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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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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交通运输业极不发达,养路费的征收主要是针对畜力车,按月按牲畜的套数计征。1958年12月改为按运输收入额计征,机动车辆按运输收入额的6%计征,畜力车按运输收入额的3%计征。
1985年2月,《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规定,交通公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其它社会营运车辆,客货汽车每月每一核定吨位征费115元,挂车每月每一核定吨位征费58元;拖拉机及正三轮车每月每一核定吨位征费45元;20马力以上拖拉机全年按8个月计征,20马力以下按4个月计征,1988年改为全年按12个月计征;畜力车每套每月征费6元。1992年9月,省政府规定客、货汽车每月每核定吨位征收养路费160元,挂车按客、货汽车的70%征收,大拖拉机按50%征收,小拖拉机按40%征收,三轮车每月每吨位45元,二轮摩托每月征收8元,畜力车每套每月7元。至1994年,省政府又将本省养路费标准调整为汽车、农用车每月每核定吨位190元,大拖拉机每月每吨位96元,小拖拉机每月每吨位77元,正三轮车每月每吨位54元,侧三轮摩托车每月12元,二轮摩托车每月10元。1999年度全县共征收养路费2047万元,其中县公路局征收1200万元,县交通委征收8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