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高唐州辖10路,路下为村,村设村长。1912年,县辖乡,1937年,乡改为区,区下设乡(镇)。区、乡建区、乡公所。区设区长,乡(镇)设乡(镇)长。1945年解放后,县下为区,设区长、副区长各1人,设民政、财政、公安、文教助理员。
1949年建国后,改10个区为8个区。1950年,将8个区改为6个区,区、乡建区、乡公所,行政领导仍为区、乡长。
1958年2月至9月,乡级行政机构为人民委员会,设乡长、副乡长。1958年9月乡级行政机构为公社管理委员会,设社长(主任)、副社长(副主任)。
1967年3月至1976年10月,人民公社成立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等职。1981年2月改称公社管理委员会。仍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1984年7月,全县15处人民公社改建为4镇11乡。成立乡(镇)人民政府,设正副乡(镇)长。乡(镇)以下为村,建立村民委员会。
第六节 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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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高唐州辖10路,路下为村,村设村长。1912年,县辖乡,1937年,乡改为区,区下设乡(镇)。区、乡建区、乡公所。区设区长,乡(镇)设乡(镇)长。1945年解放后,县下为区,设区长、副区长各1人,设民政、财政、公安、文教助理员。
1949年建国后,改10个区为8个区。1950年,将8个区改为6个区,区、乡建区、乡公所,行政领导仍为区、乡长。
1958年2月至9月,乡级行政机构为人民委员会,设乡长、副乡长。1958年9月乡级行政机构为公社管理委员会,设社长(主任)、副社长(副主任)。
1967年3月至1976年10月,人民公社成立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等职。1981年2月改称公社管理委员会。仍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1984年7月,全县15处人民公社改建为4镇11乡。成立乡(镇)人民政府,设正副乡(镇)长。乡(镇)以下为村,建立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