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民主县政府设立司法科,负责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2年2月建立高唐县人民法院。1958年,禹城、高唐两县合并,两县人民法院亦合。1961年禹城县人民法院分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陷入瘫痪。1968年2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实行军管,成立高唐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6月30日,高唐县人民法院恢复建立,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信访接待室、办公室,后相继建立尹集人民法庭,赵寨子人民法庭,张大屯人民法庭,赵庄人民法庭。1982年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建立执行庭,增设政工科,1987年实现一乡一庭。
自1953年起,至1987年止,先后有宋跃庭、马曰祥、宋华杰、万金文、陈永祥、马来福出任院长。
一、刑事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法院把刑事审判,当作首要任务,担负起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
1950年,在土改运动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及时依法惩办了一批抗拒、破坏“土改“的罪犯和不法地主及残害人民群众的恶霸;依法审判惩办了一批匪首、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到1951年,共审结刑事案件575件,588人,其中反革命案件102件,占18%。
1952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1955年秋开展第二次“镇压反革命分子运动”,至1956年底,依法审理贪污案件49件,判处罪犯53人。审理反革命案件373件,判处罪犯391人,审理其他刑事案件1082件,判处罪犯1098人。
1957年至1964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121件,3199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工作受到严重干拢,造成大批冤假错案。1965年至1972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29件,475人。其中反革命案件126件,140人,占29.5%。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加强和完善,法院全面执行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会议、陪审、辩护、回避、上诉等审判制度,独立行使审判权。1973年至1982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31件,判处各类罪犯363名。自1979年开始,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至1981年共改判纠正冤、假、错案197件,210人。
1982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加强了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1983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罪犯的方针,开展了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三年共审结严重刑事犯罪案件137件,判处严重刑事罪犯228名。1982至1987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38件,判处各类罪犯382名。
二、经济审判
1979年前,法院没有开展经济审判工作,经济纠纷多数依靠行政手段解决,少数以民事案件处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经济交往增加,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法院于1982年4月建立经济审判庭,开展经济审判工作。自1981年起至1987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866件,审理金额657.33万元。
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既严格按照“合同法”认真审查合同是否有效,依法追究过错方的经济责任,又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生产的原则,妥善解决经济纠纷。1982年至1987年共审结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818件,审理金额637.33万元。对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则根据有关的法律政策,判明是非责任,坚持积极疏导、着重调解的原则,既坚持保护集体利益,又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82年至1987年共审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7件。
在经济审判工作中,法院还多次组织巡回法庭,深入到乡镇、企业、农村开展理顺各种经济关系的工作,利用简易程序,就地审理简易纠纷案件。1982年至1987年,共审理简易经济纠纷350件,为国家、集体、企业追回欠款20多万元,有力地促进了乡镇企业和农村经济地发展。
三、民事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院担负起处理人民内部纠纷,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繁重民事审判任务。
50年代,在民事案件中,以婚姻、土地债务、宅基房屋等案件比较突出。1956年后,随着所有制的变化,土地案件趋于消失,债务案件明显减少。1949年至1957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954件。
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实施,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进行了大力宣传。法院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支持保护人民群众争取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权利,打击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恶习,有力地促进了新婚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49年至1957年共审结婚姻案件262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66%。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法院依照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审理土地纠纷案件。1949年至1957年共审理土地案件223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6%。
解放初期的债务案件多数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法院依照法律审理债务案件,依法保护人民的财产权益。1949年至1957年共审理债务案件215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4%。
1958年至1961年,受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包办买卖婚姻等封建恶习重新抬头,致使婚姻案件明显上升。三年共审结民事案件840件。其中婚姻案件759件,占90%。
1962年至1965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116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工作中断,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失去保障,财产权益案件无人过问,婚姻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
1973年以后,法院恢复建立后,人民调解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民事审判工作逐步走向正常。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的逐步实施,民事案件数量增加,案件的内容、结构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坚持就地办案着重调解的方针,更新审判观念,改变审判方式,加强了民事审判工作。1973年至1987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918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
