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信贷 资料库:高唐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高唐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article/11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8/section/1/article/11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信贷
一、民间信贷 民间私人借贷流传已久,形式多样,民国时期较盛行,至今民间私人借贷仍然存在。 民间借贷多系亲朋好友、邻里之间的互通有无。有借有还,无保无据,全凭信用一般无息。关系较疏,则托人借贷,一般月息1分以上,即有少数不取利息者,也均以礼品相酬。 “请会” 是一种特殊借贷形式。民国时期城镇流行,农村少见。首“请会”人托人组织五户、十户、二十户不等,集会商议,由首“请会”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首先拿出若干元。其他与会者也拿出同等数额现钱,统归首“请会”人使用。半月标一次会,届时全体与会人仍按第一次出资数拿钱(数额至终不变),除首请会人外,谁急需用钱,归谁使用。有多少户,标多少次会,直至每户都使用一次钱为止。 高利贷 民国时期,高利贷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 当地 贫苦农民遇到特殊困难,无法解决,只得将自己耕种的土地贱价出当。根据情况确定当期,一般1至2年,并写有契约,各执1份,到期赎回,无力赎回的,土地归当主所有。 卖青苗 在青黄不接时,不少贫苦农民迫于生计,将快要成熟的小麦花生等,减价百分之三十出卖,以换取现金或粮食糊口保命,待作物成熟,归买主收获。 加一利 借款10元,1个月生息1元; 三七借 借款10元,1个月利息3元,还13元; 集头钱 上集借10元,先扣1元,给9元,下集到期(5天)归还10元。 驴打滚 借款1月为期,利息5分,到期还不上,利息加倍,按10分计算利上加利,越滚越多。 倒扣息 借款10元,先扣利息1元,实得9元,仍按10元行息。 当时黎民百姓称高利贷为“阎王债”、“催命债”。 随着社会的发展,抗战前,高唐县曾倡办以国家放款、群众入股为资金来源的“信用社”,解决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资金困难,支持农业发展。此信用社组织严密,章程规范,推行也较广泛。 二、信用社贷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贷款方面适应了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变化。1957年前贷款主要是帮助个体农民解决恢复和发展生产的资金困难支持农业合作化。1958~1977年,个体农民成了公社社员,参加集体劳动,报酬按劳动工分分配,贷款主要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生产。同时对社员发放少量生活贷款。1978年以后,贷款开始从强调支持集体和贫困户转移到支持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因而集体贷款下降,承包户、专业户、个体经济贷款增加。1985年,更加明确了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扭转了长期以来强调支持农业,忽视林、牧、副业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倾向,从而社队企业贷款明显上升。 信用社贷款变化表 单位:万元 ┌──────┬───┬──────────┬──────┬───┬───────────┐ │ 项目 │贷款余│其中 │ 项目 │贷款余│其中 │ │ 数量 │额合计├──┬──┬────┤ 数量 │额合计├───┬──┬────┤ │年份 │ │集体│个人│社队企业│年份 │ │集体 │个人│社队企业│ ├──────┼───┼──┼──┼────┼──────┼───┼───┼──┼────┤ │1957 │34.0 │12.3│21.7│0 │1980 │296.6 │115.7 │68.8│112.1 │ ├──────┼───┼──┼──┼────┼──────┼───┼───┼──┼────┤ │1967 │73.0 │16.0│57.0│0 │1985 │1356.0│34.0 │850 │472.0 │ ├──────┼───┼──┼──┼────┼──────┼───┼───┼──┼────┤ │1977 │134.8 │56.4│69.7│8.7 │ │ │ │ │ │ └──────┴───┴──┴──┴────┴──────┴───┴───┴──┴────┘ 信用社存、贷款统计表(年末余额) 单位:万元 ┌──────┬────┬────┬────┬──────┬────┬────┬────┐ │ 项目 │存款余额│贷款余额│转存银行│ 项目 │存款余额│贷款余额│转存银行│ │ 数量 │ │ │ │ 数量 │ │ │ │ │年份 │ │ │款余额 │年份 │ │ │款余额 │ ├──────┼────┼────┼────┼──────┼────┼────┼────┤ │1949 │ │ │ │1969 │290 │144 │264 │ ├──────┼────┼────┼────┼──────┼────┼────┼────┤ │1950 │ │ │ │1970 │302 │143 │296 │ ├──────┼────┼────┼────┼──────┼────┼────┼────┤ │1951 │ │ │ │1971 │358 │152 │340 │ ├──────┼────┼────┼────┼──────┼────┼────┼────┤ │1952 │45 │37 │ │1972 │271 │96 │235 │ ├──────┼────┼────┼────┼──────┼────┼────┼────┤ │1953 │234 │35 │7 │1973 │293 │89 │260 │ ├──────┼────┼────┼────┼──────┼────┼────┼────┤ │1954 │14 │10 │41 │1974 │222 │86 │198 │ ├──────┼────┼────┼────┼──────┼────┼────┼────┤ │1955 │158 │10 │166 │1975 │279 │82 │262 │ ├──────┼────┼────┼────┼──────┼────┼────┼────┤ │1956 │410 │80 │397 │1976 │118 │113 │88 │ ├──────┼────┼────┼────┼──────┼────┼────┼────┤ │1957 │726 │34 │745 │1977 │175 │134 │121 │ ├──────┼────┼────┼────┼──────┼────┼────┼────┤ │1958 │385 │114 │145 │1978 │310 │118 │263 │ ├──────┼────┼────┼────┼──────┼────┼────┼────┤ │1959 │409 │129 │111 │1979 │539 │126 │473 │ ├──────┼────┼────┼────┼──────┼────┼────┼────┤ │1960 │409 │170 │75 │1980 │1909 │297 │1685 │ ├──────┼────┼────┼────┼──────┼────┼────┼────┤ │1961 │91 │199 │8 │1981 │2069 │931 │1242 │ ├──────┼────┼────┼────┼──────┼────┼────┼────┤ │1962 │67 │169 │4 │1982 │3613 │868 │2882 │ ├──────┼────┼────┼────┼──────┼────┼────┼────┤ │1963 │160 │128 │119 │1983 │5431 │863 │4799 │ ├──────┼────┼────┼────┼──────┼────┼────┼────┤ │1964 │395 │136 │383 │1984 │7278 │2384 │6795 │ ├──────┼────┼────┼────┼──────┼────┼────┼────┤ │1965 │433 │116 │418 │1985 │7284 │1307 │6357 │ ├──────┼────┼────┼────┼──────┼────┼────┼────┤ │1966 │291 │139 │183 │1986 │6517 │1793 │5289 │ ├──────┼────┼────┼────┼──────┼────┼────┼────┤ │1967 │266 │132 │256 │1987 │8667 │3345 │5830 │ ├──────┼────┼────┼────┼──────┼────┼────┼────┤ │1968 │238 │140 │217 │ │ │ │ │ └──────┴────┴────┴────┴──────┴────┴────┴────┘ 三、工商信贷 建国后,国家银行通过贷款合理分配信贷资金,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巩固社会主义制度起了重要作用。 工商业贷款方针、政策及执行情况 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对公私营工商业存贷款方针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主要放款对象有犁铧工厂、铸铁炉厂、小型手工业者、中西药行、广货业、轧花业等。对国营工商业如公裕商店、机器轧花厂、合作社、人民药房、书店等着重扶持。对私营工商业的贷款办法采取先存后贷,实行存款、贷款、汇款相结合的合同办法。到1950年底,共发放工商业贷款7万元,支持轧花行60处、砖窑15处、油房10处;1952年国家银行对商品流转采取集中掌握、统筹调拨办法,实行中央贸易金库制,大力支持国营商业,扩大贸易交流,占领市场。对私人工商业采取有选择的支持,支持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业的发展。到1952年底,银行发放各项贷款121万元,支持棉花第一厂、二厂收购籽棉加工棉花和百货公司购进生活用品,组织土特产品的输出,活跃了市场,沟通了城乡物资交流。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 1953到1957年间,银行工商信贷工作的具体任务,就是筹集资金,支持国营企业的发展,促进对私人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随着国营商业的分工,新的公司建立,银行对新建公司及时建立信贷关系,推行了新的商业贷款办法。以商品库存为对象,分类进行贷款。对粮食商业,由于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在资金供应上由过去的中央贸易金库制,实行了粮食贷款办法,就地贷款,充分供应资金。银行信贷支持了生产和流通,保证了粮棉油收购任务的实现。对手工业,在产、供、销平衡的原则下,给予贷款支持。5年间,两次调低贷款利率,对公私合营企业采取与国营企业相同的贷款利率,对私人工商业则采取与国营企业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 1958年,银行对工业贷款230万元,保证了县内25个厂子的修建和按时开业,投入生产;年底工业贷款余额比1957年同期增长14倍。年底,商业信贷余额886万元。信贷资金的供应放开了口子,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1960年,挪用流动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和商品赊销,造成了流动资金的紧张,仅工业系统,动用流动资金225万元用于基本建设,占全部流动资金的28%。