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业政策
1951年,依据聊城专署《确定林权、地权造林灭荒的通令》,确定了国有和农民个体两种所有制,明确了地权、林权,分配给农民的林木发给林权所有证。1953年,林业生产贯彻“谁栽归谁,民办公助”,“组织起来,合作造林”的政策,开展了公私合作造林和私人合作造林。1954年以公私合作造林带动私人合作造林方式开展群众性造林,实行等价按劳力、土地入股,合理分红。签发造林股票,订立合同,调动了群众造林积极性。
1956年后,高级农业合作社建立,规定把私人的片林作价转为集体所有。
1958年,林木一律归公。1961年后,重申高级社时期划分的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不能随意侵犯,并长期不变。人民公社化后坚持“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的政策,社员在房前屋后、路旁、水渠旁种植的树木都归社员个人所有。
1964年贯彻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的林业政策,开展了颁发林业证工作,全县计发证64600张,落实宜林地7000多亩。划清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林木所有权;澄清了林业资源和四旁隙地面积,处理了队与队、户与户之间的林木纠纷及林木折价遗留问题;制定了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
1966年后,已发证确权的林权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取消,1974年春,贯彻聊城地区《关于保证林木所有权,加强林木管理的布告》,重申“国营、集体和社员的林权绝对不容侵犯。社员在宅旁院内或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所有。已确权发证的继续有效,不得以任何借口没收社员的树木,已归集体的如数退还给社员”。
1981年,县委、县革委下发《关于建立健全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关于充分利用“三荒地”搞好自留地承包地的意见》、《关于林木确权发证工作的几点意见》三个文件,并在赵庄公社进行第三次林木确权发证试点,1982年开展全县林木确权发证工作。此后,林业责任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成材、半成材林 原为集体营造,现归集体所有,村确定专人看护,固定报酬加奖罚。
新造幼林 旧城镇沙荒地采取专业户造林,每户30亩,一半土地造林,一半土地多种经营,林木成材后镇提成10%,村提成20%,专业户自留70%。多种经营收入全部归户所有。
农田林网 土地承包前由集体营造有农田林网,多数仍由集体经营,指定护林员看护。新栽树木土地承包后有以下几种方式:①集体栽植、集体所有,由护林员管护,按保存率定报酬。②统一规划、统一施工,树随地走,谁栽谁有,集体不提成。③集体栽植之路旁树,投标承包,一包一条路,比例分成,大头归户。
果树 1983年,县政府下发《关于推行完善果园管理责任制,加强果园经营管理的意见》。全县果园基本上承包到户或联户经营,签订承包合同,包期一般规定10~15年,新栽幼树30年。根据果树长势、品种、年产量投标承包,包金以每亩60元~200元不等。其合同一般经公证处公证。
1987年县林业局设立林政科,宣传林业法规、政策、调解林木纠纷,办理采伐审批,征收育林基金,实行林政处罚。
二、林业投资
建国以来,国家林业投资,大体分为两部分,一是林业事业经费、森林保护费、社队造林补助费等;二是林业基本建设,包括县、国营林场生产和生活上的基本建设投资。
1953~1987年,国家投资林业事业费231.264万元,其中营林机构费145.802万元,森林保护费2.283万元,社队造林费71.163万元;基本建设投资16.78万元。本县完成基建投资工程育苗142亩,造林14995亩,抚育7200亩,建房屋500平方米。
1960~1987年,国家对旧城国营林场基建投资227.3万元,完成育苗3182亩,造林35691亩,抚育192605亩,建房屋880平方米。
1977~1980年,拨给县煤矿柱专项投资经费8万元。
三、林业资源清查
1952年9月,地区对本县西部沙区(旧城、三十里铺)进行调查,基本摸清了土地利用现状和沙荒面积。西部沙荒面积约占西部总土地的50%。1962~1963年开展第一次森林资源普查。全县有林业用地56400亩,其中林地3203亩,疏林地1877亩,宜林地51321亩。四旁树487764株,木材蓄积250立方米。覆盖率3.4%。在有林地中,杨柳类1094亩,侧柏18亩,枣树460亩,水果林654亩,条林700亩,桑园230亩,其他46亩。国营旧城林场面积32459亩,林业用地31800亩,有林地1000亩,宜林地30800亩,非林业用地659亩。
1975年开始了第二次森林资源普查,全县林业用地93312亩,其中有林地68164亩,疏林地936亩,天然灌木林(柽柳)6391亩,未成林造林地2267亩,宜林地17554亩,农林间作20137亩。在有林地中,用材防护林39132亩,其中刺槐2938亩,杨、柳20156亩,泡桐50亩,其他15988亩。经济林29032亩,其中干果类(枣)716亩,水果类17093亩(苹果7575亩,梨5908亩,其他3610亩)。在农林间作中,农桐间作1079亩,枣粮间作2596亩,其他间作16462亩。全县木材总蓄积74993立方米。其中用材防护林蓄积13212立方米,四旁蓄积61781立方米,国营旧城林场总面积16040亩,其中有林地9560亩,宜林地6260亩。
