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除农业税由基层行政部门统一征收上交财政外,先后开征12种税。
一、货物税
根据政务院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1950年起,对烟酒、鞭炮、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日用工业品及竹木等8类38项,358个税目征收货物税。纳税环节在货物的产制人和贩运人出厂环节征收。税率共设15个。生产资料和人民生活必须品最低为5%;烟、酒、化妆品、迷信品最高为120%。1953年税制修正后把工厂原纳的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征收,粮食、土布停征交易税后,改征货物税。1958年该税种并入工商统一税。
二、工商业税
1950年起,凡国营、私营、公私合营合作社等单位,均按营业额交纳营业税和按收益额交纳所得税。按不同的行业、不同产品、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按营业收入额计征营业税的税率,不同产品,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按营业收入额计征营业税的税率,由1%到6%。按收益额计征所得税,税率用全额累进税率的办法,从不足300元到10000元共有21个级别,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0%。1953年税改后,将附加并入正税,税率作了调增。1958年税改后,将工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工商业税是建国初期税源最大,收入最多的一种税。1956年,全县共有148个单位交纳工商业税。
1957年,全县工商各税共计收入1551500元,其中工商业税完成604001元,占总收入的32.3%。
三、印花税
1950年始,对工商户的帐簿、发票、单据等按票证金额计贴印花,印花税率为票证金的1.5%。无价凭证按件数贴花。主要是对国营合作商店及私坐商行商业户计征印花税。1958年此税种并入工商统一税。
四、屠宰税
1972年以前,不论机关团体或个人,凡屠宰猪、牛、羊等牲畜者一律征税。税额按国务院规定,依据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按价计征,税率为4%。省税务局为简化征收手续,规定按头固定税额征收。猪每头2元,菜牛4元,羊暂缓征收。1973年税改后,对食品部门按采购额和销售额各征3%的工商税,不再征收屠宰税,屠宰税仍属保留性税种。机关团体职工食堂和村镇居民春节前半个月内屠宰自养自食的猪、信仰伊斯兰教的教徒在三大节日期间宰食的牛、羊和经兽医部门批准宰杀的老、弱、病残的牛、驴、骡、马等大牲畜,免征屠宰税外,其余一律征收屠宰税。
五、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 建国以来,凡牛、驴、骡、马在成交时按成交额对买方征收此税,起征点为1头,税率是5%。自1966年2月以后,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购买大牲畜,一律免税,只对个人购买者征税。
土布、棉花、粮食交易税 1950年开征,税率为5%。起征点为10元。1953年并入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征收。
集市交易税 1962年8月,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的文件精神和山东省《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开征集市交易税。当时只对自行车和钟表两个项目征收集市交易税。起征点为10元,税率为10%。到1965年停征。
六、车船使用牌照税
1962年4月份开征,6月底结束。对7365辆车(包括自行车4231辆,地排车2995辆,胶皮车134辆,其他5辆),计征收税款21538元。减免税车辆8394辆。1966年奉令停征自行车牌照税。
1973年税制改革后,将对企业征收的部分并入工商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有个人所有车船者交纳。1986年10月1日起,又全面开征了车船使用税,扩大了征收范围,按规定凡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
七、利息所得税
按照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的《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开征了利息所得税。其征税对象有,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银行业的放款、或同业间往来的利息所得;个人借贷之利息所得。规定每次利息所得不满5角者,均免税。1959年奉令停征。
八、特种行为消费税
特种行为消费税,是指对高于一般生活水平的消费征收的一种税。它以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
1950年开征特种行为消费税,包括:
电影、戏剧及其他娱乐税 由电影院、剧院及其他供娱乐之营业场所为代征单位。税率10%,按售票收入计征。
宴席税 饭馆及旅馆兼营的餐厅,承办宴席代征消费税,税率10%,起征点为3元,不计人数,按每次消费金额计征。
冷食税 冷食店等营业店为代征单位。税率10%,起征点为1元,不计人数,按每次消费额计征。
住宿税 旅馆、饭店及其他供客住宿的营业馆店为代征单位,税率5%,起征点为2元,按旅馆每号房间的每日房金或宿费计征。1951年共征税额5796元。1953年税制修正后取消此税,将其中宴席、冷食、旅店3个项目并入工商业税内交纳,其余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1956年起,对剧院、电影院按门票收入额的6%征收文化娱乐税。1966年10月,奉国务院指示,文化娱乐税全部停征。
