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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优待 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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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优待 抚恤
清末、民国时期,封建统治阶级为其招募兵员服务,也曾做过优抚规定,但实质是一种欺骗将士的手段,家属实际所得了了无几。只有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才真正赋于优抚以实际内容。 优待 优待分政治优待和物质优待两种。每年“八一”建军节和元旦、春节,县、乡(镇)、村,分别进行拥军优属活动。如召开座谈会、走访烈军属、赠光荣牌(匾)、送年画和春联。1950至1987年,县政府召开优抚工作先进代表会17次。工厂招工、学校招生,对烈军属和复退军人优先照顾。1953年,从烈军属和复退军人中招收135人充实到国营企业,1972年从退伍军人中招固定工742人,另外还招收了大量的合同工和临时工。1945年后,对烈军属和荣军的耕种任务采取派工制。1949年全县实行工票制,即由县发给烈军属和荣誉军人工票,谁给烈军属干活,谁便可得工票,然后持工票到粮站领粮。1955年改派工制为代耕制,即固定专户为缺劳力的烈军属和荣军代为耕种。定产后,减产包赔,超产归代耕者。1956年农业集体化后,推广了优待劳动日的办法,使烈军属和荣军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此办法一直延续到实行生产责任制。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为保证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的生活不低于一般村民,1982年起,实行了粮款定额优待制,义务兵亲属,每户每年得一个整劳力全年劳动所得的1/2到2/3的经济待遇。家中无直系亲属者,由村民委员会将优待的粮款储存起来,待退伍后交付服役者。自1986年元月1日起,入伍的在职职工,服役期间保留其原工资,由原单位代储或发给其家属。 对烈军属和残废复退军人的补助,除按条件给予一次性补助外,另有部分人员给予定补。1963至1979年12月,每人每月补助2-4元。老红军战士,孤老烈属和孤老复退军人,每人每月补助4元。1979年12月起,分别增加到6—8元和10—15元。1980年,全县享受定补者837人,其中烈属353人,复退军人484人,每月定补款共计7110元。1984年,优抚定补款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5年起把烈属定补改为抚恤。 抚恤 抚恤分为烈士抚恤和牺牲、病故抚恤。1949年前对阵亡将士和民兵,发给能买2.5寸厚杨柳木棺的丧葬费。前线阵亡将士另发1500元抚恤金。1949至1955年发给抚恤粮,从300公斤小米到500公斤小米,数量不等,根据职务高低发给。以后改发抚恤金。1985年抚恤标准提高,至1987年底,全县304名烈士遗属需抚恤,年发款7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