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一节 车辆购置附加费

档案浏览器

1985年4月,国家决定对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一律一次性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直到车辆报废为止,中间发生过户、改型等情况,不再征费。征费标准:国产车为车总额的10%,进口车为车总额的15%。郯城县交通局负责征收全县农用车、拖拉机、二轮及三轮摩托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汽车由临沂地区交通委员会车辆购置附加费办公室统一征收。1993年11月,国务院将车辆购置附加费费率统一调整为购车总额的10%。1999年度全县共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1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