九、商品流通税
1953年税制修正后,对烟、酒、麦粉、棉纱等22类产品开征商品流通税。税率有33个,最低为5%,最高为66%。纳税环节于工厂产品销售或商品调拨时,按牌价或核定价格,一次计征。征收商品流通税的项目有:烟酒、麦粉、皮毛、棉纱、原木等10多个品种。1958年此税种并入工商统一税。
十、工商统一税
1958年税制改革后,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1日起,开征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的税目共分两大类:一类为工农业产品;一类为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税率按产品,行业不同采取比例税率,依照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额和商业企业商品零售额以及交通运输,服务行业营业收入额计征。1973年此税种并入工商税。
十一、工商税
工商税是现行的一个税种,从1973年起由工商统一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而成。税目划分为4大部分,即:工业:设30个税目;交通运输:1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分设9个税目;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分设4个税目,共计为44个税目。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共设82个税率,不同的税率只有17个,最低为3%,最高为66%,按销售收入计税。到1984年10月1日该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
十二、工商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是1958年税改时从工商业中划分出来的一个税种。只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按利润额(所得额)计征。税率在1962年以前采用21级全额累进制,1963年起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采用8级超额累进制。合作商店采用9级超额累进制。对个体工商业户采用14级全额累进制。从1962年起对基层供销社改按39%的固定比例税率。1967年起对农村社、队企业,采用20%的固定比例税率。1980年,商业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一律改按工业企业适用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工商所得税按季预征,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
第三节 建国后的税种、税率
视图
建国后,除农业税由基层行政部门统一征收上交财政外,先后开征12种税。
一、货物税
根据政务院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1950年起,对烟酒、鞭炮、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日用工业品及竹木等8类38项,358个税目征收货物税。纳税环节在货物的产制人和贩运人出厂环节征收。税率共设15个。生产资料和人民生活必须品最低为5%;烟、酒、化妆品、迷信品最高为120%。1953年税制修正后把工厂原纳的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征收,粮食、土布停征交易税后,改征货物税。1958年该税种并入工商统一税。
二、工商业税
1950年起,凡国营、私营、公私合营合作社等单位,均按营业额交纳营业税和按收益额交纳所得税。按不同的行业、不同产品、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按营业收入额计征营业税的税率,不同产品,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按营业收入额计征营业税的税率,由1%到6%。按收益额计征所得税,税率用全额累进税率的办法,从不足300元到10000元共有21个级别,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0%。1953年税改后,将附加并入正税,税率作了调增。1958年税改后,将工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工商业税是建国初期税源最大,收入最多的一种税。1956年,全县共有148个单位交纳工商业税。
1957年,全县工商各税共计收入1551500元,其中工商业税完成604001元,占总收入的32.3%。
三、印花税
1950年始,对工商户的帐簿、发票、单据等按票证金额计贴印花,印花税率为票证金的1.5%。无价凭证按件数贴花。主要是对国营合作商店及私坐商行商业户计征印花税。1958年此税种并入工商统一税。
四、屠宰税
1972年以前,不论机关团体或个人,凡屠宰猪、牛、羊等牲畜者一律征税。税额按国务院规定,依据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按价计征,税率为4%。省税务局为简化征收手续,规定按头固定税额征收。猪每头2元,菜牛4元,羊暂缓征收。1973年税改后,对食品部门按采购额和销售额各征3%的工商税,不再征收屠宰税,屠宰税仍属保留性税种。机关团体职工食堂和村镇居民春节前半个月内屠宰自养自食的猪、信仰伊斯兰教的教徒在三大节日期间宰食的牛、羊和经兽医部门批准宰杀的老、弱、病残的牛、驴、骡、马等大牲畜,免征屠宰税外,其余一律征收屠宰税。
