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成立县水产局,为渔业行政管理机构,下辖县渔种场。1961年,水产局撤销,县农业局设水产组。1976年,恢复水产局,辖淡水养殖试验场。1981年4月,水产局下设渔业技术推广站。1984年,水产局与农业局合并,称农牧渔业局,下设渔业技术推广站。1988年1月,始建县渔政监督管理站,隶属农牧渔业局,工作重点是宣传贯彻渔业法律法规,加强渔业生产秩序管理,取缔非法渔具,如电子捕鱼器等。
1989年5月,在褚墩镇进行《水面养殖使用证》发放试点工作,按池塘面积,落实合同,确权发证。同年办理《捕捞许可证》30余份。此后,《捕捞许可证》的发放及年审工作在全县展开。
1992年,查处渔业违法案件8起,办理《捕捞许可证》300余份,协助养鱼户处理污染案件一起,并追回养鱼户经济损失33600元,罚没收入1300元,维护了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1993年,根据《渔业法》在全县发放《水面养殖使用证》386份,征收渔业资源保护费3万余元。水面养殖使用证的发放,稳定了承包合同,促使承包户充分开发利用池塘潜力,提高了全县水产品产量。
1995年,依据《渔业法》,对郯城县的鱼苗鱼种生产加强了管理,开始实行《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从1995年起,“三证”的办理及年审工作进入正轨。每年春季加强《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及年审工作,秋季年审《池塘养殖使用证》;对合法的捕捞渔具常年办理年审,发放《捕捞许可证》,对不合法捕鱼器无条件取缔。
1996年,县渔政监督管理站组织力量,调配两部车辆,加大对无证捕捞的打击力度,清理了所有的捕捞渔具。并根据季节重点清理了鳝笼、小网子等小型渔具,杜绝了无序、无度、无偿捕捞,渔业生产跨入了以法管理的轨道。
1999年,处理郯化集团与北马庄村关于水污染死鱼事件一宗。郯化集团排污水倒流入北马庄村池塘内污染死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经渔政站同环保局、郯化集团共同协商达成协议,由郯化集团赔偿北马庄村被污染池塘养鱼户2万元,维护了养鱼户的合法利益。
第三节 渔政管理
1959年,成立县水产局,为渔业行政管理机构,下辖县渔种场。1961年,水产局撤销,县农业局设水产组。1976年,恢复水产局,辖淡水养殖试验场。1981年4月,水产局下设渔业技术推广站。1984年,水产局与农业局合并,称农牧渔业局,下设渔业技术推广站。1988年1月,始建县渔政监督管理站,隶属农牧渔业局,工作重点是宣传贯彻渔业法律法规,加强渔业生产秩序管理,取缔非法渔具,如电子捕鱼器等。
1989年5月,在褚墩镇进行《水面养殖使用证》发放试点工作,按池塘面积,落实合同,确权发证。同年办理《捕捞许可证》30余份。此后,《捕捞许可证》的发放及年审工作在全县展开。
1992年,查处渔业违法案件8起,办理《捕捞许可证》300余份,协助养鱼户处理污染案件一起,并追回养鱼户经济损失33600元,罚没收入1300元,维护了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1993年,根据《渔业法》在全县发放《水面养殖使用证》386份,征收渔业资源保护费3万余元。水面养殖使用证的发放,稳定了承包合同,促使承包户充分开发利用池塘潜力,提高了全县水产品产量。
1995年,依据《渔业法》,对郯城县的鱼苗鱼种生产加强了管理,开始实行《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从1995年起,“三证”的办理及年审工作进入正轨。每年春季加强《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及年审工作,秋季年审《池塘养殖使用证》;对合法的捕捞渔具常年办理年审,发放《捕捞许可证》,对不合法捕鱼器无条件取缔。
1996年,县渔政监督管理站组织力量,调配两部车辆,加大对无证捕捞的打击力度,清理了所有的捕捞渔具。并根据季节重点清理了鳝笼、小网子等小型渔具,杜绝了无序、无度、无偿捕捞,渔业生产跨入了以法管理的轨道。
1999年,处理郯化集团与北马庄村关于水污染死鱼事件一宗。郯化集团排污水倒流入北马庄村池塘内污染死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经渔政站同环保局、郯化集团共同协商达成协议,由郯化集团赔偿北马庄村被污染池塘养鱼户2万元,维护了养鱼户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