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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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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司法行政
建国前未独立设置司法行政机构。建国后,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负责。1979年全县15处人民公社均配备了司法助理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后,于1980年10月建立高唐县司法局,隶属县人民政府。 宣传 司法局建立以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先对《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宣传。1983年,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开展后,广泛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从1981年至1987年组织司法干部到各有关单位上法制课3477场次,受教育者达165万人次;印发各种法制宣传资料300940份;组织广播讲座会2262场次;组织放映法制宣传电影、幻灯1259场次;运用法制宣传车巡回宣传350次;组织法制宣传报告会、宣讲会4294场次,受教育者达91.5万人次;在县城和乡镇驻地设法制宣传专栏,共办3494期;组织订阅法制报3.8万余份。通过法制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感。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5年1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在全县开展了以“十法一条例”为基本内容的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全县购置法律常识读本39536册,其中干部读本2300册,职工读本9122册,农村读本23114册,各类法规选编5000余册。培训法律教员3520人次。开办了338处法制夜校。 调解 1949年11月,各乡开始建立调解委员会,至1954年全县87个乡建立了调解委员会,562个自然村均有调解委员。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200户以上的村和100人以上的工厂设调解委员会,200户以下的村设调解小组,一百人以下的工厂设兼职调解干部。全县共设调解委员会213处,委员962人;调解小组76个,组员2568人。1962年,全县设八个区,辖46个公社。公社设调解委员会,共有主任46名,大队设调解委员共240名;“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组织瘫痪。1973年11月县法院陆续在15个公社,727个大队,建立了两级调解委员会。 1979年以后,人民公社设立司法助理员,加强了对调解组织的指导,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1984年在管理区,村民委员会,部分企业学校,建立了875处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3040名;1987年全县有调解委员会834处;调解人员2725人,企业专职调解员425人,纠纷信息员2125人。 50年代,民事纠纷主要是婚姻、土地和债务纠纷。1950年上半年统计,共处理民事纠纷101件,其中婚姻56件,土地20件,债务24件。1953年全县发生民事纠纷646件,当年调解580件。 1958年以后,婚姻纠纷占绝大多数。1956年的268件民事案件中,婚姻纠纷186件,占71%,债务17件,房屋13件,赡养10件,继承4件,其他38件。1960年共有民事纠纷案件315件,其中婚姻纠纷达301件,占95%以上。1962年民事纠纷案件378件,婚姻纠纷294件。以后几年的民事纠纷中,婚姻问题始终占居首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村民之间的纠纷主要发生在争水、争农具和宅基纠纷上。1981年发生民事纠纷974件,其中宅基纠纷267件,打架246件。1982年发生的1732件民事纠纷中,宅基439件,打架414件。 为了有效地减少纠纷,调解组织定期进行纠纷检查。 1987年检查出纠纷苗头724起,及时得到解决。从1981年至1987年共受理各类纠纷10883件,调处9770件,防止矛盾激化303件。 律师 1980年12月建立法律顾问处。隶属司法局。设主任1人(缺职),副主任1人,律师3人。 从1981年至1987年接受刑事被告人委托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担任的辩护案件104件;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287件(经济诉讼案件179件),解答法律询问1815次,代拟诉状616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0家,累计避免经济损失1114.5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58万元。 公证 1980年建立公证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公证员3人,隶属县司法局,开展了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财产赠与和分割、收养关系、亲属关系、身份等公证业务。从1981年至1987年共办理公证文书78082件,其中在受理审查经济合同中,依法修订完善和制止违法合同496件,避免经济损失32.5万元。 为促进棉花生产,用法律手段保证农业生产的发展,于1981年和1982年试办了棉花生产承包合同公证2538件。之后大批量进行了农业生产承包合同公证。 1984年冬,针对农村宅基纠纷比较突出的情况,为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经试点后在全县农村进行了宅基地使用权公证,至1987年共办理65479件,约占全县农户的70%。 