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司法行政 资料库:高唐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高唐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article/17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article/17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五节 司法行政


    建国前未独立设置司法行政机构。建国后,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负责。1979年全县15处人民公社均配备了司法助理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后,于1980年10月建立高唐县司法局,隶属县人民政府。
    宣传
    司法局建立以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先对《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宣传。1983年,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开展后,广泛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从1981年至1987年组织司法干部到各有关单位上法制课3477场次,受教育者达165万人次;印发各种法制宣传资料300940份;组织广播讲座会2262场次;组织放映法制宣传电影、幻灯1259场次;运用法制宣传车巡回宣传350次;组织法制宣传报告会、宣讲会4294场次,受教育者达91.5万人次;在县城和乡镇驻地设法制宣传专栏,共办3494期;组织订阅法制报3.8万余份。通过法制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感。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5年1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在全县开展了以“十法一条例”为基本内容的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全县购置法律常识读本39536册,其中干部读本2300册,职工读本9122册,农村读本23114册,各类法规选编5000余册。培训法律教员3520人次。开办了338处法制夜校。
    调解
    1949年11月,各乡开始建立调解委员会,至1954年全县87个乡建立了调解委员会,562个自然村均有调解委员。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200户以上的村和100人以上的工厂设调解委员会,200户以下的村设调解小组,一百人以下的工厂设兼职调解干部。全县共设调解委员会213处,委员962人;调解小组76个,组员2568人。1962年,全县设八个区,辖46个公社。公社设调解委员会,共有主任46名,大队设调解委员共240名;“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组织瘫痪。1973年11月县法院陆续在15个公社,727个大队,建立了两级调解委员会。
    1979年以后,人民公社设立司法助理员,加强了对调解组织的指导,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1984年在管理区,村民委员会,部分企业学校,建立了875处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3040名;1987年全县有调解委员会834处;调解人员2725人,企业专职调解员425人,纠纷信息员2125人。
    50年代,民事纠纷主要是婚姻、土地和债务纠纷。1950年上半年统计,共处理民事纠纷101件,其中婚姻56件,土地20件,债务24件。1953年全县发生民事纠纷646件,当年调解580件。
    1958年以后,婚姻纠纷占绝大多数。1956年的268件民事案件中,婚姻纠纷186件,占71%,债务17件,房屋13件,赡养10件,继承4件,其他38件。1960年共有民事纠纷案件315件,其中婚姻纠纷达301件,占95%以上。1962年民事纠纷案件378件,婚姻纠纷294件。以后几年的民事纠纷中,婚姻问题始终占居首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村民之间的纠纷主要发生在争水、争农具和宅基纠纷上。1981年发生民事纠纷974件,其中宅基纠纷267件,打架246件。1982年发生的1732件民事纠纷中,宅基439件,打架414件。
    为了有效地减少纠纷,调解组织定期进行纠纷检查。    1987年检查出纠纷苗头724起,及时得到解决。从1981年至1987年共受理各类纠纷10883件,调处9770件,防止矛盾激化303件。
    律师
    1980年12月建立法律顾问处。隶属司法局。设主任1人(缺职),副主任1人,律师3人。
    从1981年至1987年接受刑事被告人委托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担任的辩护案件104件;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287件(经济诉讼案件179件),解答法律询问1815次,代拟诉状616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0家,累计避免经济损失1114.5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58万元。
    公证
    1980年建立公证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公证员3人,隶属县司法局,开展了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财产赠与和分割、收养关系、亲属关系、身份等公证业务。从1981年至1987年共办理公证文书78082件,其中在受理审查经济合同中,依法修订完善和制止违法合同496件,避免经济损失32.5万元。
    为促进棉花生产,用法律手段保证农业生产的发展,于1981年和1982年试办了棉花生产承包合同公证2538件。之后大批量进行了农业生产承包合同公证。
    1984年冬,针对农村宅基纠纷比较突出的情况,为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经试点后在全县农村进行了宅基地使用权公证,至1987年共办理65479件,约占全县农户的70%。

