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 基层政权 资料库:高唐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高唐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article/16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article/16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六节 基层政权
清末,高唐州辖10路,路下为村,村设村长。1912年,县辖乡,1937年,乡改为区,区下设乡(镇)。区、乡建区、乡公所。区设区长,乡(镇)设乡(镇)长。1945年解放后,县下为区,设区长、副区长各1人,设民政、财政、公安、文教助理员。 1949年建国后,改10个区为8个区。1950年,将8个区改为6个区,区、乡建区、乡公所,行政领导仍为区、乡长。 1958年2月至9月,乡级行政机构为人民委员会,设乡长、副乡长。1958年9月乡级行政机构为公社管理委员会,设社长(主任)、副社长(副主任)。 1967年3月至1976年10月,人民公社成立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等职。1981年2月改称公社管理委员会。仍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1984年7月,全县15处人民公社改建为4镇11乡。成立乡(镇)人民政府,设正副乡(镇)长。乡(镇)以下为村,建立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