四、林业区划
1984年在林业资源清查的基础上对全县进行了林业区划,全县共划分为四个林区:
西部农田林网用材林区 包括三十里铺、赵庄、旧城、赵寨子4个乡镇189个自然村和国营林场。该区系本县林果生产基地,发展方向为营造速生丰产林,建设高标准农田林网,提高经济林比重,改造低价值林和加速四旁绿化。
中部农田林网防护林区 包括梁村、韩寨、尹集、张庄、姜店、南镇6个乡镇283个自然村。该区林业发展以农田防护为主,兼顾木材。其主要目地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并提高木材自给能力。林种以农田林网和农林间作为主,同时搞好四旁绿化并适当发展经济林。
高唐镇农田林网经济林区 处于县城周围,包括高唐镇40个自然村。该区林业发展方向同中部林区,农林间作应以大枣、香椿为主,适当发展果树,高度重视城镇及乡村绿化。
东部农田林网、防护经济林区 位于高唐县东部和东南部,包括河、杨屯、张大屯、琉璃寺4个乡220个自然村。该区土壤较为粘重,多为中壤,少部分为粘土。林业以农田防护为主,积极发展经济林。农林间作应以大枣为主要树种,形成以林网为基础,间作大枣、泡桐。果园与小片用材林相配合,建成既能发挥防护效益,又能兼顾用材和提供大量果品的农田防护林体系。
五、林木保护
民国时期,县实业局曾设林警4人,亦制定一些护林措施,但收效甚微。1916年至1942年,陆续颁发《山东保护树株章程》、《山东推行林业章程》等13个章程法规。对县知事、警察、各乡团等之责任和奖惩办法均作了规定,对公私林木管理保护,采伐更新等也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官府每年于植树节循例栽植,平常亦时有禁止砍伐、提倡栽种之布告,官样文章面面俱到,然其价值在民众眼中殆于商家广告无异,栽者自栽,偷者自偷”(民国《高唐县志稿》)。特别是军阀、国民党军队及日伪军设据点,架鹿寨,林木惨遭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林业资源,1951~195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先后各发布了五个有关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布告、指示。1951年聊城地区行署颁发《护林布告》,大力宣传“护林有功者奖,破坏林木者罚”的护林政策。建立健全各级护林组织。沙区乡村普遍设立护林委员会,发动群众订立护林公约,基本保证了林业不受破坏。
1956年后,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由于对私有林木折价入社不理解,县内一些地方的树木被滥伐。1956年4月,为扩大耕地面积,组织970名青年配有230头耕畜,在三十里铺、旧城两地盲目“垦荒”,毁林1000余亩,砍树30余万株。后经地、县联合调查组调查,解散了垦荒队。
1958年,林木所有制被打乱,林权清理工作被废止,集体和个人的林木均遭受严重破坏。在农村大办食堂、大炼钢铁期间,砍大树当柴烧。三年困难时期,为解决吃粮困难毁林种粮,旧城中平街大队两天之内砍伐毛白杨大树500多株,40年生大椹树50余株,梨树700多棵。
1961年,国家发布《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文件后,省人委发布《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生产的决定》的文件,1962年省人委又发出《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给生产队和社员的一封信》,林业管护又引起高度重视,许多乡村恢复护林组织,重新修订了护林公约,至1965年林木破坏逐渐被制止。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党政领导机构陷于瘫痪,1963年以来营造的国社合营林木大部被毁。1973年3月地革委发布了《护林布告》,各社队组织了“三老”(老党员、老贫农、老干部)护林队伍,向护林员颁发护林员证章,授权执行“一、二、三”制度(毁林苗一棵,保栽二棵,押金三元),严惩毁林分子,毁林风渐息。
1979年后,县委、县政府对林业管护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落实了各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林业管护步入正规。1985年始贯彻执行《森林法》,依法加强了对林木资源的管理保护。各乡镇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发动群众订立《护林公约》。配调了林政管理员(由林业技术干部兼任),各村均设有护林员。1987年,全县有林政管理员20人。有些乡镇的主要农田林网交通要道设立护林牌,书写护林公约,使护林工作出现了新面貌。
