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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国后的稽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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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建国后的稽征管理
一、建立新税制时期(1950-1952年) 货物税的征管 高唐县开征的货物税税目有:白酒、鞭炮、迷信用品(包括神香、烧纸)麦粉、粮食、糕点、土布、各种生皮(牛皮、羊皮、猪皮)、草纸、砖瓦、原木等。对货物税的征管采取了以下方法:帐面征收:对生产正常、帐目健全的非私营厂,于次月5日前由厂方派人到税务机关结算交纳。查定征收:主要是对那些私营个体作坊,按月查定情况,分期征收。起运征收对粮食、花生、土布、土纱和用土纱织成的口袋(装粮用),自行车布搭袋等货物起运时征收税金。 几种货物的征管情况:对粮食和花生的征管,县收购粮食和花生的单位有收购栈合作社和私商。对收购栈和合作社采取“起运征收”;对私商采取“查定征收”,由税务人员随市检验,依率计征税款,并发给完税证和查验证。对土布的征管,县税务局规定:收税前先开给支户报运单,待其出售于商人后,就收购者征税。织户直接到市场销售的,先报运后纳税。1952年9月,奉令对农民自制土布上市销售给消费者的免税。对白酒的征管,县烟酒专卖处,建立了普遍性的承销户。县税务局规定:对于营销,原则上是分区经营,限购不限销,限质又限价;在本县建立的承销户,一定到本县专卖机关购货。对鞭炮的征管,由税务机关派人到各鞭炮作坊,实地核查,于出售前征收税款,税率为35%,加盖验讫章后,方可在市场上出售。1952年共计征收货物税1489719元。 对工商业税的征管 1950到1952年的固定工商业户有:花纱布公司(百货公司前身)、公裕商行(棉花第一厂前身)、各种消费合作社、私营商店,此外还有临时商业及摊贩业。对这些工商业户的征管,县税务局采取了以下方法。 自报查帐、依率计征 主要是对那些会计制度健全的合作社等非私营单位,按其营业额、所得额,分别依率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自报公议、民主评定主要是对私营单位,由税务机关结合工商联会,调查了解,由营业户自报其营业额,经协商和小组评议,最后由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依率计征。 对从事商业贩卖的临商征收临商税。征税方法是:进货前先办理登记报验手续,预交保证金,货物销售后,结算完税。临商税的应税货物有:粮食、棉花和其他物品等。粮食、棉花的税率是4%,其他为6%。1953年奉令对临商税应税货物的税率作了调整:粮食、棉花提高到6%,其他提高到8%。 定期定额 主要是对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的摊床小贩,于每期开征前,进行民主评议,合并评定其营业税及所得税额,每月交纳一次。 对乡间流动经营的打铁匠户等小工业者,若是自制农具出售,按农具制造业的税率1%计征;若是加工则按其收益额的1.5%计征,起征点为3元。 1952年高唐县共计征收工商业税468338元。 印花税的征管 1950年开征了印花税,其征税办法是纳税单位和个人自行购买依率贴花,税务机关审核盖戳为证。 交易税的征管 牲畜交易税:只对在集市上进行交易的牛、马、驴、骡等4种牲畜进行征税。1951年6月,奉令对猪羊交易征税。征税的方法是以头为单位以价计征,税率为5%,双方成交后由买方纳税。1954年,奉令停征猪、羊交易税。粮食、棉花交易税:对粮食、油料、棉花和土布上市交易征收交易税。按进行交易的产品的种类,依据不同的起征点,以价依率计征。1951年,全县共征收交易税146797元。 对屠宰税的征管 是按价计征,适用税率10%。1951年,计征收屠宰税16834元。 特种消费行为税 按收入额依率计征,税率为4%,1951年共计征收税款5796元,收入甚微。 二、税制修正时期(1953-1957年) 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阶段的征管 1953年开征商品流通税后,白酒、麦粉、生皮等物类开征商品流通税。此间开征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文化娱乐税等10种。 1953—1955年,在县税务局的直接领导下,划片分区各税统管。全县共设置了8个基层税务所。 商品流通税是新开征的税种,县税务局根据税法规定,在货物出厂、货物采购起运环节征收税款。仍分别不同经济性质采取“帐面征收”、“查定征收”和“起运征收”等方式。工商业税,对合作社等非私营单位,采取税前由税务机关审定查帐、结合自报、依率征收;对私营单位,采用税前由税务机关审定查帐,结合自报,依率征收;对临商按业划市、现场登记、集后结算纳税;对摊床小贩和零星小手工业者,实行定期定额,民主评议的方法。其他各种税大体上沿用建立新税制时期的征收方法。 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阶段的征管 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绝大部分工商业及手工业者走上了合营合作道路,在稽征管理上采取了以下措施。 