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前,郯城县实行供给制,1953年后粮油实行统购统销。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颁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规定对非农业人口按年龄大小、劳动轻重分3等9级确定供应标准,凭证供应粮食。
1955年8月,开始定量供应,遵照上级制定的3等9级准核人口,每人每月定量后发证供应。特重体力21.5公斤,重体力19公斤,轻体力17公斤,职工及其他脑力劳动者16公斤,大中学生17.5公斤。居民及10周岁以上儿童13.5公斤,6~10周岁12公斤,3~16周岁7公斤,不满3周岁6公斤。
1971年11月,依照《山东省非农业人口主要工种等级划分粮食定量标准》,县制定出试行草案,经1年实践证明基本合理。次年对个别不合理地方调整后,地区又结合实际情况定出标准,特重体力:一级28公斤、二级26公斤、三级24.5公斤。重体力:一级23公斤、二级21.5公斤、三级19.5公斤。轻体力:一级18公斤、二级17公斤、三级16公斤。脑力劳动者:一级16.5公斤、二级15公斤。居民13.5公斤。其中儿童按年龄大小定量,即周岁内3.5公斤、1周岁4.5公斤、2周岁6公斤、3周岁7公斤、4周岁8公斤、5周岁9公斤、6周岁10公斤、7周岁11公斤、8周岁12公斤、9周岁13公斤、10周岁13.5公斤。
郯城县对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按人分等定量,核定每人每月供应标准,按户领取《郯城县粮食局市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到指定粮店或粮管所购买粮油或领取粮油票证。粮食一般常年以面粉为主。1960年后,随水稻种植面积扩大,大米亦占相当比例。各个时期,均执行比例标准,但离退休干部不受此限,可自由选择购粮。高级知识分子(1989年6月前为中级知识分子)、南方籍知识分子等亦有一定照顾。
1989年,为照顾离休干部,县粮食局制定了离休干部粮油供应标准。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定量15公斤,定量内每人每月供应大米3公斤,大豆1.5公斤。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定量15公斤,定量内粮食品种任选,定量内每人每月供应大豆1.5公斤。
对工商行业用粮(饮食、糕点、熟食等)采取凭票(指标)供应,非农业饲料(指机关团体喂养牲畜等)按头数核定供应。粮票同时流通,实行专人管理。工业用粮(包括饮料、酒)由省、市(地区)下达指标,县粮食局负责供给,供应至1992年3月底。1992年4月后改为议价供应。
第二节 城镇粮食供应
1953年前,郯城县实行供给制,1953年后粮油实行统购统销。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颁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规定对非农业人口按年龄大小、劳动轻重分3等9级确定供应标准,凭证供应粮食。
1955年8月,开始定量供应,遵照上级制定的3等9级准核人口,每人每月定量后发证供应。特重体力21.5公斤,重体力19公斤,轻体力17公斤,职工及其他脑力劳动者16公斤,大中学生17.5公斤。居民及10周岁以上儿童13.5公斤,6~10周岁12公斤,3~16周岁7公斤,不满3周岁6公斤。
1971年11月,依照《山东省非农业人口主要工种等级划分粮食定量标准》,县制定出试行草案,经1年实践证明基本合理。次年对个别不合理地方调整后,地区又结合实际情况定出标准,特重体力:一级28公斤、二级26公斤、三级24.5公斤。重体力:一级23公斤、二级21.5公斤、三级19.5公斤。轻体力:一级18公斤、二级17公斤、三级16公斤。脑力劳动者:一级16.5公斤、二级15公斤。居民13.5公斤。其中儿童按年龄大小定量,即周岁内3.5公斤、1周岁4.5公斤、2周岁6公斤、3周岁7公斤、4周岁8公斤、5周岁9公斤、6周岁10公斤、7周岁11公斤、8周岁12公斤、9周岁13公斤、10周岁13.5公斤。
郯城县对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按人分等定量,核定每人每月供应标准,按户领取《郯城县粮食局市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到指定粮店或粮管所购买粮油或领取粮油票证。粮食一般常年以面粉为主。1960年后,随水稻种植面积扩大,大米亦占相当比例。各个时期,均执行比例标准,但离退休干部不受此限,可自由选择购粮。高级知识分子(1989年6月前为中级知识分子)、南方籍知识分子等亦有一定照顾。
1989年,为照顾离休干部,县粮食局制定了离休干部粮油供应标准。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定量15公斤,定量内每人每月供应大米3公斤,大豆1.5公斤。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定量15公斤,定量内粮食品种任选,定量内每人每月供应大豆1.5公斤。
对工商行业用粮(饮食、糕点、熟食等)采取凭票(指标)供应,非农业饲料(指机关团体喂养牲畜等)按头数核定供应。粮票同时流通,实行专人管理。工业用粮(包括饮料、酒)由省、市(地区)下达指标,县粮食局负责供给,供应至1992年3月底。1992年4月后改为议价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