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车辆购置附加费 资料库: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郯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article/23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article/23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85年4月,国家决定对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一律一次性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直到车辆报废为止,中间发生过户、改型等情况,不再征费。征费标准:国产车为车总额的10%,进口车为车总额的15%。郯城县交通局负责征收全县农用车、拖拉机、二轮及三轮摩托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汽车由临沂地区交通委员会车辆购置附加费办公室统一征收。1993年11月,国务院将车辆购置附加费费率统一调整为购车总额的10%。1999年度全县共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1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