调整了稽征组织。1957年4月份,把城关所管理国合企业的组织撤销,由县局直接领导编制成国合稽管小组,加强了对重点税源的领导。分系统进行专责管理。各税务所也配备了国合企业管理的专职人员。 逐步废除了进货报验,购货手册和民主评议的办法。 广泛开展辅导检查,采取了“防强于查”的工作方针,一方面对企业加强按月辅导和对农业社具体帮助,另一方面,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创办无漏税单位的活动。 对企业开展了纳税鉴定工作。全县有453个副业单位全部进行了鉴定。 在征收方法上采取了对会计制度健全的单位实行“查帐计征,对会计制度不太健全的单位实行“核定计征”;对未经批准仍为自营的私营户,一律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 三、试行工商统一税时期(1958-1972年) 在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税收的征纳转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商业为重点,为适应新的形势,1958年进行了税制改革。通过这次改革,在高唐县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地方各税(包括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在执行工商统一税期间,县税务局本着不同的企业、不同经济性质,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不同的征管方法。 对国合企业、手工业合作社的征管 进行清查登记,严格控制纳税户数:推行“三自(自查、自审、自报)纳税”;建立健全纳税申报制度;加强纳税辅导检查;建立专管员责任制。(划片定人负责税收)。 对社队企业的征管 对农村社队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实行了划片分组,定期定点交税的办法。企业会计人员按时带帐到指定地点,据实申报,进行集体辅导,最后由税务机关审核填票收税入库。对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砖瓦,用于农田水利、道路、桥梁建设的免税,其余一律照章纳税。油坊、粉坊、 磨坊,1958至1972年期间,凡为社员或集体加工,只收取加工费者,免征工商统一税。自制产品对外出售部分,照章征税。 对个体工商企业的征管 对有证的个体工商业户,采取定税的办法征收。在集市上销售商品,只征工商统一税,不征收集市交易税。对无证摊贩,经营品种较固定的,又有固定经营地点,不计算起点,就其营业额的3%征税,并加征1.5%的所得税。 对临商的征管 配合有关部门采取了以下办法:整顿市场、建立秩序、按业划市。并在市场上分片划段责任到征收人。建立护税组织。在全县各集上普遍设有密报员和积极分子。1962年,共有密报员562名,全年共密报临商暗地成交2486起,补税84120元。巡回检查和暗地视察相结合。 有关所得税方面的征管 对基层供销社的征管遵照财政部(57)财税昂字第65号文的规定,采取综合税率征收,县社各级供销社按全年所得额共分5级,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不满3000元者综合计算率为3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50000元以上者,综合计算率为80%,1961年奉令对某些底子薄、积累少、业务不正常的基层供销社,在应纳税额中给予15%的减征照顾。1962年改为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并附征1%的附加。各级供销合作社一律按季征收,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纳库,第四季度应交纳的税款,按计划所得额先行预交,年终后,再统一汇算清交。 对合作商店的征管 1958-1963年3月,按21级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4月开始,奉令改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合作商店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至15万元的部分,按应征所得税额实行加成征收,但最多加4成。 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的征管。1958年至1963年3月,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4月奉令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对社队企业方面的征管,对商业服务性质的企业,交纳所得税。1958-1962年,是按期定“估交率”随营业税交纳,期终汇算。1963年4月奉命改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并比照合作商店的办法加成征收。 