商品赊销达540万元,占商业全部流动资金的11%。 1962年3月10日,国务院下达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加强信贷工作,严格信贷计划,加强信贷监督,对商业企业实行定额贷款,对工业企业贯彻“有收有贷、有增有减、有宽有严、紧中有活”的4条原则。同年6月对县粮食局、食品经理部、百货公司等10个企业单位亏损占用贷款不能按期弥补停止贷款。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待亏损弥补后立即恢复贷款。11月组织信贷人员对信贷资金、各项呆滞放款、财政性占用和企业各项挪用款情况进行清理,积极督促企业按期取得弥补亏损398万元,收回各项挪用款9万元。组织清理核资小组,对全县应清理的2475万元信贷资金进行清理,其中属于无物资保证的放款2384.6万元,撤、停、迁、并企业放款90.4万元。1962年底已清理收回674万元,占应清理数的27%。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 1963年到1965年间,工商信贷工作继续贯彻“八字”方针和“六条”决定。严格执行守计划、把口子和信贷资金分口管理的原则,搞活了商业资金,压缩了工业贷款。1963年人民银行对工商信贷资金的管理执行五不准:(1)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开支;(2)不准用于弥补企业亏损;(3)不准用于发放工资;(4)不准用于交纳利润;⑸不准用于职工福利开支。对违犯资金管理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追回贷款,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不到期贷款的制裁。同年,对应投资的商业单位,根据定额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核定流动资金的工作,对商业企业实行了定额管理,核定银行定额贷款461万元。对工业企业加强监督,促进改善经营管理,使每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由1962年的30元降到1963年的21元。帮助商业企业处理冷背积压商品,收回不合理占用挪用、赊销、预付和拖欠贷款68万元,商业贷款由1963年初的1414万元,年末下降到1308万元。工业贷款由1963年的95万元,下降到36万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5) 1966到1976年间,信贷管理监督被视为“关、卡、压、罚”,执行上级的制度被说成“条条专政”,信贷干部学习业务被批为业务挂帅、白专道路,搞乱了银行干部的思想,干扰破坏了正常的业务。贷款要多少给多少,什么时候要什么时候给,失去了计划控制,实行了平均主义的低息贷款。工商业各项贷款改为月息4.2%,失去了利息的杠杆作用,致使工业贷款逐年增加。1966年为33.8万元,1976年上升为552.2万元。 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 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下达“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简称“银行工作八条”)。1979年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全国分行行长会议,提出贷款必须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是年4月,中央提出“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对银行的贷款提出了必须重新研究和逐步改革的新课题。1980年初,《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经国务院批准下达,同年4月,又经国务院批准恢复贷款差别利率政策,对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积压物资占款加收利息30%,搞基建占款和财政性占款加收利息50%。通过贯彻上述政策和原则,工商信贷工作拨乱反正,有了新的发展。1977年清理收回挤占挪用流动资金38.5万元。1979年全国分行行长会议提出:银行工作的重点应迅速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银行必须搞好四个转移,在资金供应上,从不十分注意扩大信贷资金来源,转变为首先注意抓好存款,吸收国内外资金,在扩大资金来源的基础上搞好资金运用;从按生产计划、商品流转计划发放贷款转变到在国家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各经济单位的产销合同贷款;从全国银行吃大锅饭,转变到各级银行实行企业化管理,严格经济核算。大力支持短线产品和轻纺工业产品的生产。轻工业贷款由498万元增加到546万元,支持了棉布、酿酒、造纸、针织、被服、毛纺等项目的生产。到1980年底,工业贷款余额为869万元,比年初增加173万元,百元产值占用资金27.69元,比1979年减少1.10元。百元资金利润8.54元,比1979年增加3.63元。资金周转111天,比1979年减少1天。商业贷款年底余额5824万元,比年初增加378万元,购进商品占用资金311.8万元,比1979年增加60.8万元,销售商品获得资金313万元,比1979增加36.2万元,费用率从5.3%下降0.18%,资金周转108天,比1979年下降5天。 1981年以后 1981到1987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认真执行“发挥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的方针,信贷资金供应上也继续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及“以销定产、以销定购、以销定贷”的精神,该管紧的切实管紧,该控制的严格控制,该搞活的努力搞活。