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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食油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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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油供应,同粮食一样,1953年前除实行供给制的机关、学校等单位外,多为市场调节。1953年统购统销之后,对非农业人口计划供应食油:1953年每人每月0.25公斤,1961年减至0.15公斤,1968年复为0.25公斤。
1973年1月,按《山东省食油供应和补助暂行规定》,定量人口每人每月仍按0.25公斤供应,国庆、春节每人补助0.1公斤。回族大尔代节对回民每人补助食油0.15公斤,农业人口的回民如缺少食油可以在农村统销油中适当照顾。
1983年规定,定量人口节日补助油增至每人每节0.5公斤,离休干部除按原供应标准执行外,每人每月补助0.5公斤食油、1.5公斤大豆。中级知识分子享受此待遇。
为照顾产粮区“四属”、“五保”和病灾户吃油困难,有时也按季由县安排给基层部分统销数量以应其需。
工商行业用油,实行计划控制和凭票供应的办法。为活跃市场,安排好人民生活,对食品业用油尽可能满足市场需要。供应至1992年3月底,之后改为议价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