1966年3月始,对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副业单位,凡免征工商统一税的,免征所得税。凡征收工商统一税的,同时征收所得税。对经营小农具的企业全部免税。 对个体经济的征管1958到1962年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4月奉文,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体艺匠征收所得税,改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采取了季前评定分月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年终不进行汇算清交。 其他税种方面的征管 1959年8月,停止征收牲畜交易税,1961年12月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税率为5%,由买方纳税。1962年相继开征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集市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的应税产品有:牲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其他特产五大类。屠宰税,按屠宰后的实际肉量,按国营零售牌价,依10%的税率计征。 四、试行工商税时期(1973-1979年) 1973—1979年期间,财税局共下辖16个基层征收单位,县城内由国合企业征收处和城关税务所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社队企业、街道企业和个体企业分组专管,各乡镇仍由各基层税务所派人划片包干各税统管。在征收方法上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供销社等单位继续推行“三自”纳税;对社队企业和街道企业采取“帐面核实征收”对个体经济采取“定额征收”。所得税的征收:对集体企业、供销社和社队企业按月预交,年终汇算清交,对个体经济的经营者是定额依率计征,按月连同营业税合并上交。 对工商税的征管 对国营、集体企业,自1973年税制改革后,只征收一道工商税,仍推行“三自”纳税。对基层供销社在帐面核实的基础上,采取“三自”纳税的办法,除征收工商税外还征收工商所得税。对农村的社队企业,由基层税务所派出专管员分片包干,各单位月终5日内要报送申报表、会计月报表,经税务人员审核后,填写纳税交款书,税款限期入库。对有固定经营地点、经营规模较大、帐务比较齐全的个体户继续实行核实征收。对个体手工业作坊,凡属不好控制的,都实行“出厂征收”或“查定征收”对帐证不全或无帐的个体小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工商所得税方面的征管 1963年4月起,对合作商店改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成征收,对手工业合作社,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交通运输合作社也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供销合作社仍按39%的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1979年1月起对供销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等行业的所得税减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1963年4月起,对个体经济征收所得税由原来的21级全额累进税率改为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至1980年10月试行工商税期间仍按上述税率执行,1980年11月起对个体经济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集贸市场的征管 仍沿用过去实行的按业划市、分段包干、循回检查的办法。各乡镇税务人员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各税统管。 五、工商税全面改革时期(1980-1987年) 1980至1983年,对各企业继续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后,对工业企业、手工业企业征收产品税(税率5%)和征收工商所得税。对国营企业由原来上交利润改征所得税(税率为55%)。1984年又开征调节税。对机械业和农机具工业改征增值税;对商业企业改征营业税(税率为3%)和工商所得税。 产品税的征收 1984年10月起开征。中间产品不纳税,但对连续加工的产品,待产品出厂时,征收一道产品税;对委托加工的产品,如委托方是工业企业的,视同本企业自己的产品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委托方不是工业企业的,委托方当产品收回时受托方当地纳税。对集体收购单位收购应税的农、林、牧、水产品,由收购单位按收购金额依率计征税款。 营业税的征收 1984年10月,对商业企业改征营业税。 