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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募派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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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募派兵役制
清朝及国民党军的兵役制度,有世袭、招募、摊派、买卖等形式。 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前,实行世袭兵役制。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一般不退伍。 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甲午战争后,清朝模仿西方国家兵役制度,颁布了《新军制》,招募兵员,编练新兵。士兵服常备役后退伍。退伍后,服续备役3年,再服后备役4年。期满后,退为平民。 民国初年沿用招募制。1930年高唐县实行按地亩数摊派兵员的办法。同时,每个服役者免征15亩土地的农业税。1937年后,地方杂牌武装兴起,他们多是按兄弟人数多少摊派兵员。如兄弟2人,1人服役;兄弟3人,2人应征。 实行按地亩或按兄弟多少摊派兵员后,有些富户不愿出兵,则花钱雇用他人顶替,便出现了买卖兵丁的现象。1935年,国民党政府以每人5块银元的价格在高唐买兵300名。1936年,按地亩摊派兵员时,可交钱免征,每交纳5块银元,便可免征1人当兵。 抗日战争后期,因高唐境内杂牌武装较多,且不得人心,他们多用抓丁的方式扩充兵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