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县人民检察署成立于1951年1月,检察长由当时中共县委常委、公安局长刘杰兼任。下有3名检察员。1954年12月检察署改为检察院,除检察长、副检察长外,有6名检察员。1959年1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为政治部,检察院改为检察科。是年6月恢复检察院。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8年2月,检察工作由公安机关军管组取代。1973年军管组撤销后,检察权仍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5月根据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新建立县人民检察院。下设侦察股、审判股、监督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办公室。1980年增设监所检察股,1981年增设控告申诉股。1982年各股改为科。1986年增设政工科,1987年增设技术科。是年,检察院在县税务局设立税务检察室。
自1951年起,至1987年止,先后有刘杰、杜存正、许振华、费成爱、马曰祥、高振山、马凤荣、张进忠出任检察长。
二、刑事检察
1955年之前,检察署很少独立开展业务工作。至1966年共受理案犯1917人,批捕1444人;受理公安移送起诉的案犯1444人,决定起诉的1400人,免诉的44人,出庭支持上诉1044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工作中断。检察院重建后,1979~1987年共受理公安提请逮捕的罪犯837人,批准捕的737人,不捕的100人,撤案16人;公安移送起诉的95人,不起诉的4人。移送分院起诉的13人。出庭支持公诉的567人。法院判决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1人,进行了改判。
三、经济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初建时 未设经济检察机构,只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派员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办案工作。1955年由检察机关担负侦查办理经济案件,至1966年共立案30人,起诉28人,免诉2人。1978至1987年经济案犯58人,决定起诉11人,免诉38人,不诉8人,撤案1人。共为集体和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2万2千余元。
四、法纪检察
1955至1966年,共受理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和渎职犯罪案52起,向法院起诉49人,免诉3人。
1978年检察院重建后,法纪检察工作有了加强,至1987年共受理法纪罪犯30人,决定起诉的17人,免诉的13人,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五、监所检察
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开展了监所监察工作。主要是对未决犯的关押时限、狱政制度是否健全、监管人员和看守人员是否违法进行监督。检察院设1至2名驻所检察员,长期驻所检察。1980年到1987年,检察纠正各类违法现象200余次。
六、控告申诉
检察院直接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1981年至1987年共受理来信来访507件,转有关部门处理306件,自理201件。
第三节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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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
县人民检察署成立于1951年1月,检察长由当时中共县委常委、公安局长刘杰兼任。下有3名检察员。1954年12月检察署改为检察院,除检察长、副检察长外,有6名检察员。1959年1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为政治部,检察院改为检察科。是年6月恢复检察院。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8年2月,检察工作由公安机关军管组取代。1973年军管组撤销后,检察权仍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5月根据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新建立县人民检察院。下设侦察股、审判股、监督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办公室。1980年增设监所检察股,1981年增设控告申诉股。1982年各股改为科。1986年增设政工科,1987年增设技术科。是年,检察院在县税务局设立税务检察室。
自1951年起,至1987年止,先后有刘杰、杜存正、许振华、费成爱、马曰祥、高振山、马凤荣、张进忠出任检察长。
二、刑事检察
1955年之前,检察署很少独立开展业务工作。至1966年共受理案犯1917人,批捕1444人;受理公安移送起诉的案犯1444人,决定起诉的1400人,免诉的44人,出庭支持上诉1044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工作中断。检察院重建后,1979~1987年共受理公安提请逮捕的罪犯837人,批准捕的737人,不捕的100人,撤案16人;公安移送起诉的95人,不起诉的4人。移送分院起诉的13人。出庭支持公诉的567人。法院判决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1人,进行了改判。
三、经济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初建时 未设经济检察机构,只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派员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办案工作。1955年由检察机关担负侦查办理经济案件,至1966年共立案30人,起诉28人,免诉2人。1978至1987年经济案犯58人,决定起诉11人,免诉38人,不诉8人,撤案1人。共为集体和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2万2千余元。
四、法纪检察
1955至1966年,共受理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和渎职犯罪案52起,向法院起诉49人,免诉3人。
1978年检察院重建后,法纪检察工作有了加强,至1987年共受理法纪罪犯30人,决定起诉的17人,免诉的13人,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五、监所检察
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开展了监所监察工作。主要是对未决犯的关押时限、狱政制度是否健全、监管人员和看守人员是否违法进行监督。检察院设1至2名驻所检察员,长期驻所检察。1980年到1987年,检察纠正各类违法现象200余次。
六、控告申诉
检察院直接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1981年至1987年共受理来信来访507件,转有关部门处理306件,自理20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