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水利设施的管理与养护 资料库:高唐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高唐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article/8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article/8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水利设施的管理与养护


    50年代以后,对河道堤防进行经常性的管理与养护。县水利局于1972年建立有7人组成的管理股,并设养护组54个,闸管所9处,选配护堤员482人,负责管理一、二级河道、跨乡排水沟及引黄干渠、分干渠等。乡镇于1975年建立水利管理站,负责管理本乡镇的水建工程。村(大队)建立了水利领导小组,并对三级管护机构作了调整。县设管理处,乡(镇)建管理站,村建管理组,河道建管理所。每300~500米设一名护堤员,分堤段责任到人。由县、乡、站对护堤员签订合同,经司法局公证,有效期15年。机井实行以井定地,明确面积、责任到人,实行单井承包。扬水站处的排灌机械实行分片包干,定期检查、维修、养护。同时加强灌溉管理,实行测水、量水,按亩配水,使水利建设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配套,沟渠与桥涵闸配套,机井与机泵配套。
    堤防、桥闸建立卡片,划分工段,落实到人。对水利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养护、维修,保证堤防完整、河道畅通、设备完好。汛期或放水期间,护堤员日夜巡堤,对险工、险口及时堵修,保证行洪和放水安全。对河堤进行长期性的植树固堤工作。集体栽种,国家投资补助,收益国家和集体三、七分成。原来堤上自栽的树木,纳入统管范围,收益国家和集体一、九分成。堤岸插条自采自育,3年不提成。为了保证堤岸绿化,制订护林公约。堤岸树木成材后,经批准方能采伐,发现滥砍、盗伐者,由公安部门严肃处理。至1979年,全县完成河道植树达100万株,各种灌木条子70多万墩,育苗130亩。1985年,大部分树木进行更新。
    护堤员报酬:原来大队按高于同等劳力给护堤员记工分。后来从树木售款提成中拿出1/3作为奖金,经评定后,按等级发给护堤员。另外,组长每月人民币5元的补助。1979年以来,护堤员实行了承包责任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5种形式:责任承包收益按比例分成;按村级干部标准享受工资补助;投资承包向集体交纳承包费;副产品归护堤员(如苇子、条子)、树木归集体;固定专人签订合同,堤上全部收入归护堤员所有,但需保证水利设施完整无损。

    附:边界水利纠纷
    解放前对河道缺乏治理,遗留问题很难短时解决,每遇大雨,大水及客水自西南向东北串境而下,因此上下游常引起纠纷,甚至械斗。解放后,党和政府对河道进行彻底治理,并加强了邻县合作治水的工作,水利纠纷逐渐得到解决。历史上发生边境水利纠纷的4处地点:
    一、高唐、禹城边境纠纷
    高唐东部凅河一带地势低洼。每遇大雨,周围十几个村的雨水就汇集于凅河周围,古曰“苦水潦”。清雍正五年(1727),知州李松动员民工开一条经禹城县境郅辛庄、马旺、贾楼入土河(徒骇河)的排水沟。后禹城边民堵填了下游河道,使凅河一带积水不能排泄,引起两县边民械斗。1936年,第二路民团指挥兼高唐县长赵仁泉呈省厅令准,用公款购置禹地,重新开挖河道(人称“赵公沟”),积水始泄,纠纷得到解决。50年代,因河道年久失修,为排水,纠纷又起。1967年达成协议:由高唐、禹城两县按1964年雨型对河道进行统一管理,并将赵公沟更名为“团结沟”。
    二、博平、清平、高唐3县纠纷
    博平杨槐庄,地处黄河故道,每遇大雨,雨水无处排泄,为此,博平、清平、高唐3县常发生纠纷。1949年大雨后,3县纠纷又起。1955年清平县对河道进行了治理,将上游之水排入马颊河,并在清平、高唐边界建了蓄水工程。同年6月,聊城专署召开3县县长、建设科长会议。经协商达成协议:博平洼地的水自行滞蓄,控制在大沽高程31.5米,遇有超过控制点的水位,多余部分排入马颊河;每年汛期,3县派专人监督执行。清平县撤销后,旧城区划归高唐,高唐对河道进行统一治理。1965年,茌(博平归入茌平)、高两县达成协议:排水沟经孙梁庄东北穿二干入徐干沟,最后注入徒骇河。
    三、高唐、平原纠纷
    胡集北大洼位于高唐县城东北,和平原县接壤。此处因地势低洼,上游客水过北大洼入平原县境内,过辛庄村入赵王河,每遇大雨纠纷即起。1950年,经两县协商开挖了胡集沟、辛张沟(三甲王沟)。1967年,经省主持、两地、县达成协议,两县按1964年雨型标准治理胡集沟、辛张沟,使水导入赵王河。
    四、高唐、临清纠纷