1981年底,工业贷款余额为811万元,比年初减少37万元,百元产值占用资金29.68元,比上年增加1.99元,资金周转106天,比去年减少5天,全年共发放设备性贷款127.3万元,其中中短期占81%。共支持18个企业的35个项目,购进设备89台(套)。商业贷款年底余额为8453万元,商品购进6229万元,比上年增加805万元,销售6016万元,比上年增加929万元。费用率4.74%,比上年降低0.39%,资金周转3.07次,比上年增加0.37次。 1982年按上级文件精神,恢复发放个体贷款55户,贷款数额3.22万元,年末贷款户为11户,贷款余额5400元。1983年,根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协助造纸厂落实了出瓦楞纸850吨的销货合同,采取按生产进度和发贷情况贷款使该厂改变了资金周转慢,占用多,常年亏损的局面。累计发放贷款34.3万元,支持该企业完成产值74.4万元,销售收入56.5万元,资金占用52万元,比1982年减少10万元,周转天数277天,比1982年加快180天,实现利润3万元,取得了扭亏转盈的经济效果。 1984年,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 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精神,银行开始对20家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进行统管工作,共接管流动资金592万元。1985年贯彻“加强宏观控制,搞活微观经济”的方针,按照“不失控、不憋死,效益高”和“以优定贷、以新定贷”的原则,为了保证资金的投向,对企业和产品认真进行调查分析,按企业按产品进行排队。一类企业有5户(国棉厂、纺配厂、机械厂、麻纺厂、工具厂),二类企业10户(造纸厂、染织厂、酒厂、印刷厂、毛纺厂、针织厂、被服厂、制鞋厂、砖瓦厂),三类企业3户。优先支持畅销产品腈纶纱、纯棉纱、棉布、羊毛衫、麻袋、凸板纸的生产。对一类企业全年贷款570万元,重点保障国棉厂的资金供应。另外,还解决企业间相互拖欠70万元。 1986年通过清产核资,清理和处理关闭企业贷款5户,金额287万元。为积极支持国营商业发挥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作用,扩大商品货源,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703万元,购进适销对路商品1300多个品种。1979年曾试办技术改造贷款(即原称中短期设备贷款、轻纺专项贷款),重点支持轻纺工业和节能项目,到1987年底,发放技术改造项目贷款700万元,支持23户企业改造和新上项目33个。纺织配件厂发放信托贷款15万元,新上墙板19套,年产销计划均超额,实现利润5万元,税金1万元,石油公司增加设备贷款8万元,新建加油站两处,设备2台,当年见效投产。1987年发放专项节能贷款96万元,支持国棉厂购买锅炉和发电厂增加中压锅及3000千瓦机组。同年对国棉厂贷款341万元,扩建1.3万纱锭,竣工之后,该厂由小型企业转变为中型厂。 工业贷款的种类办法 县人民银行在各个历史时期共办理了四类13种工商业贷款。 私营工商业贷款 1949年9月,高唐开始办理城市贷款业务。对私营工商业户中愿接受国营经济领导,经营守法的给予贷款支持。到1950年底停办,共收放私营工商业贷款2万元。1980年10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指示,恢复私营工商业贷款,对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有营业执照、经营正当、有自有资金的个体工商业户,给予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月息4.2%。1982年4月1日调为6%,逾期不归加息20%。 集体工业贷款 分生产贷款和设备贷款两种 集体工业生产贷款,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对原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质量无问题的企业,积极贷款支持。对粗制滥造,盲目采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银行一律不贷款。集体工业设备贷款,在设备有来源、产品纳入国家计划、资金有困难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和银行共同审查同意,可以发放此项贷款,对手工业生产小组和手工业合作社,进行贷款支持,以利经营和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国营工业贷款 县人民银行自1949年9月,对国营工业发放贷款,支持国营工业的发展。到1987年国营工业贷款余额达2584万元。国营工业贷款又有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物资供销企业贷款、小型技术改造措施贷款、一般中短期设备贷款和轻纺专项贷款7种。 国营商业贷款 县人民银行自1949年9月开办城市业务以来,到1987年国营商业贷款余额达19535万元。国营商业贷款特定用途分为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1980年后归农行办理),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商办工业中短期设备贷款5种,按对象可分商业批发企业的贷款,商业零售店的贷款、粮食贷款、外贸贷款(1980年归中国银行聊城地区分行办理)、商办工业企业的贷款、供销合作社贷款(1980年后归农业银行办理)。 