对从事商业零售的企业,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对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企业,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对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娱乐场所、加工修理等各种服务业者,以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 对国营粮食部门经营的议价粮油等批发业务收入,不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对粮食商业企业议价零售的粮食、食用植物油以及经营零售的粮食复制品,都按规定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 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的石油、五金、交电、化工商品的批发业务收入,从1984年10月起按规定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工业企业将自产的产品,销售给国营商业批发企业和集体商业批发企业,都不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工业企业委托外地商业零售单位代销商品,由受托方按规定代扣代交零售环节营业税,委托外地批发企业代销产品,视同企业自销产品,在工业企业所在地按厂批差价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国营企业对外批发产品,按规定应办理代扣营业税。1983年开始,委托县内各厂、公司、各批发单位,对个体户代扣营业税,按零售价的3%代扣税款。 增值税的征收 1983年3月起,开征交纳增值税的企业有机械厂、纺织配件厂和工具厂。1986年1月1日起,对纺织行业的国棉厂、染织厂、针织厂、麻纺厂等企业实行增值税。在征收方法上采取了按核定的征收率按月预交,年终汇算清交的办法征收。 国营企业调节税的征收 1984年10月对县级国营企业开征了调节税。 根据各企业1983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而增减的利润后为核定的基期利润。 税务局协同各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各企业的调节税税率。 各企业当年的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按规定减征70%的调节税。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7年不变。 纳税办法实行按月预交,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的办法。各企业必须在月中10日内,年终3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办理纳税申报,经过审核后按时交纳。 工商所得税的征管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继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后,1984年又开始了第二步利改税,所有的国营企业都由上交利润改为上交所得税,除高唐国棉厂属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计征外,其他小型企业均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是:按年计征按月预交,年终汇算清交。并实行纳税申报。各企业在月终10日内,年终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交款书,经税务机关申核后,各企业直接向当地银行交纳税款。 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1980年1月起,对合作商店改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截止到1984年。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自1964年4月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城镇集体商业自1980年1月1日起,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按城镇集体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4年起,对城镇集体企业,不再实行增长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恢复全额征收,对城镇集体企业饮食、服务、修理、废品回收4个行业征收所得税。取消税负在40%以上的给予减征的照顾。 