    因马颊河失修,加之河东地势低洼,每遇汛期,河东雨水汇集于堤外与河平行而下,形成沿河村庄汪洋一片。1942年,高唐李祥庄等村积水过膝,清平杜洼(现归临清)村民阻水入河。后经官府干涉,积水入河。50年代两地又曾发生纠纷。1957年,高唐治理了王浩沟,将水改道排入马颊河,解决了纠纷。

    水利投资统计表
    单位:万元
┌──────┬──────────┬───────────┐
│       项目 │                    │                      │  
│    数量    │                    │                      │
│  年份      │投资                │使用情况              │
│            ├───┬───┬──┼──┬──┬──┬──┤
│            │合计  │国家  │地方│灌溉│治涝│防汛│基建│
│            │      │      │自筹│    │    │岁修│    │
├──────┼───┼───┼──┼──┼──┼──┼──┤
│1949        │11.0  │8.0   │3.0 │3.2 │6.8 │1.0 │    │
├──────┼───┼───┼──┼──┼──┼──┼──┤
│1950        │17.0  │10.0  │7.0 │7.8 │8.2 │1.0 │    │
├──────┼───┼───┼──┼──┼──┼──┼──┤
│1951        │22.0  │12.0  │10.0│6.8 │9.2 │4.0 │2.0 │
├──────┼───┼───┼──┼──┼──┼──┼──┤
│1952        │43.0  │32.0  │11.0│17.8│20.4│1.4 │3.4 │
├──────┼───┼───┼──┼──┼──┼──┼──┤
│1953        │34.4  │23.0  │11.4│9.6 │15.6│7.0 │2.3 │
├──────┼───┼───┼──┼──┼──┼──┼──┤
│1954        │35.0  │25.0  │10.0│9.4 │13.1│0.7 │11.3│
├──────┼───┼───┼──┼──┼──┼──┼──┤
│1955        │63.0  │51.0  │12.0│29.9│28.2│1.1 │3.8 │
├──────┼───┼───┼──┼──┼──┼──┼──┤
│1956        │59.0  │45.0  │14.0│22.9│30.4│1.2 │4.5 │
├──────┼───┼───┼──┼──┼──┼──┼──┤
│1957        │51.0  │34.0  │17.0│16.8│18.4│0.8 │15.0│
├──────┼───┼───┼──┼──┼──┼──┼──┤
│1958        │137.0 │116.0 │21.0│67.4│31.9│1.7 │36.0│
├──────┼───┼───┼──┼──┼──┼──┼──┤
│1959        │157.0 │142.0 │15.0│71.0│30.0│2.0 │54.0│
├──────┼───┼───┼──┼──┼──┼──┼──┤
│1960        │82.0  │82.0  │    │41.0│13.5│3.0 │24.5│
├──────┼───┼───┼──┼──┼──┼──┼──┤
│1961        │39.0  │39.0  │    │3.0 │11.3│12.0│12.7│
├──────┼───┼───┼──┼──┼──┼──┼──┤
│1962        │41.0  │41.0  │    │    │13.2│10.0│17.8│
├──────┼───┼───┼──┼──┼──┼──┼──┤
│1963        │101.0 │95.0  │6.8 │3.9 │31.8│8.0 │58.1│
├──────┼───┼───┼──┼──┼──┼──┼──┤
│1964        │96.8  │89.8  │7.0 │5.9 │31.7│5.0 │54.4│
├──────┼───┼───┼──┼──┼──┼──┼──┤
│1965        │84.8  │72.0  │12.8│3.0 │26.3│0.5 │55.6│
├──────┼───┼───┼──┼──┼──┼──┼──┤
│1966        │104.2 │95.2  │9.0 │4.8 │41.1│0.3 │58.0│
├──────┼───┼───┼──┼──┼──┼──┼──┤
│1967        │98.0  │90.0  │8.0 │19.8│16.5│1.7 │60.0│
├──────┼───┼───┼──┼──┼──┼──┼──┤
│1968        │91.3  │85.3  │6.0 │4.4 │28.6│0.3 │58.0│
├──────┼───┼───┼──┼──┼──┼──┼──┤
│1969        │79.8  │74.8  │5.0 │10.0│19.4│0.4 │50.0│
