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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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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人口控制
计划生育 民国《高唐县志稿》,在《婚姻总说》中写道:“对于男女婚姻其最大弊害莫如早婚”,并且进一步指出:“优生之不讲,殆未有甚中国者”。解放初时生育仍处于无政府状态,直至1965年,人口控制和优生优育问题并没有引起社会的普遍重视。1965年起,全县城乡才逐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该年妇幼保健站深入群众,大力宣传计划生育的好处,发放计划生育挂图,全县受教育人数达2万人次,发避孕套1万多只。此时没有设立计划生育专门管理机构,此项工作由卫生科为主,结合县妇联、县民政局、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1963年,设立“高唐县计划生育委员会”,1964年计划生育委员会制订了《关于在全县认真提倡计划生育意见》,号召广大育龄妇女,因人制宜,采取综合节育措施,有计划地生育。使孩子生的稀一点,少一点,一对夫妇两三个为宜,间隔四五年为好。该年全县有500名妇女放置了节育环,做男女结扎手术300余例(多数是各级党的干部及职工),人工流产90例。 1965年秋,高唐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山东人民委员会(64)鲁卫晁字1063号文件精神,向县委、县人委提出了《首先在全县干部职工中开展计划生育实行节育手术的报告》,县召开了动员大会,计划生育工作形成高潮。 1966年以后的十年动乱时期,计划生育工作受到了较大的影响,人口出生率升高,刚刚出现的计划生育热潮降温。1976年开始拨乱反正,先后由44名医护人员组成了3个绝育手术小组,近1个月时间在全县8个试点做男女结扎手术11000余例。计划生育工作重新掀起高潮。 1979年起全县开始贯彻中共党中央提出的“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当年对计划外怀孕做引流产手术900余例。2胎(多胎)率逐年下降。 二胎以上统计 ┌──────┬───────┬───────┐ │ 项目 │二胎生育 │三胎以上生育 │ │ 数量 ├──┬────┼──┬────┤ │年份 │人数│二胎率%│人数│多胎率%│ ├──────┼──┼────┼──┼────┤ │1980 │1275│23.3 │475 │8.7 │ ├──────┼──┼────┼──┼────┤ │1981 │1575│22.8 │811 │11.7 │ ├──────┼──┼────┼──┼────┤ │1982 │1717│26.5 │643 │9.9 │ ├──────┼──┼────┼──┼────┤ │1983 │1562│26.5 │367 │6.2 │ ├──────┼──┼────┼──┼────┤ │1984 │1220│21.5 │151 │2.7 │ ├──────┼──┼────┼──┼────┤ │1985 │771 │15.8 │24 │0.5 │ ├──────┼──┼────┼──┼────┤ │1986 │1216│26.9 │89 │1.68 │ ├──────┼──┼────┼──┼────┤ │1987 │1133│26.1 │24 │0.47 │ └──────┴──┴────┴──┴────┘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1980年县革委会以[1980]22号文件印发了县、社直单位《计划生育若干问题试行规定》;1982年3月县委印发了《县委、县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几项试行规定》,文件具体规定了对独生子女及“五保”老人的照顾等10个方面的问题;1982年9月份之后,在全县大力宣传中共党的十二次代表大会把实行计划生育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5年,全县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提出的“到本世纪末,把我国总人口控制在12亿内”的宏伟目标,使全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1985年统计:全县人口出生率降至1.176%,自然增长率为0.48%;1987年统计全县人口出生率为1.214%,自然增长率为0.56%。这是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以来,全县人口出生率最低的两个年份。 晚婚晚育 1949年前,高唐县居民婚育属早婚早育型。结婚男女13—16岁为最多,最小者7—8岁。育龄也相应的提前。男、女13、14岁生育者屡见不鲜。1949年后,政府提倡晚婚晚育,婚龄育龄逐步提高。1950年起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按照“男20周岁、女18周岁始得结婚”的法定年龄,执行结婚登记制度。1981年开始实行新婚姻法,法定结婚年龄为男22岁,女20岁。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思想觉悟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积极响应政府提出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的晚婚号召并计划生育,使婚育年龄趋于适宜。 