(清咸丰三年),行地丁合一,正税附加等征免权限均在中央,仅杂税杂捐改由地方掌管。1912年(民国元年),临时政府定《国家地方政费标准》,以作编制预算之据,次年又定《国家税地方税草案》,规定国税17种,县税20种,名义划分为各自收支范围并授预决算之权,而郯城县由于连年战乱,基本未实行。1928年(民国17年),公布《划分国家收入与地方收入标准案》和《国家支出与地方支出标准案》,田赋、契税、牙贴、当税、屠宰税及各种杂捐划归地方,大致形成县内财政体制,但仍无具体明细法则。
1940年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战时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总方针,依战争之需,统一计划,分散经营,各自收支,又相应统收统支。1943年,郯城二次解放,根据地已基本巩固,建立起全县统一财政管理制度,其中心是统收统支,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拨款。当时县财政收入,主要是征收公粮、田赋,其方式是实行合理负担。1945年,执行滨海区《征收救国公粮办法》,基本内容是:按累进法征收,最高不得超过其产量的35%,以全年计算,以每人5分地为起征点,游击区均一律按官亩折合,按人口计算,按亩累进征收。1949年,全县实行“统一政策,分散经营,统一货币,各管收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各项收入集中上缴,支出按月编报经费决算书,报专署财政科核销,实行报帐制度。
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一切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除地方各种附加收入、自筹资金外,其他收入全部上解中央,支出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给。干部实行“实物供给制”,县区级属地方财政预算供给,县级统一向上级领报结算。乡镇干部由乡镇财政供给,不足部分由上级补助。1953年,供给财政转向建设财政。财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三级管理体制(即中央、大区、省)。县列入省级财政负责,省对县实行“固定比例,分成收支,支出包干”的管理体制,县则“定收定支,超收上解,结余留用”。1954年,按中央财经会议精神,县地方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印花税、屠宰税、契税等)、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工商所得税、营业税等)和调剂收入三类;其中农业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25%留地方,工商所得税、营业税按50-55%固定比例分成。1955年,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停止使用“供给制”。1958年,财政管理体制有较大改革,中央对地方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计划。省对县实行“固定收入,固定分成”和“调剂收入,以收定支”。固定比例收入,国营商业利润按20%;调剂收入,工商统一税按33%,工商营业税按44%,公债按60%,以此比例规定郯城县收入,并量入为支。1962年执行“核实比例,超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当年总额分成比例为44%。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收支大包干财政体制,全县超收上交17.7万元,分成比例为77.2%。1975年,执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奖励,支出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己”体制,总额分成比例为89.22%,全年地方财政分成收入17.4万元,留成收入11万元;超收分成收入6.4万元。1978年,又改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差额补助”,中心是改超额分成为增收分成,即以地方当年实际收入,按相同口径比上年增加部分来确定分成比例,计算应分数额。当年按规定补助170万元,增收分成19.1万元,县办企业分成19.5万元,总计分成208.6万元,比例为24.1%。
1980年,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财政体制改革加快步伐。地区对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办法,给郯城县划定收入任务485.2万元,支出指标为1193.1万元。并规定完成收入任务才能分配支出指标,如短收多少,支出就得压缩多少。这样,必须量收为支,将过去多年使用的“统收统支”、“吃大锅饭”办法革除,通常称为“分灶吃饭”。1985年继续改革,执行“收入三七分成,不足支出部分依1983年既有财力为基数定额补助,一定五年”的财政体制。1988年开始,地区对郯城县实行定额上缴的管理体制,并以8%的比例递增。1994年1月1日起改革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是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依此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包括分事、分税、分管三层含义。分事是在各级政府间划分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权,并依此为依据确定各级政府的预算支出范围;分税是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分管是在分事和分权的基础上实行分级财政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征管体系和金库体系。1999年,仍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