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采伐更新 资料库: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郯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article/13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article/13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郯城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林木的采伐更新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现象。但“大跃进”中,乱砍滥伐现象仍十分严重,县城东沭河岸边2000亩大栗园,板栗大树被砍近半。沂河岸株柏一带被砍杀大树3.6万株。20世纪60年代初期,国营林场采伐树木必须提交采伐更新设计文件,待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行。“文化大革命”期间,林木采伐基本上处于无政府状态,全县成片林树木被毁300多万株。1979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颁布,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进入90年代,根据《森林法》、《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林木采伐更新管理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轨道。通过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审批制度,每年批准的林木采伐量小于上级下达的采伐限额;其次是实行伐中监督,伐后更新检查验收制度,使全县的林木采伐量大大低于林木生长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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