全县晚婚情况统计 ┌──────┬──┬───┬───┬──────┬──┬───┬───┐ │ 项目 │ │ │ │ │ │ │ │ │ 数量 │结婚│其中晚│晚婚率│项目数量年份│结婚│其中晚│晚婚率│ │ 年份 │对数│婚数 │% │ │对数│婚数 │% │ ├──────┼──┼───┼───┼──────┼──┼───┼───┤ │1980 │2741│2466 │90.0 │1984 │2828│918 │32.5 │ ├──────┼──┼───┼───┼──────┼──┼───┼───┤ │1981 │3431│1859 │54.2 │1985 │2562│1713 │67.5 │ ├──────┼──┼───┼───┼──────┼──┼───┼───┤ │1982 │2888│1036 │35.9 │1986 │2259│1767 │78.2 │ ├──────┼──┼───┼───┼──────┼──┼───┼───┤ │1983 │3719│1428 │38.4 │1987 │2174│1719 │79 │ └──────┴──┴───┴───┴──────┴──┴───┴───┘ 优生优育 排除劣生条件。高唐县有姑舅、两姨等近亲结婚习俗,名曰“亲上亲”,故常有先天低能儿出现。另有许多病体生育者,女精神病及其他遗传病患者,多数出嫁并生育,将病遗传给下一代。1949年后,人民政府一方面提倡优生优育,一方面在《婚姻法》中明文禁止近亲和遗传病体结婚。杜绝早婚早育,清除了先天不足的隐患,创造了优生的条件。 用科学的方法接生、抚养。据1987年统计,全县由医院、诊所及政府培养的接生员接生的婴儿占总产儿的95%以上。1978年以来,优生优育措施逐步落实。仅1980至1984年全县先后培训优生技术工作骨干150人。编印了10期优生优育知识宣传读物。在全县实行了妇幼保健程序化管理。大大促进了优生优育工作的开展。 节育绝育 自1956年起,施行节育。服用避孕药、使用避孕套、阴道隔膜、节育环进行避孕。避孕药具一律免费供应。1964年开始,对多子女者施行绝育,其措施主要是实行男子输精管结扎和女子输卵管结扎术。节育、绝育手术费用由国家和集体承担。 节育情况统计 ┌──────┬───┬──┬──┬───┬──────┬───┬──┬──┬───┐ │ 项目│ │ │ │ │ 项目 │ │ │ │ │ │ 数量 │ │ │ │ │ 数量 │ │ │ │ │ │年份 │合计 │男扎│女扎│放环 │年份 │合计 │男扎│女扎│放环 │ ├──────┼───┼──┼──┼───┼──────┼───┼──┼──┼───┤ │1963 │100 │1 │16 │50 │1976 │21414 │2634│7243│9824 │ ├──────┼───┼──┼──┼───┼──────┼───┼──┼──┼───┤ │1964 │1435 │49 │31 │1226 │1977 │21194 │77 │8060│11364 │ ├──────┼───┼──┼──┼───┼──────┼───┼──┼──┼───┤ │1965 │2448 │492 │31 │1563 │1978 │14125 │74 │322 │12125 │ ├──────┼───┼──┼──┼───┼──────┼───┼──┼──┼───┤ │1966 │3811 │1806│28 │1007 │1979 │25448 │1263│7063│10966 │ ├──────┼───┼──┼──┼───┼──────┼───┼──┼──┼───┤ │1967 │4408 │28 │13 │3709 │1980 │19392 │178 │1103│7842 │ ├──────┼───┼──┼──┼───┼──────┼───┼──┼──┼───┤ │1968 │2381 │1 │4 │1670 │1981 │15281 │85 │372 │5151 │ ├──────┼───┼──┼──┼───┼──────┼───┼──┼──┼───┤ │1969 │2541 │17 │2 │1929 │1982 │21091 │596 │3024│7951 │ ├──────┼───┼──┼──┼───┼──────┼───┼──┼──┼───┤ │1970 │5288 │1 │2 │4426 │1983 │24236 │1851│8238│5979 │ ├──────┼───┼──┼──┼───┼──────┼───┼──┼──┼───┤ │1971 │8039 │ │7 │7001 │1984 │33826 │928 │316 │7442 │ ├──────┼───┼──┼──┼───┼──────┼───┼──┼──┼───┤ │1972 │18795 │104 │48 │17286 │1985 │26584 │668 │2872│10052 │ ├──────┼───┼──┼──┼───┼──────┼───┼──┼──┼───┤ │1973 │9724 │18 │35 │8445 │1986 │17943 │872 │3010│9158 │ ├──────┼───┼──┼──┼───┼──────┼───┼──┼──┼───┤ │1974 │9939 │4 │6 │8403 │1987 │32975 │1678│5231│17173 │ ├──────┼───┼──┼──┼───┼──────┼───┼──┼──┼───┤ │1975 │17538 │244 │99 │1775 │ │ │ │ │ │ └──────┴───┴──┴──┴───┴──────┴───┴──┴──┴───┘ 政策措施 1964年起,属于计划生育就诊的挂号费、四项(结扎、放环、引产、流产)手术费医药费全部免交。1975年至1985年10年间,全县用于计划生育的经费累计达211.64万元。另外1984年起,对自愿接受节育、绝育手术的照顾假期为:放环2天,取环1天,男结扎9天,女结扎25天,人工流产15天,引产45天。在上述的假期内职工工资照发评奖不受影响。绝育者另给适当营养补贴。其费用,职工干部由所在单位开支,农民和无业者由县计划生育部门开支。 全县领取独生子女证统计表 ┌────┬───┬──┬──┬──┬──┬───┬──┬──┬──┐ │年度 │1979 │1980│1981│1982│1983│1984 │1985│1986│1987│ ├────┼───┼──┼──┼──┼──┼───┼──┼──┼──┤ │人数 │2725 │6590│7325│6392│5503│11344 │8806│4047│3136│ ├────┼───┼──┼──┼──┼──┼───┼──┼──┼──┤ │占一胎生│40.03 │91.6│84.0│63 │30 │70 │60 │33.2│22.9│ │育总数%│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