五、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 建国以来,凡牛、驴、骡、马在成交时按成交额对买方征收此税,起征点为1头,税率是5%。自1966年2月以后,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购买大牲畜,一律免税,只对个人购买者征税。
土布、棉花、粮食交易税 1950年开征,税率为5%。起征点为10元。1953年并入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征收。
集市交易税 1962年8月,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的文件精神和山东省《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开征集市交易税。当时只对自行车和钟表两个项目征收集市交易税。起征点为10元,税率为10%。到1965年停征。
六、车船使用牌照税
1962年4月份开征,6月底结束。对7365辆车(包括自行车4231辆,地排车2995辆,胶皮车134辆,其他5辆),计征收税款21538元。减免税车辆8394辆。1966年奉令停征自行车牌照税。
1973年税制改革后,将对企业征收的部分并入工商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有个人所有车船者交纳。1986年10月1日起,又全面开征了车船使用税,扩大了征收范围,按规定凡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
七、利息所得税
按照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的《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开征了利息所得税。其征税对象有,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银行业的放款、或同业间往来的利息所得;个人借贷之利息所得。规定每次利息所得不满5角者,均免税。1959年奉令停征。
八、特种行为消费税
特种行为消费税,是指对高于一般生活水平的消费征收的一种税。它以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
1950年开征特种行为消费税,包括:
电影、戏剧及其他娱乐税 由电影院、剧院及其他供娱乐之营业场所为代征单位。税率10%,按售票收入计征。
宴席税 饭馆及旅馆兼营的餐厅,承办宴席代征消费税,税率10%,起征点为3元,不计人数,按每次消费金额计征。
冷食税 冷食店等营业店为代征单位。税率10%,起征点为1元,不计人数,按每次消费额计征。
住宿税 旅馆、饭店及其他供客住宿的营业馆店为代征单位,税率5%,起征点为2元,按旅馆每号房间的每日房金或宿费计征。1951年共征税额5796元。1953年税制修正后取消此税,将其中宴席、冷食、旅店3个项目并入工商业税内交纳,其余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1956年起,对剧院、电影院按门票收入额的6%征收文化娱乐税。1966年10月,奉国务院指示,文化娱乐税全部停征。
九、商品流通税
1953年税制修正后,对烟、酒、麦粉、棉纱等22类产品开征商品流通税。税率有33个,最低为5%,最高为66%。纳税环节于工厂产品销售或商品调拨时,按牌价或核定价格,一次计征。征收商品流通税的项目有:烟酒、麦粉、皮毛、棉纱、原木等10多个品种。1958年此税种并入工商统一税。
十、工商统一税
1958年税制改革后,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1日起,开征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的税目共分两大类:一类为工农业产品;一类为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税率按产品,行业不同采取比例税率,依照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额和商业企业商品零售额以及交通运输,服务行业营业收入额计征。1973年此税种并入工商税。
十一、工商税
工商税是现行的一个税种,从1973年起由工商统一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而成。税目划分为4大部分,即:工业:设30个税目;交通运输:1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分设9个税目;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分设4个税目,共计为44个税目。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共设82个税率,不同的税率只有17个,最低为3%,最高为66%,按销售收入计税。到1984年10月1日该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
十二、工商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是1958年税改时从工商业中划分出来的一个税种。只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按利润额(所得额)计征。税率在1962年以前采用21级全额累进制,1963年起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采用8级超额累进制。合作商店采用9级超额累进制。对个体工商业户采用14级全额累进制。从1962年起对基层供销社改按39%的固定比例税率。1967年起对农村社、队企业,采用20%的固定比例税率。1980年,商业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一律改按工业企业适用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工商所得税按季预征,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