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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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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无专门护林机构和成文护林法规。只有少量官地、官道之树由政府统一管理。据1923年(民国12年)版《山东各县劝业所十一年度成绩报告书》载,郯城县清明节“由县谕令沿路庄长,督率近路地主于路旁每米植树一株,共植杨柳榆等树9万株,即以各庄旧有之看青人兼充林业警察,不时巡逻,以资保护。”“城垣附近,有义地九段,共52.9亩,共植树5047棵,请县转饬警察署妥为保护。”当时县内树木大部为私有,均由自己管护,一般人家树木不多,多用劳动之余兼行护林;一些官吏、地主林木较多者雇人看管。
建国后,随着林业发展,公有林木增多,为保护林木资源,县政府采取了诸多措施,加强了林木管理。
护林法规 1957年3月19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布通告,要求公路沿线各区乡加强护林宣传教育,并划分路段组织就近村社负责看护管理,严肃处理毁林案件和严惩犯罪分子。
1957年11月1日,县人民委员会又公布《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和木材市场管理的通知》,决定实行林木有证采伐采购。通知要求凡到市场收购或到林地采伐,均需取得县商业局或木材公司许可,并经林政部门批准取得证件者方可行事。否则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采伐收购或扣留其木材,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958年2月5日至11月8日,县人民委员会连续发出5个关于加强林木管理的通知,其中有2月5日《关于严格控制木材外流的通知》、5月6日《关于加强林木管理和批准采伐权限的通知》、8月6日《关于木材实行统一收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供应的通知》、8月10日《关于林木统一管理、统一收购的补充通知》、11月8日《关于树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1961年11月30日,中共郯城县委、郯城县人委发布《关于发展林业生产和保护林木的几项政策规定》。针对“大跃进”之后县内林木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现实,《规定》要求“凡有成片林的生产大队或生产队,都要组织专业护林组”该《规定》还要求订立护林公约、加强护林教育以及奖励护林有功者和惩处毁坏林木者等。此为建国后郯城县所制订的最早的有关林木的地方法规之一。
1982年11月23日,县人民政府为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发出《关于保护林木加强木材管理的紧急通知》,责成县林业局、公安局、法院联合组织宣传,制止土地承包后毁林之风蔓延。
1983年5月6日,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进一步发展林业生产的决议》,提出“以法治林,以法护林,坚决煞住破坏林木的歪风”;并要求“对于破坏林木的案件,有关部门要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发生一起,处理一起,不留后患”。
1993年,郯城县被国家林业部评为全国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先进单位。
护林组织 建国后,在有计划、有组织植树造林的同时,护林组织普遍建立。特别是1976年后,接受“文化大革命”中毁林教训,全县各公社、大队都建立护林组织。公社有护林领导小组,大队有护林专业队,每片林地和道路沟渠林网都有固定专职护林员,并同护林建筑设施、林木资源等一同建卡立档。
在建立健全护林组织的同时,各地都通过民主讨论制订出护林公约,其主要内容大都是通过思想教育建设形成护林约束机制,并有相应奖罚措施,如全县较流行的“一、三、五制度”,即“毁树一棵,补栽三棵,罚款五元”,已成为约定俗成的公约条文。1982年设立林业派出所,1996年11月改为林业公安科,为加强林业生产的治安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确权发证 建国后,县内林木占有形式有所变更。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林木所有制形式被打乱,公私所有的树木都可随意砍伐。1961年6月中共中央颁布《林业十八条》,1964年郯城县进行林木确权发证工作,确定了林木的所有权和宜林地的使用权,对医治“大跃进”创伤起到积极作用。1979年后林木占有形式又发生了变化,实行了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81~1982年重新进行林木确权发证,对促进林业发展起了巨大作用。
依法治林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县乡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坚持依法治林,对毁林案件按照国家法律予以处理,使林木保护得到切实保障。1976年,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庙山公社大埠二大队偷砍林木106株的犯罪分子。1981年,依法逮捕哄抢国营马陵山林场的首要分子,对教育群众起到明显作用。1982年,在全县林木滥伐风再起的情况下,县委、县纪委严肃处理了一批严重失职的社队党员干部,很快煞住了毁林风。据不完全统计,仅1980~1982年间,全县即查处大型毁林案件37起,逮捕8人,拘留15人,受党纪处分10人,对有关责任人罚款共25万元。
198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实施,全县各级加大《森林法》宣传、执行力度,认真查处各种形式的毁林案件,林业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