第四节 林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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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业政策
1951年,依据聊城专署《确定林权、地权造林灭荒的通令》,确定了国有和农民个体两种所有制,明确了地权、林权,分配给农民的林木发给林权所有证。1953年,林业生产贯彻“谁栽归谁,民办公助”,“组织起来,合作造林”的政策,开展了公私合作造林和私人合作造林。1954年以公私合作造林带动私人合作造林方式开展群众性造林,实行等价按劳力、土地入股,合理分红。签发造林股票,订立合同,调动了群众造林积极性。
1956年后,高级农业合作社建立,规定把私人的片林作价转为集体所有。
1958年,林木一律归公。1961年后,重申高级社时期划分的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不能随意侵犯,并长期不变。人民公社化后坚持“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的政策,社员在房前屋后、路旁、水渠旁种植的树木都归社员个人所有。
1964年贯彻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的林业政策,开展了颁发林业证工作,全县计发证64600张,落实宜林地7000多亩。划清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林木所有权;澄清了林业资源和四旁隙地面积,处理了队与队、户与户之间的林木纠纷及林木折价遗留问题;制定了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
1966年后,已发证确权的林权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取消,1974年春,贯彻聊城地区《关于保证林木所有权,加强林木管理的布告》,重申“国营、集体和社员的林权绝对不容侵犯。社员在宅旁院内或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所有。已确权发证的继续有效,不得以任何借口没收社员的树木,已归集体的如数退还给社员”。
1981年,县委、县革委下发《关于建立健全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关于充分利用“三荒地”搞好自留地承包地的意见》、《关于林木确权发证工作的几点意见》三个文件,并在赵庄公社进行第三次林木确权发证试点,1982年开展全县林木确权发证工作。此后,林业责任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成材、半成材林 原为集体营造,现归集体所有,村确定专人看护,固定报酬加奖罚。
新造幼林 旧城镇沙荒地采取专业户造林,每户30亩,一半土地造林,一半土地多种经营,林木成材后镇提成10%,村提成20%,专业户自留70%。多种经营收入全部归户所有。
农田林网 土地承包前由集体营造有农田林网,多数仍由集体经营,指定护林员看护。新栽树木土地承包后有以下几种方式:①集体栽植、集体所有,由护林员管护,按保存率定报酬。②统一规划、统一施工,树随地走,谁栽谁有,集体不提成。③集体栽植之路旁树,投标承包,一包一条路,比例分成,大头归户。
果树 1983年,县政府下发《关于推行完善果园管理责任制,加强果园经营管理的意见》。全县果园基本上承包到户或联户经营,签订承包合同,包期一般规定10~15年,新栽幼树30年。根据果树长势、品种、年产量投标承包,包金以每亩60元~200元不等。其合同一般经公证处公证。
1987年县林业局设立林政科,宣传林业法规、政策、调解林木纠纷,办理采伐审批,征收育林基金,实行林政处罚。
二、林业投资
建国以来,国家林业投资,大体分为两部分,一是林业事业经费、森林保护费、社队造林补助费等;二是林业基本建设,包括县、国营林场生产和生活上的基本建设投资。
1953~1987年,国家投资林业事业费231.264万元,其中营林机构费145.802万元,森林保护费2.283万元,社队造林费71.163万元;基本建设投资16.78万元。本县完成基建投资工程育苗142亩,造林14995亩,抚育7200亩,建房屋500平方米。
1960~1987年,国家对旧城国营林场基建投资227.3万元,完成育苗3182亩,造林35691亩,抚育192605亩,建房屋880平方米。
1977~1980年,拨给县煤矿柱专项投资经费8万元。
三、林业资源清查
1952年9月,地区对本县西部沙区(旧城、三十里铺)进行调查,基本摸清了土地利用现状和沙荒面积。西部沙荒面积约占西部总土地的50%。1962~1963年开展第一次森林资源普查。全县有林业用地56400亩,其中林地3203亩,疏林地1877亩,宜林地51321亩。四旁树487764株,木材蓄积250立方米。覆盖率3.4%。在有林地中,杨柳类1094亩,侧柏18亩,枣树460亩,水果林654亩,条林700亩,桑园230亩,其他46亩。国营旧城林场面积32459亩,林业用地31800亩,有林地1000亩,宜林地30800亩,非林业用地659亩。
