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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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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清朝,县内由知州兼理财政,财政收入来源于田赋以及契、盐、当、牛、驴等12种税的征收。 民国初,仍沿用清时旧制,有关赋税的收支,上解和留用均由中央决定。自1919年始,划分中央、省、县收支范围,将县财政收入分为国家税、省税和县地方税3部分,分成解留,自行平衡,实行分级管理。高唐县于1912年成立财政处;1915年改财政处为公款收支处;1918年改称地方财政管理处;1923年改称财政局;1928年改称地方财政委员会;1929年改称财务局;1930年又改为财政局;1933年改为县政府第三科。 抗日战争时期,各种权力并存,实行自筹自用的管理体制。征收以实物为主,货币为辅。 解放后,县政府设财政科,负责钱、粮、物的征收,支援了解放战争,解决了财政困难。 新中国成立后,县政府设财政科。此后,财政、税务部门几次合并与分设。 1949—1950年,县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收入全部上解,支出由上级审核拨付。县属机关团体单位的支出按实结算,实行报销。一切收支项目、收支办法、收支范围及收支标准,均由中央统一制订。地方的预算收入全部上交中央,各级政府的支出由中央逐级拨付,年终结余上交中央,不足由中央拨补。 1951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划分的决定》。财政体制由高度集中改为分级管理。国家预算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三级管理。 1953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的管理办法,撤销了大行政区一级财政管理,实行中央、省和县三级预算管理,适当下放了管理权限。 1954年中央对财政管理体制又作了进一步改进。财政收入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将国家预算收入划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3种。财政支出,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划分,地方预算每年由中央核定,地方财政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不再上交。 195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实行“以收定支,5年不变”的财政管理方法。明确划定地方收入范围,适当扩大地方管理财政的权限,在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前提下增加地方机动财力。 “以收定支,5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实际只执行了1年。1959年国务院决定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方调剂,总额分成,1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凡县内的各项税收和由县管理的企、事业收入及其它收入(除地方附加及自筹外)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凡属地方性的财政支出,以支出占收入的比例,确定地方总额分成比例,比例一年一定。 1962—1966年实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的管理体制,一切收支都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1966—1970年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 1971年中央进行财政体制改革,下放财权,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按上级核定的总额,收大于支的数额上交,支大于收的数额补助。年度预算核定后,出现超收或结余归地方预算支配,出现缺收或超支,由地方预算自求平衡。1972年全县的超收分成比例为:上交省30%,上交地区10%,县留用60%。 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管理体制。 1976年再次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收支挂钩是按照核定支出总额的百分比,作为总额分成(或留解)比例。超收可以按照这个比例留成,缺收可按照这个比例相应的紧缩支出。 1979年省对地区(市)、县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管理体制。 1980年国家对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高唐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5年不变。收入分固定收入和按体制规定的定额补助两部分。固定收入为:企、事业收入,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等。以1979年决算数为基础核定高唐县收入、支出数,按收支基数再核定定额补助收入,对超收部分全部留归地方。县财政依据收入(包括补助收入)状况,本着“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 1985年,国务院决定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划分收支范围,凡地(市)财政固定收入大于支出的,定额解省,少于支出的,从共享收入中确定一个比例进行分成。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地(市),仍不满足支出的由省定额补助。本县实行“定额上交,增长分成”的财政体制,按核定的收支基数计算,应上交数额包干上交。当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上交地区40%,县留60%。 1987年,高唐县支大于收,上级拨给人民币334万元作为补助,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助”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