    调解工作统计表
┌──────┬───┬──┬───────────────────────────────────┐
│        项目│受理  │调解│调解纠纷分类情况                                                      │
│    数量    │纠纷  │纠纷├──┬──┬────┬──┬────┬──┬────┬──┬──┬──┤
│年份        │总数  │总数│婚姻│继承│赡扶抚养│家庭│房屋宅基│债务│生产经营│赠偿│赔偿│其他│
├──────┼───┼──┼──┼──┼────┼──┼────┼──┼────┼──┼──┼──┤
│1981        │974   │977 │203 │77  │94      │    │267     │21  │        │246 │46  │23  │
├──────┼───┼──┼──┼──┼────┼──┼────┼──┼────┼──┼──┼──┤
│1982        │1732  │1796│319 │185 │230     │    │449     │7   │        │414 │54  │138 │
├──────┼───┼──┼──┼──┼────┼──┼────┼──┼────┼──┼──┼──┤
│1983        │1570  │1406│164 │100 │104     │202 │380     │26  │123     │116 │110 │81  │
├──────┼───┼──┼──┼──┼────┼──┼────┼──┼────┼──┼──┼──┤
│1984        │1211  │1078│129 │48  │83      │35  │255     │42  │67      │47  │77  │295 │
├──────┼───┼──┼──┼──┼────┼──┼────┼──┼────┼──┼──┼──┤
│1985        │1214  │1139│140 │74  │84      │63  │376     │38  │71      │43  │113 │137 │
├──────┼───┼──┼──┼──┼────┼──┼────┼──┼────┼──┼──┼──┤
│1986        │2139  │1717│235 │103 │154     │234 │401     │53  │95      │190 │99  │153 │
├──────┼───┼──┼──┼──┼────┼──┼────┼──┼────┼──┼──┼──┤
│1987        │2043  │1657│237 │114 │172     │285 │249     │81  │104     │179 │87  │149 │
├──────┼───┼──┼──┼──┼────┼──┼────┼──┼────┼──┼──┼──┤
│合计        │10933 │9770│1427│701 │921     │819 │2377    │268 │460     │1235│586 │976 │
└──────┴───┴──┴──┴──┴────┴──┴────┴──┴────┴──┴──┴──┘

    公证情况统计表
┌──────┬───┬───┬───┬───┬───┬───┬───┬───┐
│       项目 │      │      │      │      │      │      │      │      │
│    数量    │      │      │      │      │      │      │      │      │
│年份        │1981年│1982年│1983年│1984年│1985年│1986年│1987年│合计  │
├──┬───┼───┼───┼───┼───┼───┼───┼───┼───┤
│民间│收养  │1     │3     │4     │2     │6     │1     │1     │18    │
│    ├───┼───┼───┼───┼───┼───┼───┼───┼───┤
│    │遗嘱  │4     │2     │2     │1     │3     │10    │11    │33    │
│    ├───┼───┼───┼───┼───┼───┼───┼───┼───┤
│    │房屋  │1     │0     │2     │10    │6     │4     │3     │26    │
│    ├───┼───┼───┼───┼───┼───┼───┼───┼───┤
│    │协议  │1     │1     │2     │6     │9     │7     │2     │28    │
│    ├───┼───┼───┼───┼───┼───┼───┼───┼───┤
│    │宅基  │      │      │5     │572   │23422 │23785 │17695 │65479 │
│    ├───┼───┼───┼───┼───┼───┼───┼───┼───┤
│    │继承权│1     │      │      │      │      │      │33    │34    │
│    ├───┼───┼───┼───┼───┼───┼───┼───┼───┤
│    │其他  │2     │4     │7     │11    │30    │13    │3     │70    │
│    ├───┼───┼───┼───┼───┼───┼───┼───┼───┤
│    │计    │10    │10    │22    │602   │23476 │23820 │17748 │65688 │
├──┼───┼───┼───┼───┼───┼───┼───┼───┼───┤
│经济│购销  │      │6     │7     │1     │9     │21    │1     │45    │
│    ├───┼───┼───┼───┼───┼───┼───┼───┼───┤
│    │建筑  │      │7     │2     │13    │8     │26    │18    │74    │
│    ├───┼───┼───┼───┼───┼───┼───┼───┼───┤
│    │加工  │      │      │8     │12    │6     │1     │55    │82    │
│    ├───┼───┼───┼───┼───┼───┼───┼───┼───┤
│    │农业  │103   │2435  │218   │295   │979   │1013  │6166  │11209 │
│    ├───┼───┼───┼───┼───┼───┼───┼───┼───┤
│    │林果  │      │32    │22    │300   │116   │184   │8     │662   │
│    ├───┼───┼───┼───┼───┼───┼───┼───┼───┤
│    │副业  │      │      │10    │155   │40    │9     │4     │78    │
│    ├───┼───┼───┼───┼───┼───┼───┼───┼───┤
│    │贷款  │1     │2     │3     │20    │40    │69    │4     │139   │
│    ├───┼───┼───┼───┼───┼───┼───┼───┼───┤
│    │其他  │8     │9     │2     │25    │27    │38    │6     │115   │
│    ├───┼───┼───┼───┼───┼───┼───┼───┼───┤
│    │计    │112   │2491  │272   │821   │1225  │1361  │6262  │12544 │
├──┼───┼───┼───┼───┼───┼───┼───┼───┼───┤
│    │合计  │122   │2501  │294   │1423  │24701 │25181 │24010 │78232 │
└──┴───┴───┴───┴───┴───┴───┴───┴───┴───┘

    五、法律服务站
    1985年4月,全县15处乡镇建立了法律服务站,隶属乡镇政府,受县司法局的业务指导。服务站设站长1人(司法助理员兼任),工作人员2—3人。开展法制宣传、民间纠纷调解、有偿法律服务。
    自建站至1987年进行法制宣传共1263场次,受教育71万人次,调解各类疑难纠纷677次,防止重大事故81次,避免非正常死亡70余人。担任乡镇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14家,接收民事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80件,代写法律文书115件,解答法律咨询938人次,审查修订合同1015份,联络协办各类公证7382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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