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旧时赋税 资料库:高唐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高唐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article/12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article/12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旧时赋税


    清朝,高唐州衙设税课司,聚敛钱财,同时设房户征粮柜,具体负责地丁、漕粮及烟酒、盐、契、当、牛驴等十二种税的征收、起运、上解、支出事宜。1726年(清雍正四年)实行“摊丁入亩”。地丁银每年分“上忙”和“下忙”两次征收:二月开征五月停征谓之“上忙”,八月开征至十一月停征谓之“下忙”。缴纳银两,民间称“完银子”;缴纳米、麦等实物,民间称“完漕米”。除了银、粮之外,还附带征收种种款目。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地丁银、粮一律折征银两,款目为一。此外尚有税课12种。
    1919年始,赋税分为国税、省税、县地方税三部分,国税、省税由县代征,如数上解,县地方捐税由县留存使用。
    民国初,税收仍沿用清制,县内保留房户征粮柜负责田赋及各税征收。1936年裁撤征粮柜,成立“赋税征收处”。
    一、国税
    田赋  地丁:民国初年,每年额征银37403两,实征银33879两。按4元合银一两共征解135517元。1929年全县实征23777两,不分国税省税,每年仍按4元折算,年共解洋95108.8元。1935年改两为元,每亩征洋0.132元,实上解额为95108.8元。
    漕粮:民初实征地亩7522顷,每亩征米1升5合,全县每年实征米11546多石,不分国税省税,每石合洋6元,每年征解洋69278.5元。1935年废石为洋,年共额征洋73478.3元,实征仍为69278.5元。
    各税  盐税光绪年间每“引”(150公斤)征银0.16-0.22两。民国初年每引盐纳正副税27.5元,每年征税135932.5元。清末民初均用河北永阜、长芦盐,由德州栈转运而至。其应纳盐税由经营盐公店向盐务稽核所缴纳。而且在指定地区内销售,其他人不得贩卖,违者重罚。
    烟酒税  清末,高唐设有烟酒公卖栈,民国时期改为分局。1928年设印花烟酒税处,由县政府代办。高唐县设有烟酒税稽征分所,有稽征员1人。对收购、售卖烟叶者按率征税,由所给以税票,并发给凭单,填明销售区域。在此区域内,准许自由贩烟,不得越境,其税率为每百斤收2.8元,兼收公费2.8元,每月收入总额3873元。如有私卖者,被查出,按其重量补足税费外,给以2至5倍的处罚。
    硝磺税  民国初年,省设硝磺总局,下设分局、支局。分局设在恩县,高唐为支局。分局、支局属包销单位,高唐销路较狭,每年包销硝磺300斤,交款155元,每斤定价0.45元。支局售卖加至每斤0.50元。若有私卖硝磺者,一经查出,按10倍处罚。
    二、省税
    契税  清末,契价每份1两,收税银3分。民国初年又分为验契税、典契税和买契税3种。年征收契税1900元,后逐年增加,至1935年增至17000元。
    牲畜税  自1916年开征,按年招商承办。初承办时,规定年征洋1100元。至1935年年征洋2990元。牲畜按头征税,由卖主负担。征收类为骡、马、牛、驴、驹。骡、马每头年征税1元,马驹则折半征收,驴、牛每头0.6元,驴驹、小牛折半征收。
    屠宰税  按年招商承办。1918年起,年定洋500元,后逐年增加。1935年增至年征解额4000元。屠宰的牲畜分牛、羊、猪3类。按头征收,杀牛1头征税1元,羊每头征税0.2元,猪每头征收0.3元。
    油税油税  也采用按年招商承办的方法征收。自1920年始,按年查定征额,初定洋120元,后逐年增加。至1935年,增至年征洋538元。
    牙税  由牙纪承办。每5年编审1次,每次由牙纪认交贴费1次,并按年认纳牙税。1932年全县共有牙纪56户,征收贴费洋11750元,每年征牙税洋5596元。
    苛捐杂税  民国时期军阀混战,苛捐杂税名目繁多,不下50余种。军阀张宗昌督鲁时期尤甚。1925年,张征收军事善后特捐1次,于正税附税及附捐外,再每银1两附收洋2.2元,米1石附收洋6元。1926年,征收“以讨赤为唯一宗旨”的“讨赤捐”,时因高唐农民运动兴起和秋收落空而免征。其他全县共加征洋157000元。1927年派征军事善后捐57000元。该年还分派“讨赤抚恤券”和修建张宗昌生祠捐等。真乃巧取豪夺无不用其极。

    民国24年(1935年)国税、省税一览表
    单位:元
┌───┬────┬──────────┬────┬────┬──┐
│款目  │征收数额│备注                │款目    │征收数额│备注│
├───┼────┼──────────┼────┼────┼──┤
│地丁  │95108.8 │地丁扫数起运        │屠宰税  │4000    │    │
├───┼────┼──────────┼────┼────┼──┤
│漕米  │73478.3 │漕米银扫数起运      │油税    │538     │    │
├───┼────┼──────────┼────┼────┼──┤
│契税  │17000   │验契、典契及定额不列│牙纪贴费│11750   │    │
├───┼────┼──────────┼────┼────┼──┤
│牲畜税│2990    │                    │牙税    │5596    │    │
└───┴────┴──────────┴────┴────┴──┘

    抗日战争时期,高唐县城沦陷,日伪县公署财政科设征收处管理田赋及苛捐杂税的征收。农村各种权力并存,财税征收自行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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