第四节 审判
视图
解放初期,民主县政府设立司法科,负责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2年2月建立高唐县人民法院。1958年,禹城、高唐两县合并,两县人民法院亦合。1961年禹城县人民法院分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陷入瘫痪。1968年2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实行军管,成立高唐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6月30日,高唐县人民法院恢复建立,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信访接待室、办公室,后相继建立尹集人民法庭,赵寨子人民法庭,张大屯人民法庭,赵庄人民法庭。1982年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建立执行庭,增设政工科,1987年实现一乡一庭。
自1953年起,至1987年止,先后有宋跃庭、马曰祥、宋华杰、万金文、陈永祥、马来福出任院长。
一、刑事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法院把刑事审判,当作首要任务,担负起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
1950年,在土改运动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及时依法惩办了一批抗拒、破坏“土改“的罪犯和不法地主及残害人民群众的恶霸;依法审判惩办了一批匪首、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到1951年,共审结刑事案件575件,588人,其中反革命案件102件,占18%。
1952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1955年秋开展第二次“镇压反革命分子运动”,至1956年底,依法审理贪污案件49件,判处罪犯53人。审理反革命案件373件,判处罪犯391人,审理其他刑事案件1082件,判处罪犯1098人。
1957年至1964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121件,3199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工作受到严重干拢,造成大批冤假错案。1965年至1972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29件,475人。其中反革命案件126件,140人,占29.5%。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加强和完善,法院全面执行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会议、陪审、辩护、回避、上诉等审判制度,独立行使审判权。1973年至1982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31件,判处各类罪犯363名。自1979年开始,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至1981年共改判纠正冤、假、错案197件,210人。
1982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加强了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1983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罪犯的方针,开展了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三年共审结严重刑事犯罪案件137件,判处严重刑事罪犯228名。1982至1987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38件,判处各类罪犯382名。
二、经济审判
1979年前,法院没有开展经济审判工作,经济纠纷多数依靠行政手段解决,少数以民事案件处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经济交往增加,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法院于1982年4月建立经济审判庭,开展经济审判工作。自1981年起至1987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866件,审理金额657.33万元。
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既严格按照“合同法”认真审查合同是否有效,依法追究过错方的经济责任,又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生产的原则,妥善解决经济纠纷。1982年至1987年共审结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818件,审理金额637.33万元。对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则根据有关的法律政策,判明是非责任,坚持积极疏导、着重调解的原则,既坚持保护集体利益,又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82年至1987年共审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7件。
在经济审判工作中,法院还多次组织巡回法庭,深入到乡镇、企业、农村开展理顺各种经济关系的工作,利用简易程序,就地审理简易纠纷案件。1982年至1987年,共审理简易经济纠纷350件,为国家、集体、企业追回欠款20多万元,有力地促进了乡镇企业和农村经济地发展。
三、民事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院担负起处理人民内部纠纷,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繁重民事审判任务。
50年代,在民事案件中,以婚姻、土地债务、宅基房屋等案件比较突出。1956年后,随着所有制的变化,土地案件趋于消失,债务案件明显减少。1949年至1957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954件。
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实施,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进行了大力宣传。法院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支持保护人民群众争取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权利,打击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恶习,有力地促进了新婚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49年至1957年共审结婚姻案件262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66%。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法院依照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审理土地纠纷案件。1949年至1957年共审理土地案件223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6%。
解放初期的债务案件多数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法院依照法律审理债务案件,依法保护人民的财产权益。1949年至1957年共审理债务案件215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4%。
1958年至1961年,受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包办买卖婚姻等封建恶习重新抬头,致使婚姻案件明显上升。三年共审结民事案件840件。其中婚姻案件759件,占90%。
1962年至1965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116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工作中断,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失去保障,财产权益案件无人过问,婚姻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
1973年以后,法院恢复建立后,人民调解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民事审判工作逐步走向正常。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的逐步实施,民事案件数量增加,案件的内容、结构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坚持就地办案着重调解的方针,更新审判观念,改变审判方式,加强了民事审判工作。1973年至1987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918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