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一节 司法历史

视图

档案浏览器

  第一节 司法历史
高唐自西汉建县至1945年民主政府成立,为封建专制政权所统治。居民无民主可言。逮捕不经批准,审判无法可依,打、罚随便定额,杀人不用报批。县官亲自问罪、定罪、命令行刑,不受任何法律和部门的监督与制约。司法成了县官实现个人意志的工具。司法建制不全,人民生命财产无有保障。 清末光绪年间,始有司法机构,亦是统治、镇压人民的工具。清光绪三十三年,高唐州巡警营改为巡警局;民国三年改巡警局为警察所,建有警备队;民国17年,将警察所分为公安局和民团营两部分;民国18年民团营改为警察所;民国19年警察所改为民团大队部,县长兼大队长;民国25年,将高唐县公安局及民团大队部合并,改称高唐县政府警卫队;民国26年警卫队改为警察局。 1938年10月,日寇再次侵占高唐,原国民党县政府散逃一空。高唐大土匪李采题随日军进入城内,任伪县知事(县长)。收编土匪、杂团,成立保安团,同时成立警察局,下设警察所6处,还设特别保安系;1939年高唐警察局改称警察所,隶属鲁北道公署警务科(警务科设在德州);1940年保安团改为警备大队,伪县长李彩题兼任大队长,辖三个中队360人,驻城内;1941年县伪警察所调查班改称“剿共”班,受特别保安系管辖。1944年3月,伪高唐县府成立特高支部,伪警察所长兼支部长。直到1945年8月,日军投降,高唐县城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