四、农业贷款 含农业贷款、农村商业贷款、国营农业企业贷款 农业贷款的方针、政策及作用 1945到1948年,银行开始发放实物贷款,有小米、棉饼、耕畜、种子等,至1948年共折合人民币7000元,解决了315户贫困农民发展生产的困难。 1949年,农行总行提出“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方针。1952年平原省分行和农业厅联合指示,贷款应贯彻“促进组织、提高技术、发展生产”的原则,结合爱国主义生产运动与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方针进行发放,并实行贷款“三查”制度(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这个时期的贷款扶持缺乏劳力或资金的农民,累计发放贷款452400元,打井3775眼,购买耕牛1353头,种子840500公斤,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1953年,根据党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精神,银行在农贷工作上,贯彻“优先互助合作,适当扶持单干”的贷款方针,为解决贫下中农入社交纳股份基金的困难,于1955年专门办理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至1957年共发放32万元,较一般贷款期限长、利息低。在发放中做到了“多缺多贷,少缺少贷,不缺不贷”。这个时期累计发放贷款488万元。1957年互助合作贷款占贷款总额的70%。这些贷款保证了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实现,推动了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促进了农副业生产的更快发展。 1958年,农业贷款发放失控。1960年,推广四川省江油县银行“一查、二送、三制造,制、修、补、爱四结合”的经验,敲锣打鼓、送贷款上门。在发放农业贷款中搞群众运动,突击发放,搞什么“卫星上天”。贷款社队滋长了只贷不还的情绪,业务部门也产生了重贷轻收的思想。这一年三项支农资金放出1189万元,只收回了839万元。1961年,农业欠收,生产力受到损伤,更加削弱了归还农业贷款的能力。1958至1961年共发放农贷1397万元,仅收回592万元,造成805万元农贷沉淀、呆滞,不能发挥支持再生产的应有作用。1962年,总行为了扭转上述局面,拟定了“控制投放、加强调剂、开源节流、争取平衡”的金融方针和“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农贷方针,并对信贷计划进行严格管理。这一年发放农贷150万元(比上年少放119万元),收回57万元,农贷的大量投差得到控制。 1963年,全国财贸工作强调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银行继续强调贯彻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发放贷款做到“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这一原则。因而不仅按计划发放了农贷,而且大大提高了农贷效果。至1965年,3年共发放507万元,收回521万元。提高了回收率,农贷余额494万元。 1966至1976年,农业贷款失控,累计总发放2657万元,仅收回2080万元,由于大量呆滞使支农贷款不能发挥周转往复、支持生产的作用。 1976年10月以后,农业贷款工作拨乱反正,整顿提高。1977年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支援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机械化。1978年发放农业机械化无息贷款95万元,当年全县生产队购置拖拉机470台。1980年多数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责任制,总行提出“支援发展商品生产,讲求经济效益,活跃农村经济”的农村金融指导方针。本县的农贷投向由支持以粮为纲、支贫、支持机械化,转向以支持棉花生产为重点。1979年用于棉花生产的贷款占农贷的75%,比上年增加30%,同年向国家提供商品棉11万担,1980年达到35万担。社队集体积累增加,社员人均分配由48元猛增到155元,农业贷款归还能力大大增强,余额下降400万元。 1981年全县农业生产经营基本过度为大包干的生产责任制,农业信贷适应这一历史性转变,在贷款项目上,优先支持那些商品率高、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项目。该年由生产队承贷承还的942个队,直接贷给承包组的345个,有678个队采用队贷户用下往来帐,直接贷到户的303个队共9202户。这种做法适应各种形式责任制的资金需要,共发放农贷593万元,收回782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生产发展。1982年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当年帮助81个生产队新增经营项目60个,支持贷款38.7万元,获得纯收入114万元;帮助社员1827户,搞项目69个,支持贷款48.5万元,增加收入84.6万元。由于普遍推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生产队不再为基本核算单位,为收回原集体积欠的贷款,县行于1981年开始搞分批落实到户(也就是债务移)的试点。1982年在全县铺开,采取了“四先四后,两不相抵”的方针,即:先核实贷款帐,后进行落实;先从处理公共财产的价款和其他收入中组织收回,后将余下债务分摊;先点后面;先易后难。贷款债务不与外欠款相抵,不与社员往来欠款相抵。这样做既加快了进度,保证了质量,又避免出现新的经济纠葛。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共分批落实银行旧贷559万元,占应落实数的96.7%;落实信用社旧贷169万元,占应落实的94.9%。