调解工作统计表 ┌──────┬───┬──┬───────────────────────────────────┐ │ 项目│受理 │调解│调解纠纷分类情况 │ │ 数量 │纠纷 │纠纷├──┬──┬────┬──┬────┬──┬────┬──┬──┬──┤ │年份 │总数 │总数│婚姻│继承│赡扶抚养│家庭│房屋宅基│债务│生产经营│赠偿│赔偿│其他│ ├──────┼───┼──┼──┼──┼────┼──┼────┼──┼────┼──┼──┼──┤ │1981 │974 │977 │203 │77 │94 │ │267 │21 │ │246 │46 │23 │ ├──────┼───┼──┼──┼──┼────┼──┼────┼──┼────┼──┼──┼──┤ │1982 │1732 │1796│319 │185 │230 │ │449 │7 │ │414 │54 │138 │ ├──────┼───┼──┼──┼──┼────┼──┼────┼──┼────┼──┼──┼──┤ │1983 │1570 │1406│164 │100 │104 │202 │380 │26 │123 │116 │110 │81 │ ├──────┼───┼──┼──┼──┼────┼──┼────┼──┼────┼──┼──┼──┤ │1984 │1211 │1078│129 │48 │83 │35 │255 │42 │67 │47 │77 │295 │ ├──────┼───┼──┼──┼──┼────┼──┼────┼──┼────┼──┼──┼──┤ │1985 │1214 │1139│140 │74 │84 │63 │376 │38 │71 │43 │113 │137 │ ├──────┼───┼──┼──┼──┼────┼──┼────┼──┼────┼──┼──┼──┤ │1986 │2139 │1717│235 │103 │154 │234 │401 │53 │95 │190 │99 │153 │ ├──────┼───┼──┼──┼──┼────┼──┼────┼──┼────┼──┼──┼──┤ │1987 │2043 │1657│237 │114 │172 │285 │249 │81 │104 │179 │87 │149 │ ├──────┼───┼──┼──┼──┼────┼──┼────┼──┼────┼──┼──┼──┤ │合计 │10933 │9770│1427│701 │921 │819 │2377 │268 │460 │1235│586 │976 │ └──────┴───┴──┴──┴──┴────┴──┴────┴──┴────┴──┴──┴──┘ 公证情况统计表 ┌──────┬───┬───┬───┬───┬───┬───┬───┬───┐ │ 项目 │ │ │ │ │ │ │ │ │ │ 数量 │ │ │ │ │ │ │ │ │ │年份 │1981年│1982年│1983年│1984年│1985年│1986年│1987年│合计 │ ├──┬───┼───┼───┼───┼───┼───┼───┼───┼───┤ │民间│收养 │1 │3 │4 │2 │6 │1 │1 │18 │ │ ├───┼───┼───┼───┼───┼───┼───┼───┼───┤ │ │遗嘱 │4 │2 │2 │1 │3 │10 │11 │33 │ │ ├───┼───┼───┼───┼───┼───┼───┼───┼───┤ │ │房屋 │1 │0 │2 │10 │6 │4 │3 │26 │ │ ├───┼───┼───┼───┼───┼───┼───┼───┼───┤ │ │协议 │1 │1 │2 │6 │9 │7 │2 │28 │ │ ├───┼───┼───┼───┼───┼───┼───┼───┼───┤ │ │宅基 │ │ │5 │572 │23422 │23785 │17695 │65479 │ │ ├───┼───┼───┼───┼───┼───┼───┼───┼───┤ │ │继承权│1 │ │ │ │ │ │33 │34 │ │ ├───┼───┼───┼───┼───┼───┼───┼───┼───┤ │ │其他 │2 │4 │7 │11 │30 │13 │3 │70 │ │ ├───┼───┼───┼───┼───┼───┼───┼───┼───┤ │ │计 │10 │10 │22 │602 │23476 │23820 │17748 │65688 │ ├──┼───┼───┼───┼───┼───┼───┼───┼───┼───┤ │经济│购销 │ │6 │7 │1 │9 │21 │1 │45 │ │ ├───┼───┼───┼───┼───┼───┼───┼───┼───┤ │ │建筑 │ │7 │2 │13 │8 │26 │18 │74 │ │ ├───┼───┼───┼───┼───┼───┼───┼───┼───┤ │ │加工 │ │ │8 │12 │6 │1 │55 │82 │ │ ├───┼───┼───┼───┼───┼───┼───┼───┼───┤ │ │农业 │103 │2435 │218 │295 │979 │1013 │6166 │11209 │ │ ├───┼───┼───┼───┼───┼───┼───┼───┼───┤ │ │林果 │ │32 │22 │300 │116 │184 │8 │662 │ │ ├───┼───┼───┼───┼───┼───┼───┼───┼───┤ │ │副业 │ │ │10 │155 │40 │9 │4 │78 │ │ ├───┼───┼───┼───┼───┼───┼───┼───┼───┤ │ │贷款 │1 │2 │3 │20 │40 │69 │4 │139 │ │ ├───┼───┼───┼───┼───┼───┼───┼───┼───┤ │ │其他 │8 │9 │2 │25 │27 │38 │6 │115 │ │ ├───┼───┼───┼───┼───┼───┼───┼───┼───┤ │ │计 │112 │2491 │272 │821 │1225 │1361 │6262 │12544 │ ├──┼───┼───┼───┼───┼───┼───┼───┼───┼───┤ │ │合计 │122 │2501 │294 │1423 │24701 │25181 │24010 │78232 │ └──┴───┴───┴───┴───┴───┴───┴───┴───┴───┘ 五、法律服务站 1985年4月,全县15处乡镇建立了法律服务站,隶属乡镇政府,受县司法局的业务指导。服务站设站长1人(司法助理员兼任),工作人员2—3人。开展法制宣传、民间纠纷调解、有偿法律服务。 自建站至1987年进行法制宣传共1263场次,受教育71万人次,调解各类疑难纠纷677次,防止重大事故81次,避免非正常死亡70余人。担任乡镇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14家,接收民事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80件,代写法律文书115件,解答法律咨询938人次,审查修订合同1015份,联络协办各类公证7382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