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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国家委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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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国家委托业务
一、国库业务 1946年6月,冀南银行在高唐县正式开展业务,负责公款、公物保管,供应解放区军政货币支付,收兑黄金、白银等,行使着国家金库业务的职责。1950年4月设立金库,代理财政收纳国家预算收入,办理财政库款的划分留解及其支拨。1986年5月,明确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任务是:按财政确定的分成比例,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监督预算收入的退库。 二、发行债券 债券发行始于清朝末期,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索要赔款,清廷筹措无法乃发行债券一宗。分派山东等各县,由各村按地亩多少分摊。因管理混乱,官府借机发财,吃亏上当者不少。据《高唐县志稿》记云:“民国以来,发行公债几乎无岁无之”。1913年至1931等各年均有债券发行。有国家发行的,亦有省县地方发行的,成为巧取豪夺之手段,弄得民不堪命,叫苦不迭。如1926年,张宗昌督鲁,发行债券千余万元,分派高唐等县交纳,但次年张失败北走,此项债券便无处兑现。1931年,为应付刘桂堂匪军来高唐,县府遂发行5角1张的债券5万元,后来变成废纸。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也曾6次发行公债共计30亿元。高唐亦曾分摊,后无处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社会主义建设筹集资金,国家多次发行债券。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政务院决定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当时物价波动、币值不稳,国家为了保证认购者的利益,采取了折实的形式。以“分”为计量单位,分别按全国6大城市的大米6斤、面粉1.5斤、白细布4尺、煤炭16斤的平均批发价格的总和计算,确定年息5厘,每满1年付息1次,债期5年,高唐县城乡踊跃认购。自1951年3月31日起,抽签还本付息,1956年全部还清。 经济建设公债 1954至1958年共发行了5期,1954年公债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5种,年息4厘,自1955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1次,经8年已还清。 1955到1958年公债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年息4厘,自第2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1次,经10年已还清。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认购统计表 单位:元 ┌──────┬─────┬─────┬──────┬─────┬─────┐ │ 项目│ │ │ 项目 │ │ │ │ 数量 │ │ │ 数量 │ │ │ │年份 │上级分配数│实际完成数│年份 │上级分配数│实际完成数│ ├──────┼─────┼─────┼──────┼─────┼─────┤ │1954 │79624 │93660 │1957 │ │341503 │ ├──────┼─────┼─────┼──────┼─────┼─────┤ │1955 │135100 │149136 │1958 │270000 │350094 │ ├──────┼─────┼─────┼──────┼─────┼─────┤ │1956 │ │207437 │ │ │ │ └──────┴─────┴─────┴──────┴─────┴─────┘ 国库券 自1981年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代理发行国库券,每年1次。初仅单位认购,年息4%,1982年起个人亦认购,年息8%。自发行后的第6年1次抽签,按发行额分5年作5次偿还本息,每年偿还20%。至1987年,全县共认购国库券729.3万元。 国库券认购统计表 单位:万元 ┌──────┬─────┬─────┬──────┬─────┬─────┐ │ 项目 │ │ │ 项目 │ │ │ │ 数量 │ │ │ 数量 │ │ │ │年份 │地区分配数│实际完成数│年份 │地区分配数│实际完成数│ ├──────┼─────┼─────┼──────┼─────┼─────┤ │1981 │45 │45.8 │1985 │141.5 │148 │ ├──────┼─────┼─────┼──────┼─────┼─────┤ │1982 │81 │80.2 │1986 │145 │145 │ ├──────┼─────┼─────┼──────┼─────┼─────┤ │1983 │82 │81 │1987 │145.3 │145.9 │ ├──────┼─────┼─────┼──────┼─────┼─────┤ │1984 │80 │83.4 │合计 │719.8 │729.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