当年收回309万元,占落实数的41.9%,从而增强了农贷的实力和活力。1982年15个农行营业所全面完成任务,1983、1984两年又取得好成绩,农行被聊城中心支行连续三年命名为先进县行。1984年对农业承包户、专业户实行计划放款。即为“贷户申请,普遍审议,一次核定,分次发放,逐笔核贷”的方法,虽然农民收入成倍增长,但仍有少数农民没有改变贫困面貌。1981年工作转移到扶贫方面来,为切实抓出成效,县农行建立全县的扶贫档案卡(以所、社为单位的扶贫村、户名、项目、收入等内容),年度中期对所、社检查一次扶贫计划执行情况,年底组织检查评比,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到1984年底全县扶贫2.7万户,累计发放贷款1350万元,脱贫户数占92.7%。在聊城行署召开的扶贫会上,县农行被评为扶贫先进单位。1985年出席省扶贫会议,省政府授予锦旗。1985年,农贷着重支持农产品深度加工、增值,把产品转化为商品,发展第三产业。有效地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商品经济有新的发展。1986年以后,农贷继续支持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支持商品经济发展,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了“计划放款”“按期限管理”的管理制度。农贷资金效益不断提高,周转加快,增强了活力。 乡镇企业贷款(原称社队企业贷款) 贷款对象是乡、镇、村办企业。项目有:机械制造、棉纺织、建筑材料、农副产品加工、罐头食品、酿造、冷藏、面粉加工、印刷、皮毛、磷肥、化工、造纸等企业。至1987年累计发放设备贷款1270万元,生产流通贷款19990万元,有效地支持了乡、镇村办企业的发展,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农村商业贷款 其对象是供销合作系统、农机公司、县以下粮食、食品及其他商业企业。1980年10月试办中短期设备贷款,重点支持棉花加工厂,扩大棉花加工及榨油生产规模。到1988年底累计发放设备贷款306万元。支持5个老厂挖潜改革和4个新厂的建设。共有53个项目,购置锯齿机18台,脱绒机45台,打包机15台,榨油机12台(套),纺纱机27台,织布机106台,针织机18台,柴油机5台,发电机2台,上垛机15台,打机井5眼,建水塔3座,修扩建厂房4500平方米,扩大了生产加工能力,不仅促进棉花生产的发展,同时企业效益也有明显提高。 国营农业贷款 经县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过清产核资、拨足定额流动资金,亏损能按期弥补的国营农场、林场、拖拉机站、机电排灌站、农业三场(良种场、种畜场、园艺特产场)等国营农业企业,其流动资金发生季节性、临时性困难,可申请贷款。 农业贷款豁免 在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对贫下中农参加农业合作社交纳股金有困难的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无息)”,支持他们走向农业合作化的道路。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实行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按劳动工分分配的办法。原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交纳的入社基金并没偿还。1962年豁免贫农合作基金贷款28万元。1965年6月,县政府组织供销、商业等有关部门对全县的1961年前农村4项欠款(农业贷款、赊销贷款、预付和预购定金)进行了清理,于1971年,上级批准豁免农贷327万元,其中信用社66万元,减轻了农民负担,对巩固集体经济、发展生产起了作用。 银行各项贷款统计表(年末余额) 单位:万元 ┌──────┬───┬──┬──┬───┬───┬───┬───┬───┬──┐ │ 项目 │贷款余│工业│商业│集体农│国营农│预购定│乡镇企│固定资│其他│ │ 数量 │ │ │ │ │ │ │ │ │ │ │年份 │额总额│贷款│贷款│业贷款│业贷款│金贷款│业贷款│产贷款│贷款│ ├──────┼───┼──┼──┼───┼───┼───┼───┼───┼──┤ │1949 │2 │ │ │2 │ │ │ │ │ │ ├──────┼───┼──┼──┼───┼───┼───┼───┼───┼──┤ │1950 │7 │ │2 │5 │ │ │ │ │ │ ├──────┼───┼──┼──┼───┼───┼───┼───┼───┼──┤ │1951 │48 │ │12 │36 │ │ │ │ │ │ ├──────┼───┼──┼──┼───┼───┼───┼───┼───┼──┤ │1952 │121 │1 │84 │36 │ │ │ │ │ │ ├──────┼───┼──┼──┼───┼───┼───┼───┼───┼──┤ │1953 │301 │ │185 │116 │ │ │ │ │ │ ├──────┼───┼──┼──┼───┼───┼───┼───┼───┼──┤ │1954 │389 │14 │177 │198 │ │ │ │ │ │ ├──────┼───┼──┼──┼───┼───┼───┼───┼───┼──┤ │1955 │963 │2 │871 │90 │ │ │ │ │ │ ├──────┼───┼──┼──┼───┼───┼───┼───┼───┼──┤ │1956 │848 │12 │680 │156 │ │ │ │ │ │ ├──────┼───┼──┼──┼───┼───┼───┼───┼───┼──┤ │1957 │1510 │7 │1424│76 │3 │ │ │ │ │ └──────┴───┴──┴──┴───┴───┴───┴───┴───┴──┘ 续表 ┌──────┬───┬──┬───┬───┬───┬───┬───┬───┬──┐ │ 项目 │贷款余│工业│商业 │集体农│国营农│预购定│乡镇企│固定资│其他│ │ 数量 │ │ │ │ │ │ │ │ │ │ │年份 │额总额│贷款│贷款 │业贷款│业贷款│金贷款│业贷款│产贷款│贷款│ ├──────┼───┼──┼───┼───┼───┼───┼───┼───┼──┤ │1958 │1465 │230 │886 │162 │3 │184 │ │ │ │ ├──────┼───┼──┼───┼───┼───┼───┼───┼───┼──┤ │1959 │1754 │50 │1520 │136 │1 │47 │ │ │ │ ├──────┼───┼──┼───┼───┼───┼───┼───┼───┼──┤ │1960 │1387 │63 │841 │157 │2 │324 │ │ │ │ ├──────┼───┼──┼───┼───┼───┼───┼───┼───┼──┤ │1961 │3361 │202 │2497 │409 │1 │252 │ │ │ │ ├──────┼───┼──┼───┼───┼───┼───┼───┼───┼──┤ │1962 │2735 │164 │1808 │508 │1 │254 │ │ │ │ ├──────┼───┼──┼───┼───┼───┼───┼───┼───┼──┤ │1963 │2301 │95 │1414 │529 │1 │262 │ │ │ │ ├──────┼───┼──┼───┼───┼───┼───┼───┼───┼──┤ │1964 │2108 │36 │1308 │492 │7 │265 │ │ │ │ ├──────┼───┼──┼───┼───┼───┼───┼───┼───┼──┤ │1965 │2933 │25 │2125 │494 │8 │281 │ │ │ │ ├──────┼───┼──┼───┼───┼───┼───┼───┼───┼──┤ │1966 │2745 │34 │1952 │704 │9 │46 │ │ │ │ ├──────┼───┼──┼───┼───┼───┼───┼───┼───┼──┤ │1967 │2746 │31 │1908 │751 │2 │54 │ │ │ │ ├──────┼───┼──┼───┼───┼───┼───┼───┼───┼──┤ │1968 │3217 │51 │2370 │754 │2 │40 │ │ │ │ ├──────┼───┼──┼───┼───┼───┼───┼───┼───┼──┤ │1969 │3475 │83 │2598 │754 │5 │35 │ │ │ │ ├──────┼───┼──┼───┼───┼───┼───┼───┼───┼──┤ │1970 │3452 │187 │2533 │706 │6 │20 │ │ │ │ ├──────┼───┼──┼───┼───┼───┼───┼───┼───┼──┤ │1971 │2686 │240 │2027 │390 │ │29 │ │ │ │ ├──────┼───┼──┼───┼───┼───┼───┼───┼───┼──┤ │1972 │2545 │176 │1951 │388 │ │30 │ │ │ │ ├──────┼───┼──┼───┼───┼───┼───┼───┼───┼──┤ │1973 │2975 │324 │2216 │406 │ │29 │ │ │ │ ├──────┼───┼──┼───┼───┼───┼───┼───┼───┼──┤ │1974 │2606 │297 │1841 │432 │ │36 │ │ │ │ ├──────┼───┼──┼───┼───┼───┼───┼───┼───┼──┤ │1975 │3134 │376 │2249 │481 │3 │25 │ │ │ │ ├──────┼───┼──┼───┼───┼───┼───┼───┼───┼──┤ │1976 │3697 │552 │2135 │948 │4 │58 │ │ │ │ ├──────┼───┼──┼───┼───┼───┼───┼───┼───┼──┤ │1977 │4705 │677 │2679 │1226 │6 │117 │ │ │ │ ├──────┼───┼──┼───┼───┼───┼───┼───┼───┼──┤ │1978 │4990 │763 │2836 │1307 │4 │80 │ │ │ │ ├──────┼───┼──┼───┼───┼───┼───┼───┼───┼──┤ │1979 │5088 │774 │2843 │1411 │2 │58 │ │ │ │ ├──────┼───┼──┼───┼───┼───┼───┼───┼───┼──┤ │1980 │7954 │869 │5824 │1185 │4 │36 │ │36 │ │ ├──────┼───┼──┼───┼───┼───┼───┼───┼───┼──┤ │1981 │106121│811 │8453 │824 │7 │131 │213 │103 │79 │ ├──────┼───┼──┼───┼───┼───┼───┼───┼───┼──┤ │1982 │12353 │979 │10361 │620 │2 │24 │221 │131 │15 │ ├──────┼───┼──┼───┼───┼───┼───┼───┼───┼──┤ │1983 │14850 │915 │13149 │390 │7 │9 │238 │120 │22 │ ├──────┼───┼──┼───┼───┼───┼───┼───┼───┼──┤ │1984 │21930 │1117│19724 │383 │18 │9 │278 │185 │216 │ ├──────┼───┼──┼───┼───┼───┼───┼───┼───┼──┤ │1985 │26913 │1308│24494 │388 │12 │6 │401 │147 │157 │ ├──────┼───┼──┼───┼───┼───┼───┼───┼───┼──┤ │1986 │26335 │1944│22999 │466 │12 │6 │527 │231 │150 │ ├──────┼───┼──┼───┼───┼───┼───┼───┼───┼──┤ │1987 │24115 │2584│19535 │592 │11 │7 │637 │318 │431 │ └──────┴───┴──┴───┴───┴───┴───┴───┴───┴──┘ 五、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 拨款 1979年前,基建拨款和监督是财政、银行两家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柜面监督。