对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1979年7月,由按4级超额税率征收,改为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同时征收1%的附加。到1982年7月,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同时取消3000元起征点的规定。 1985年起,根据上级规定,对合作商店、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一律改按新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附: 一、高唐代濮州垫纳钱粮始末 据民国《高唐县志》载:“本县自明成化二年,代濮州垫粮,至1928年始得豁免,此为全县人民解除痛苦一大纪念,明清两代屡经向中央吁请,终未有效,幸清知州刘佑将其事书于券犊,载之县志,直至1928年邑之士绅李济亭、刘河清等始据县志呈请省当局转请中央,卒得允准,数百年之痛苦,一旦解除,是役也。由地方人李刘等发起,县长王栋极力赞助,旅济高唐同乡如武竞民等又各方呼吁,幸底于成。” 另据《高唐州志》载: 知州刘佑代输议 本州条银原额,每亩二分六厘。成化二年,因濮州被黄河水害,寸粒无收,钱粮不敷。是年本州大丰,将彼处所欠额项,暂代解一年,此义举也。不意因循成例,以一时之义举,贻百年之永患,每亩加派至三分六厘有奇,时更而法不变,事止而赋犹存。张饮李醉,李代桃僵。濮固乐于轻输,唐实苦于重累,势极难返,民实难支。嘉靖四十四年,州民于宠荣,抱本赴控;隆庆五年,州民孙通等,又抱本赴控,两奉明旨,着行抚按查勘具奏。州守曹文铎,复上痛苦之书,多方申请,有原刻鸣冤录可查。乃为彼州有力者挠之,事遂寝,苦乐不均,此万世之害也。佑职司民牧,极欲代为申请,乃细查代粮年月缘由,而无清楚确数,且恐徒滋翻复无益也,姑存此案,以待君子。 二、国民党统治区的财税掠夺 1944年山东省财政厅财政视导员刘恒钧在来高唐国民党杂团统治区域视察后,给时任山东省政府主席牟中珩的报告中说:“查本县自事变后,历年财政除田赋外,所有各项税务,均因其况特殊,未能举办,历年所存财政案卷复经曲前县长损失一空,收支数字,极难考查,着手清理,实感困难……。” 国民党山东保安二十三旅旅长兼高唐县县长邓协忱盘踞城东尹集一带,拥兵多达千余,除其本部自耗大宗钱粮外,在尹集一带人民极度困苦的处境中,常靠其手枪队四处催征,自1940年5月29日至1944年7月2日共向其上司解田赋款一项10笔,计洋790249元。有时其上司派人或亲自前来高唐索要。在日伪顽杂交错地区,他们轮番征收或直接公开抢掠,农民尤苦。他们有时亦用减免赋税拢络部属,邓协忱共订7条实施办法,其中有自1942年2月10日起,凡他们的部属均豁免家中10亩田地的所有赋税。但因具体实施过程中,自认“弊端百出”,终于取销。其他伪杂部队亦有类似做法。 三、日伪政权统治下的财税掠夺 汉奸李彩题,1938年年底任日伪高唐县县知事。他自1937年日军侵占高唐得势起,至1945年8月日寇投降止,盘踞高唐将近8年。8年来他在高唐各区建立伪区部、区团部,设伪军踞点38个之多,拥兵多达数千。除伪军政人员大宗耗费钱粮等财物外,还向其主子日军提供侵华军需,李九虽设有财政机构,但因战乱,已无稽可查,下列史实可见其财物掠夺之一斑: 1938年4月初,李九率众洗劫城西房庙村、于庄,肩负车载,连续数日。抢走棉花6万多斤,牲口38头,铁轮车、四轱辘头车30多辆,粮食、衣物不计其数。并索要赔偿子弹费万元(银元),否则不准农民回家种地。万元赔款交上之后,农民回村时,全村却是一片废墟,房舍被烧380多间,其中25户被烧光。 1941年1月初,李九洗劫蛮子营,掠去牲口200余头,各种财物100多车,连日运入县城,供其挥霍。此外尚捕杀蛮子营无辜百姓40余人。烧毁房屋20余间。这是配合日军大搞“抢光、杀光、烧光”三光政策的又一例证。 1942年1月29日,李九在县城召开伪区长、团长会议,决议向日军缴纳飞机献金并献大量铜、铁予日军。许多生产、生活铜、铁工具器物被毁坏,搞得民穷财尽。 1944年10月,李九为日军强行征购棉花,下令每亩征收籽棉30公斤。时全县棉田128000亩,仅此一年就掠夺高唐农民棉花384万公斤。农民罄其所有,亦难应付,只有变卖其他,凑足征棉数目。时市场棉价每百斤已涨至法币1400元,当时李九定百斤棉限价600元,也没有兑现。农民的棉花被白白掠夺而去,粮棉生产者啼饥嚎寒。 田赋钱粮,岁岁都征,时时索要,俗称“化销”。正常年景亩产粮不过百斤,歉年产量更低,一般每年每亩征收三、五十斤不等。此外尚有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和无休止的繁重瑶役。许多农民逃荒要饭,饥饿而死。仅1943年全县饿死者3万有余。三区河东一带形成10余村庄的无人区。有人在1943年11月4日的日记中记载“有1村死亡四、五十人者”。城北小村皮户李庄1943年共346人,病饿而死者达52人,占全村人口的15.3%。农民张春雨等5户人家死绝。另有逃荒要饭者113人,占39户有逃荒要饭人。 上述诸端,多系李九直接所为,若再加上李九卵翼下的八个区伪区长、伪区团长所为,就更加令人发指! 李九吸食高唐民脂民膏,8年间,直接掠夺农民土地150多亩,在他的家乡打渔李庄修建了专用楼房,又先后在北京东四六条购置瓦房32间和用黄金在鼓楼厅购置瓦房9间、平房7间。1945年8月李九在打渔李庄逃离时,光是银元就堆满一床,还有布匹两大车。直至1953年被捕时,尚存人民币17000万元,布60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