1975年开始了第二次森林资源普查,全县林业用地93312亩,其中有林地68164亩,疏林地936亩,天然灌木林(柽柳)6391亩,未成林造林地2267亩,宜林地17554亩,农林间作20137亩。在有林地中,用材防护林39132亩,其中刺槐2938亩,杨、柳20156亩,泡桐50亩,其他15988亩。经济林29032亩,其中干果类(枣)716亩,水果类17093亩(苹果7575亩,梨5908亩,其他3610亩)。在农林间作中,农桐间作1079亩,枣粮间作2596亩,其他间作16462亩。全县木材总蓄积74993立方米。其中用材防护林蓄积13212立方米,四旁蓄积61781立方米,国营旧城林场总面积16040亩,其中有林地9560亩,宜林地6260亩。
四、林业区划
1984年在林业资源清查的基础上对全县进行了林业区划,全县共划分为四个林区:
西部农田林网用材林区 包括三十里铺、赵庄、旧城、赵寨子4个乡镇189个自然村和国营林场。该区系本县林果生产基地,发展方向为营造速生丰产林,建设高标准农田林网,提高经济林比重,改造低价值林和加速四旁绿化。
中部农田林网防护林区 包括梁村、韩寨、尹集、张庄、姜店、南镇6个乡镇283个自然村。该区林业发展以农田防护为主,兼顾木材。其主要目地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并提高木材自给能力。林种以农田林网和农林间作为主,同时搞好四旁绿化并适当发展经济林。
高唐镇农田林网经济林区 处于县城周围,包括高唐镇40个自然村。该区林业发展方向同中部林区,农林间作应以大枣、香椿为主,适当发展果树,高度重视城镇及乡村绿化。
东部农田林网、防护经济林区 位于高唐县东部和东南部,包括河、杨屯、张大屯、琉璃寺4个乡220个自然村。该区土壤较为粘重,多为中壤,少部分为粘土。林业以农田防护为主,积极发展经济林。农林间作应以大枣为主要树种,形成以林网为基础,间作大枣、泡桐。果园与小片用材林相配合,建成既能发挥防护效益,又能兼顾用材和提供大量果品的农田防护林体系。
五、林木保护
民国时期,县实业局曾设林警4人,亦制定一些护林措施,但收效甚微。1916年至1942年,陆续颁发《山东保护树株章程》、《山东推行林业章程》等13个章程法规。对县知事、警察、各乡团等之责任和奖惩办法均作了规定,对公私林木管理保护,采伐更新等也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官府每年于植树节循例栽植,平常亦时有禁止砍伐、提倡栽种之布告,官样文章面面俱到,然其价值在民众眼中殆于商家广告无异,栽者自栽,偷者自偷”(民国《高唐县志稿》)。特别是军阀、国民党军队及日伪军设据点,架鹿寨,林木惨遭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林业资源,1951~195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先后各发布了五个有关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布告、指示。1951年聊城地区行署颁发《护林布告》,大力宣传“护林有功者奖,破坏林木者罚”的护林政策。建立健全各级护林组织。沙区乡村普遍设立护林委员会,发动群众订立护林公约,基本保证了林业不受破坏。
1956年后,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由于对私有林木折价入社不理解,县内一些地方的树木被滥伐。1956年4月,为扩大耕地面积,组织970名青年配有230头耕畜,在三十里铺、旧城两地盲目“垦荒”,毁林1000余亩,砍树30余万株。后经地、县联合调查组调查,解散了垦荒队。
1958年,林木所有制被打乱,林权清理工作被废止,集体和个人的林木均遭受严重破坏。在农村大办食堂、大炼钢铁期间,砍大树当柴烧。三年困难时期,为解决吃粮困难毁林种粮,旧城中平街大队两天之内砍伐毛白杨大树500多株,40年生大椹树50余株,梨树700多棵。
1961年,国家发布《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文件后,省人委发布《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生产的决定》的文件,1962年省人委又发出《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给生产队和社员的一封信》,林业管护又引起高度重视,许多乡村恢复护林组织,重新修订了护林公约,至1965年林木破坏逐渐被制止。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党政领导机构陷于瘫痪,1963年以来营造的国社合营林木大部被毁。1973年3月地革委发布了《护林布告》,各社队组织了“三老”(老党员、老贫农、老干部)护林队伍,向护林员颁发护林员证章,授权执行“一、二、三”制度(毁林苗一棵,保栽二棵,押金三元),严惩毁林分子,毁林风渐息。
1979年后,县委、县政府对林业管护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落实了各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林业管护步入正规。1985年始贯彻执行《森林法》,依法加强了对林木资源的管理保护。各乡镇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发动群众订立《护林公约》。配调了林政管理员(由林业技术干部兼任),各村均设有护林员。1987年,全县有林政管理员20人。有些乡镇的主要农田林网交通要道设立护林牌,书写护林公约,使护林工作出现了新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