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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政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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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财政管理与监督
一、财政管理 预、决算管理 建国初期,县财政工作的管理由县长负责。1953年始,逐步健全了财政、预算管理和监督制度。每年初,编制全县收支预算草案。年终汇总各单位决算,定出全县决算。1954年开始执行预决算立法编审程序,即财政部门汇编出全县财政收支预算与决算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地财政部门备案。“文化大革命”期间,预算立法程序遭到破坏,财政预算初由各群众组织审批,后来改为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初审,县革委常委定审。1978年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重新实行预算立法制度。并规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执行情况;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年度预、决算情况,接受人民代表之审议、监督。 财政管理 财政管理指财政部门按各单位财务性质,划分为行政、事业、企业、农业和预算外资金5大类,分别进行管理。 执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有党、政部门及人民团体机关。所需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调拨。 执行事业财务管理的单位有文、教、科、卫等事业部门。这些单位的财务收入主要为国家财政拨款,1985年财政体制改革后,有事业收入的单位开始实行企业化管理。 执行企业财务管理的单位系生产、运输、商业等从事经济活动的部门。这些单位的财务收支独立核算,单位经费列入成本,并按照规定向国家交纳利税。 农业财务主要包括农业系统的农业、林业、农机、水利、水产等单位的财务管理。 预算外资金财务管理,指财政部门对地方行政和企、事业单位自己掌握的预算外资金进行的管理。 财务管理通过财政收支计划(或单位经费预算)、年终编制财务收支报表(或单位经费决算),反映本部门经费开支、事业活动和企业经营情况,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财政监督 县财政局对有关单位的预算审批、决算审查资金使用、税收管理、利润交纳各项财经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查出的问题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对不合理开支、乱列乱摊成本的现象要使其改正;对偷、漏税的单位要使其补交入库。 财政监督工作原由财政局各业务股分口负责,1979年9月增设了监察股,配备专职人员开展这项工作。1984年机构改革时,增设了县审计局专门做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