└──────┴───┴───┴──┴──┴──┴──┴──┘

    续表                                                            
┌──────┬───────────┬─────────────┐
│        项目│                      │                          │  
│     数量   │                      │                          │  
│  年份      │投资                  │使用情况                  │
│            ├───┬───┬───┼──┬───┬──┬───┤
│            │合计  │国家  │地方  │灌溉│治涝  │防汛│基建  │
│            │      │      │自筹  │    │      │岁修│      │
├──────┼───┼───┼───┼──┼───┼──┼───┤
│1970        │158.2 │143.2 │15.0  │14.5│23.7  │    │120.0 │
├──────┼───┼───┼───┼──┼───┼──┼───┤
│1971        │192.0 │147.0 │45.0  │7   │23.0  │2.0 │110.0 │
├──────┼───┼───┼───┼──┼───┼──┼───┤
│1972        │161.6 │121.6 │40.0  │6.7 │94.9  │    │60.0  │
├──────┼───┼───┼───┼──┼───┼──┼───┤
│1973        │227.9 │187.9 │40.0  │9.0 │142.5 │5.3 │71.1  │
├──────┼───┼───┼───┼──┼───┼──┼───┤
│1974        │167.2 │155.6 │11.6  │9.5 │87.1  │3.9 │66.7  │
├──────┼───┼───┼───┼──┼───┼──┼───┤
│1975        │198.8 │183.8 │15.0  │4.0 │145.3 │8.3 │41.2  │
├──────┼───┼───┼───┼──┼───┼──┼───┤
│1976        │287.0 │275.4 │11.6  │    │204.5 │2.5 │80.0  │
├──────┼───┼───┼───┼──┼───┼──┼───┤
│1977        │393.4 │386.4 │7     │    │332.6 │4.8 │56.0  │
├──────┼───┼───┼───┼──┼───┼──┼───┤
│1978        │348.7 │344.7 │4.0   │73.4│197.0 │2.2 │76.1  │
├──────┼───┼───┼───┼──┼───┼──┼───┤
│1979        │413.3 │413.3 │      │5.5 │255.0 │4.8 │148.0 │
├──────┼───┼───┼───┼──┼───┼──┼───┤
│1980        │223.7 │223.7 │      │    │147.10│1.6 │75.0  │
├──────┼───┼───┼───┼──┼───┼──┼───┤
│1981        │37.4  │37.4  │      │4.5 │31.9  │1.0 │      │
├──────┼───┼───┼───┼──┼───┼──┼───┤
│1982        │94.6  │94.6  │      │15.0│36.7  │0.2 │42.7  │
├──────┼───┼───┼───┼──┼───┼──┼───┤
│1983        │128.1 │128.1 │      │9.5 │18.9  │    │99.7  │
├──────┼───┼───┼───┼──┼───┼──┼───┤
│1984        │70.0  │70.0  │      │12.0│18.0  │    │40.0  │
├──────┼───┼───┼───┼──┼───┼──┼───┤
│1985        │255.41│68.8  │186.61│    │      │    │20    │
├──────┼───┼───┼───┼──┼───┼──┼───┤
│1986        │      │64.8  │      │    │      │    │11.2  │
├──────┼───┼───┼───┼──┼───┼──┼───┤
│1987        │94.7  │49.53 │45.17 │    │      │    │      │
└──────┴───┴───┴───┴──┴───┴──┴───┘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