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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客运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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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6月1日,山东省开始征收客运建设基金。按每人公里3厘钱计征,统计和会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和运输业户按每月每座10.5元计征。1992年3月,山东省交通厅将客运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公里1分,会计制度、统计资料不健全的运输单位或业户,按每月每座40元征收。1993年,山东省交通厅决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征公路建设还贷资金,每人公里1分或每座每月征收40元,故客运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每人公里按2分征收,会计制度和统计资料不健全的运输单位和业户按每月每座80元征收。1999年度全县征收客运建设基金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