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税政
1950年1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除农业税外,高唐县相继开征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牌照税、临时商业税)、交易税(包括棉布、粮食、土布、药材、牲畜等各类交易税)、屠宰税和印花税5种税。这种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适应了当时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客观实际情况,在平衡财政收支、稳定物价、迅速扭转建国初期县财政困难、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税制修正
1953年,政务院公布了《税制修正方案》,1953年1月1日起试行。
开征从产到销一次课税的商品流通税 把原来从产到销各环节交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一种税,集中在了厂环节一次课税。高唐县实行课征商品流通税的有皮毛、酒类、木材、面粉、粮食等项目,随后,棉纱统销税和交易税也并入商品流通税中。
简化货物税 将货物税的358个品目,除划归商品流通税外,经合并只保留174个品目,并相应地调整了税率。
修订工商营业税 将工业企业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征收,商业批发环节的营业税移到工业环节一并征收,但对私营批发仍征收一道营业税。
取消特种行为消费税 将其中的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改为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
交易税中保留牲畜交易税 粮食、土布征收货物税,药材停征交易税。
三、税制改革
1958年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简化征收方法,对工业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除对棉纱、白酒、皮革、糖、毛线、饴糖、皮货等七种继续征税外,其余不再征收中间产品税。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了税率。
1963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实行规定》。
1973年,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收条例(草案)》的规定在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税方法,改革不合理的税收制度。
合并税种 把企业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和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合并后,对国营企业中只征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简化税目税率 由原来工商统一税的108个税目,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税率不同的只有17个。
调整税率 对农机、农药、化肥、水泥等产品的税率较原来降低,调高了印染,缝纫机的税率。
改变征税办法 对企业自产自用的酒、饴糖、糖等连续生产的产品,其最后产品税率低的按中间产品的高税率计算征收。
四、工商税制的改革
1978年后,县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进行了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
对集体企业和个体业户,从1979年起改按集体手工业的负担征收;从1984年起对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一律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从1983年1月1日起开征增值税。
1983年4月开始利改税工作,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0月1日起,又开征建筑税。
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工作。改革内容有:把工商税按不同的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同时调整了税率。恢复和开征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修建设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开征调节税。
1983年起,相继开征了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等各种奖金税。1985年起对集体企业实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全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40%的所得税。1986年起,对纺织产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保温瓶等试行增值税。1987年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实行范围,全县除了对烟酒、电力、化工、矿产品等行业仍征产品税外,其余均改征增值税。
1986年,恢复开始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1987年,开征的税种有: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工商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牲畜交易税、各种奖金税、建筑税和盐税等。基本上建立了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的复税制,适应了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的局面。
第二节 建国后的税政税制
视图
一、统一税政
1950年1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除农业税外,高唐县相继开征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牌照税、临时商业税)、交易税(包括棉布、粮食、土布、药材、牲畜等各类交易税)、屠宰税和印花税5种税。这种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适应了当时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客观实际情况,在平衡财政收支、稳定物价、迅速扭转建国初期县财政困难、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税制修正
1953年,政务院公布了《税制修正方案》,1953年1月1日起试行。
开征从产到销一次课税的商品流通税 把原来从产到销各环节交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一种税,集中在了厂环节一次课税。高唐县实行课征商品流通税的有皮毛、酒类、木材、面粉、粮食等项目,随后,棉纱统销税和交易税也并入商品流通税中。
简化货物税 将货物税的358个品目,除划归商品流通税外,经合并只保留174个品目,并相应地调整了税率。
修订工商营业税 将工业企业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征收,商业批发环节的营业税移到工业环节一并征收,但对私营批发仍征收一道营业税。
取消特种行为消费税 将其中的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改为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
交易税中保留牲畜交易税 粮食、土布征收货物税,药材停征交易税。
三、税制改革
1958年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简化征收方法,对工业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除对棉纱、白酒、皮革、糖、毛线、饴糖、皮货等七种继续征税外,其余不再征收中间产品税。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了税率。
1963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实行规定》。
1973年,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收条例(草案)》的规定在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税方法,改革不合理的税收制度。
合并税种 把企业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和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合并后,对国营企业中只征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简化税目税率 由原来工商统一税的108个税目,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税率不同的只有17个。
调整税率 对农机、农药、化肥、水泥等产品的税率较原来降低,调高了印染,缝纫机的税率。
改变征税办法 对企业自产自用的酒、饴糖、糖等连续生产的产品,其最后产品税率低的按中间产品的高税率计算征收。
四、工商税制的改革
1978年后,县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进行了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
对集体企业和个体业户,从1979年起改按集体手工业的负担征收;从1984年起对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一律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从1983年1月1日起开征增值税。
1983年4月开始利改税工作,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0月1日起,又开征建筑税。
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工作。改革内容有:把工商税按不同的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同时调整了税率。恢复和开征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修建设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开征调节税。
1983年起,相继开征了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等各种奖金税。1985年起对集体企业实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全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40%的所得税。1986年起,对纺织产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保温瓶等试行增值税。1987年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实行范围,全县除了对烟酒、电力、化工、矿产品等行业仍征产品税外,其余均改征增值税。
1986年,恢复开始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1987年,开征的税种有: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工商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牲畜交易税、各种奖金税、建筑税和盐税等。基本上建立了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的复税制,适应了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