1978年4月,国务院下发102号文件,申明建设银行的职能: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财务、办理基建拨款、结算和放款,并进行财政监督。1979年3月,聊城行署以聊行发(79)第28号文件批准成立县建行。施行在基本建设范围之内的财政、银行双重职能。 1985年6月10日,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建设银行联合发了《关于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之后,自筹资金项目的管理,执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规定,遂由建设银行负责进行监督管理。 基建投资统计表 单位:万元 ┌──┬──┬───┬──────┬──┬──┬───┬──────┐ │年份│项目│总投资│基建投资 │年份│项目│总投资│基建投资 │ │ │ │ ├───┬──┤ │ │ ├───┬──┤ │ │ │ │预算内│自筹│ │ │ │预算内│自筹│ ├──┼──┼───┼───┼──┼──┼──┼───┼───┼──┤ │1980│11 │103 │64 │39 │1984│10 │140 │66 │74 │ ├──┼──┼───┼───┼──┼──┼──┼───┼───┼──┤ │1981│8 │35 │16 │19 │1985│5 │37 │11 │26 │ ├──┼──┼───┼───┼──┼──┼──┼───┼───┼──┤ │1982│9 │109 │20 │89 │1986│12 │366 │194 │172 │ ├──┼──┼───┼───┼──┼──┼──┼───┼───┼──┤ │1983│8 │55 │29 │26 │1987│19 │547 │32 │515 │ └──┴──┴───┴───┴──┴──┴──┴───┴───┴──┘ 经建设银行拨款的重点工程项目:农业局农技中心楼:建筑面积2538平方米,投资54万元,1986年12月份拨款,1987年6月份开工,1988年5月份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优质棉加工厂厂房:建筑面积2867平方米,投资77万元,1986年12月份拨款,1987年4月份开工,1988年6月竣工交付使用。 经建设银行管理的自筹资金项目有国棉厂全部宿舍楼、县政府大楼、棉花一厂办公楼、直属库面粉厂营业楼、宿舍楼等。 贷款 根据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下达的214号文件《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的报告》精神,1981年,刨花板厂新上棉柴刨花板项目所需经费试行拨改贷。贷款25万元,购买设备。 1982年又陆续增加了中央委托贷款,用于集镇电影院建设,建行专项拨款。1985年更改为贷款。 1984年12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发布《关于国家预算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决定从1985年起,凡是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由财政拨款改为贷款。 1986年,高唐储备库为县第一个大型的中央级基建预算贷款(拨改贷)项目,总投资173万元,其中拨改贷投资106万元,用于库房建设面积4648平方米。1985年4月开工,1985年9月竣工交付。解决了本县的储棉困难(现该项目贷款已于1987年豁免)。1987年相继兴建了店子储备库,拨改贷投资68万元,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1987年9月竣工。 旧城林场是本县重要的林业基地,由建行投资107万元,其中拨改贷投资43万元,预算拨款64万元(1980~1987年)。建成速生丰产林8900亩,育苗55亩,幼抚7000亩,整地6000亩,打机井20眼。 基建项目管理 1981年,建设银行充实了业务人员。陆续调入省财政学校毕业学生,加强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与服务。1982年推行了工程项目的招标承包开试,获得成功。北关中学教学楼是第一个招标投标工程。建筑面积2963平方米,原预算造价54万元,招标后,县建筑公司以45万元的投资包了下来,节省资金9万元,工程也提前交付。随着招标投标办法的完善,1984年底县医院病房楼工程也采用了招标办法。建筑面积4578平方米,以建行的预算为标底,中标造价68万元,比招标前聊建公司的预算造价低4万元。1986年,高唐一中教学楼3411平方米,中标造价47万元,比原预算节省资金8万元,工期比预定时间缩短一半,工程优良。 1980年始开展预算审查工作,1982年,配备了专职人员,1985年,将预算审查工作为建行一项主要工作,1980年至1987年,共审查工程项目预决算400份,价值3380万元。净核减100多万元。县第一棉纺织厂锅炉房工程,原预算价值35万元,净核减8万元,决算价值27万元,核减率23%。县酒厂白酒车间原预算价值57万元,净核减5.7万元,决算价值51.3万元,核减率10%。县电厂的厂房建设原预算价值78.27万元,净核减9.04万元,核减率11.56%。 水利拨款 1981年9月,为解决天津市用水危机,国务院决定引黄济津,县建行经办引黄济津工程款的监督拨付。1982年拨付引黄济津工程款473700元,1983年拨付引黄济津工程款2691000元,修建桥、闸、涵洞等33座工程,圆满完成了任务。为保证天津工业和生活用水做出了应有的贡献。