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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路运输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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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郯城县交通局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主要针对全县的畜力运输车,按其营运收入的3%计征,后又改为按营运收入的1%计征。随着机动车辆运输的逐步发展,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也不断进行调整。1995年,山东省交通厅将本省公路运输管理费标准调整为:载货汽车(含半挂货车、客货两用车)每吨位每月征收8.5元;挂车、机动三轮车及拖拉机每吨位每月征收7.00元;人、畜力车每吨位每月征收3.50元;出租客车每座位每月征收7.00元;客运汽车按其级型和营运线路实行差额征收。1999年度全县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124万元。

郯城县客运汽车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表 9-3
车辆分类 计算单位 每月每座基本费额 跨市地、跨省旅游线路每月每座征收费额
普通及中级客车 大型(31座及以上) 1.50 1.80
中型(16~30座) 2.00 2.40
小型(6~15座) 3.50 4.00
高级客车 大型(31座及以上) 2.30 2.80
中型(16~30座) 3.00 3.60
小型(6~15座) 5.20 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